预付式会员卡转让之问题研究
2016-02-05段晨思
段晨思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预付式会员卡转让之问题研究
段晨思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300134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消费方式脱颖而出,会员卡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迅速渗入各行各业并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本文欲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转让;权利;身份权益;会员
一、预付式会员卡转让的内涵界定
由于学理上并未对预付式会员卡之转让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其性质、特征等方面可将其定义概括。笔者认为,会员卡转让是指记录在册的会员成员将其与“会员”相联系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欲申请成为会员成员的行为。
(一)非单纯卡的转让。转让在物权法中表现为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流转,在债权法中表现为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文会员卡转让并非仅指“卡”的转让,不局限于一件物品所有权的转让,“卡”在会员权利义务关系中是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会员卡转让是否完成应以会员所属机构是否进行变更登记为标准,而不能理解为“卡”这一物品的交付转移。
(二)非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双方办理会员卡的过程可理解为订立了一份继续性合同,虽然转让方脱离合同关系,但是合同并未因此而终止,其承受人可以基于依然存在的合同继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继续性是会员资格能够得以转让的前提,同时也使会员资格的转让具有了实际意义。在交易完成之后,新会员“跳入”此继续性合同当中,在享有该会员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会员义务,而非将权利与义务分解开来,二者是随着会员资格同时转移给新会员的。
(三)非身份权的转让。诸如高尔夫俱乐部等消费较高的场所,对消费者的收入及身份均有要求,因此这种俱乐部一般都有严格的人数和资质限制。此类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会员卡转让,体现为会员资格带来身份利益的转让,而非会员身份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身份权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并且是不可转让的。笔者认为,会员卡转让应当看作是身份利益的转让,所以会员卡转让并不违背身份权的不可转让性。
二、预付式会员卡转让易出现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会员卡转让易出现的问题
1.会员卡转让的生效时间不同。不同主体之间对转让程序都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一些校内健身房的次卡在转让时就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只需双方之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交付即可,无需向校健身馆申请变更登记;但在一些大型健身中心中,价值千元为期一年的健身卡在会员注册时对其都是实名认证的,在转让时不但要加付几百元不等的转让手续费,且须经经营者的事先同意且需经过在册变更登记才能生效。
2.会员卡转让中的“一卡多卖”、“一女多嫁”。在现实交易中,一些无良卖家会将自己的一件物品重复卖给不同的人,由于一物多卖行为中标的物的唯一性与特定性,这种行为必然只有一个买受人获得标的物,而其余多个买受人权益最终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非实名注册的会员卡交易中,很容易出现上述情形,对多个会员卡买受人的正当利益如何保护则是一个棘手解决的问题。
3.旧会员恶意转让。旧会员在转让会员卡时恶意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未对新会员完全真实披露会员情况。旧会员的身份问题直接关系到新会员能否取得会员身份以及取得会员身份之后能否安然行使会员权利,将直接关系到新会员的合法利益。
(二)会员卡转让中特殊问题成因分析
1.现行立法不尽完备。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曾联合制订了《会员卡管理实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但该办法于2007年即被废止,我国针对会员卡的专项立法就进入了“空窗期”,但针对会员卡的各类纠纷,目前可以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些相关的法规、政策。
2.行政监管授权不明确。由于法律对行政部门的授权不明,导致会员卡消费的监管十分混乱,各执法机关对经营者的资质和规模均无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繁多、重复执法、空白执法等现象时常发生。在实践中,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通过将不守信商家予以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此措施并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警惕性偏低。在会员卡领域内,大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仅仅依靠工作人员的介绍、店面规模等表面现象去判断经营者的资质和可信度,消费者很难判断出商家的经营状况、企业信誉等真实情况。在新会员购买会员卡时,应当谨慎考察旧会员的适格性和发卡者的可信度,这些都是作为新的消费者在付费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的。
会员卡消费逐步融入各个阶层社会成员的生活模式中,相应的问题也会出现在不同领域内,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将会员卡市场作为一项重点目标来对其进行规制和整顿。从会员申请这个“入口”,严格统一登记制度,防止虚假会员和不适会员的出现;从会员转让这个“出口”处,制定一定的公示环节,防止一些恶意分子倒卖会员身份。这样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对于混乱的会员卡市场来说必然有所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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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晨思,男,汉族,河南灵宝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