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异同
2016-02-05胡越
胡 越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论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异同
胡越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尤其是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都会订立一个条款,允许承租人为了完成装货或者卸货作业对超出部分时间支付固定日费率的费用,以滞留船舶,该费用被称为滞期费。另外有一个概念,延滞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两者在字面上来看意思比较相近,极易造成误解,让人以为他们的相同的意思。事实上二者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本文就二者的异同进行分析。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滞期费;延滞损失
一、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相同点
滞期费和延滞损失之所以被人们所混淆,主要还是由于其相近的概念。滞期费,是指承租人未能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延误期间应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笔费用。而延滞损失是指,因某些原因使船舶滞留在港口或使船舶航行时间延长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费用。单从概念上来看,二者都是对于由于时间上的延误而导致损失的一种赔偿。
在商业贸易中,时间的延误就意味着金钱的损失,因为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例如港口费,雇员工资等,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船东下一个航次营运。因此,本质上他们是对时间损失的一种补偿。
另外,滞期费和延滞损失,都是特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费用。如果是由于船东自己的原因造成延误,则不存在滞期费和延滞损失的赔偿,而是应该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
二、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不同点
事实上,这两个概念咋一看极其相似,但是如果对其进行逐字的对比,不难发现,二者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
关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多种说法:(1)约定赔偿金;(2)赔偿违约金;(3)约定违约金。不论哪种说法,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滞期费是由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因此,虽然在金额上略有不同,但是滞期费具有违约金大多数的特性。尽管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还存在疑问,延滞损失与其的区别还是很明确的。因为延滞损失不是由双方事先约定的,或者不能完全预见到的。所以有的学者就认为延滞损失的法律性质更偏向一种在违约后才产生的赔偿金。
(二)赔偿数额不同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应当和以上的法律性质相结合来看。之所以滞期费的法律性质具有疑问,正是因为在其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的相关内容有出入。在我国,违约金如果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比较大的差距时,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但是滞期费的特殊性在于,一旦约定,则不论实际损失多少,甚至没有实际损失,都应按照约定的滞期费率进行支付。
与之相反的是,延滞损失的赔偿则是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其中既包括因延误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等营运费用,也包括了延滞出租人可能丧失的期得利益。因此,滞期费率的高地与延滞损失无关,而延滞损失的计算也不受滞期费率的影响。
(三)产生原因不同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滞期费是指装卸时间届满后,对于非出租人原因产生的装卸迟延,应付给出租人的款项;根据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滞期费是指“应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产生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从滞期费的定义来看,总是离不开“装卸”。
但是延滞损失,则是更具有概括性的损失赔偿,他产生的原因是多样性的。即,延滞损失的产生,可以是由于装卸工作造成(如果合同本身没有滞期费的约定),也可以是其他原因导致的。
这里就简单介绍下常见的延滞损失产生的原因:
1.合同中有装卸时间的规定,但没有滞期费率的约定——由于没有约定,所以要按照出租人实际损失计算延滞损失。
2.合同中有关于滞期时间的约定——即如果合同确定一定的滞期期限,则滞期费计算到约定的时间结束为止,如果超过期限,船舶仍然滞留,就要对超出部分再计算延滞损失。这样的情况下,船舶的滞留即会导致滞期费,也同时产生了延滞损失。
3.在CQD等条款下产生的延滞——CQD条款及“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deliver”条款,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某一期限为装卸时间,所以不存在滞期费的问题,一旦装卸超过合理时间,就会导致延滞损失。
4.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产生的延滞——如果因为承租人未备好货,或未做好有关文件的准备工作,或因贸易纠纷等原因致使船舶抵港之后不能开始装卸,则由于装卸时间没开始计算,就不存在滞期费,而是产生延滞损失。
5.其他常见情况——诸如因无正本提单拒绝交货所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未及时宣港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违背吃水保证,致使船舶不得不等高潮或者在港外停留过驳减载而产生的延误,或承租人未及时开出信用证导致的延误,或船舶被承租人的代理或托运人扣押导致延误……
三、结语
海商法的内容与航运实践和贸易习惯有着紧密的联系,滞期费和延滞损失,在文字上相近,但是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截然不同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理论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真正掌握。
[参考文献]
[1]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3.73.
[2]郭萍.试论延滞损失的几个法律问题[J].海商法年刊,1997(8).
[3]John F.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袁发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胡越(1991-),男,汉族,浙江绍兴人,上海海事大学2014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