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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2016-02-05杨昕燃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法典法国德国

杨昕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杨昕燃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为大陆法系两个重要的分支,其中与民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民法典又均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立法背景、结构与语言、内容与原则、主要影响四个方面对两国民法典做简要介绍,并通过比较法简述两国民法典的特点。

关键词:德国;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代表的是自由资本主义,自1804年颁布实施以来,距今已逾两百年发展历史,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民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产物,自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距今也超过一百年的发展历史。两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的体现着大陆法系的立法特点和主要原则。本文将就两国民法典展开剖析,以期对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产生有益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在大革命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而是较为彻底的反封建革命的产物。十九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必然决定了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而德国民法典的建立未经历大革命的洗礼,乃为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进入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在对法国民法典的继受影响下,德国民法典则是资产阶级民法学发展较高阶段的产物。

二、结构和语言

结构上,《法国民法典》在不注重逻辑,而《德国民法典》却高度抽象化,十分强调逻辑结构,这与其各自的语言风格相吻合。《法国民法典》中的“序章”,仅6条,不是实质性的一编。但《德国民法典》特别注意划分一般和特殊,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从而形成单独的、实质性的“总则篇”,规定了分则四编中可以共同适用的概念、规章和原则。

语言上,《法国民法典》本身贴近生活、通俗易懂,更易于被继受。其立法注重实际应用,从使用方便出发,用语言简意赅。其制定者希望法典能广泛流传,注重实效,没有理论上的矫揉造作,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讲究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辩的特点。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但过分注重理论而使得语言晦涩难懂,特别是频繁使用“参照条款”反复参照,远不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因此,有人认为《法国民法典》是警句式文体,《德国民法典》是法官文体。两种风格截然相反,是两种文化的产物,很难比较其优劣,但如何做到逻辑严谨、用语精确的同时又易于为一般民众所知悉和运用,确实是后世制定法典时所应注意的。

三、内容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摧毁封建制度后,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其三大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民法的特点。而到了垄断时期,随着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变化,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对之加以修正和发展,《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原则正是时代要求的体现。

在《法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个人经营还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而在《德国民法典》编纂时期,自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股份公司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开始了“法律人格化”。法人制度尤其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婚姻家庭制度上,《法国民法典》基本上否定了父母姻包办的封建制度,给予妇女继承权,确认成年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行为能力等,然而主要规则仍依据习惯法产生。而《德国民法典》虽然从形式上规定了妻的较高地位,具有了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但同时规定妻的财产由夫占有、管理和收益,实质上仍保留着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男女权利仍然不平等。

四、主要影响

首先,法德两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统一了各自的民事法律,对本国法治的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次,《法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肯定了人的价值。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拿破仑的军事扩张使得他的民法典被推行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等都有过因此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这些国家或在本国领土的全部或者一部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或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的仿效或者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德国西部和西南部更是长期施行法国民法典,对日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是在总结以往的学术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长期深入的学理研究,精雕细琢而成的,因而较法国民法典无疑会有所进步,且更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首先,五编制的立法体制被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用,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使德国民法典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国民法典。其次,德国民法典不仅影响了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甚至还影响了外国的法学理论与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

五、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国民法典在摧毁封建制度、开辟资本主义经济道路的过程中立下了功绩;德国民法典则在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垄断资产阶级上起了巨大作用。两国的民法典在绝对的价值和功能上没有必然的优劣之分,只是历史传统、时代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做的绝不仅仅是争论我国的民法典立法选择,而是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各国民事立法之长,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民法典,使其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又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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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昕燃(1996-),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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