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司法民主为视角
2016-02-05王莹
王 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政治处,江苏 苏州 215163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以司法民主为视角
王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政治处,江苏苏州215163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主要制度,被视为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要求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发挥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原初定位被异化,司法民主价值未得彰显。随着当前司法改革的推进,如何更好地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扬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成为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改革
一、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检讨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使尽可能多的普通公民有资格参与司法裁判
1.学历要求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不做过多要求,尤其是在文化程度方面,各国(地区)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体现出明显的“平民化”色彩。然而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要求却偏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实践中为了便于开展陪审工作,同时出于政绩工程考虑,各级法院在遴选陪审员时非常注重学历,一般以大专以上学历为原则,积极吸纳本科、研究生甚至博士生进入本院陪审员队伍。由于学历限制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不足,司法民主价值自然大打折扣。
2.职业要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吸纳普通民众的智慧与情感以弥补法官理性思维的不足,因而对陪审员职业的理解自然应当是社会各行各业。但在实践中法院的选任尺度偏向于公务员、教师、村干部及退休人员等人群。例如很多法院热衷于聘任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目的在于拉近人大与法院的距离以提高人大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①这种做法的不当之处在于排除了农民、民工、私营企业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参与陪审的机会,导致社会普通群体的有效参与不足。
3.任职时间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时间为五年,到期后可以连选连任。实践中连任两届、三届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制度设计导致现任陪审员极大地占据了其他人员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任职时间过长意味着陪审机率增加,而聘任的公务员、村干部、教师等均为全职人员,不可能长期在法院坐班履行陪审职责,久而久之便成了“挂名陪审员”。对于有闲散时间的退休人员而言,因为符合法院效率使用要求,便在长期的陪审活动中成为了“陪审专业户”。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尽可能使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实际作用
1.任职培训
目前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案多人少压力,充分配置所有人力资源,大多数法院在陪审员任职培训时均倾向于法律业务知识(特别是程序法知识)的培训。这样法官在审判中就不需要向陪审员解释程序细节及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减少审判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这种选任要求法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运行成本,短期之内也很难取得实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中指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可见陪审制度值得肯定的价值在于吸纳不同于法官专业思维的意见。现行司法实践中陪审不分事实审和法律审,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不仅要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还要对职业法官才能胜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裁决。这对陪审员不免要求过高,导致陪审员在发表意见时缺乏自信心,不愿说不敢说,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2.发言程序
实践中“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陪审意见表达没有刚性程序约束。目前关于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及津贴发放均由法院主导,而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又仅针对承办法官,陪审员没有错案考核压力,因此为了争取更多的陪审机会,陪审员通常会听从于责任更大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发一言”,评议时以“我同意”简单结案。对于法院而言,陪审员的这种态度可以使法官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来介绍案情及解释法律,从而提高结案效率,因此便默认此种现象的存在。久而久之自然导致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普遍产生。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扩大选任对象,确保陪审员公众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队伍来源越广泛,就越能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应当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参与。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已经突破了之前关于“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值得肯定。鉴于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可以规定初中以上学历即可担任人民陪审员。关于陪审员职业限制问题,应大力提高基层群众参与陪审工作的比例,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发动基层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对于流动性较强的进城务工人员,不能一刀切不予选任,可以考虑在兼顾方便管理的基础上,规定在经常居住地满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参加陪审员选任。
(二)完善选任程序,保障陪审员有效履职
我国现行陪审员的选任主要由基层组织推荐或公民个人申报,经法院初审后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实质上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起主导作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带有长官意志和利益牵连。随着改革的推进,可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工作从法院分离出去,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一方面保证选任、任职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至于选任频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一案一聘”,将陪审视为一项公民义务,在选民中随案、随机抽取陪审员人选,确保参与度的广泛性。但笔者认为“一案一聘”虽然满足了陪审的公众代表性,但我国公民法治理念相对不足,“一案一聘”会导致陪审员与法官沟通不足,影响其有效履职。应采用“一年一聘,不得连任”制度,这样既保证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又能使陪审员在工作上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同时杜绝“专职陪审员”,取得兼顾的效果。
(三)细化发言程序,杜绝“陪而不审”现象
制定详细的陪审员发言程序规则可以有效形成制度导向,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发生。发言程序应当贯穿陪审员履职的所有时间段,包括提前阅卷制度、庭审发问制度、首先发言评议制度、陪审意见公示制度、追责退出制度等。具体而言在案件确定陪审员以后,法院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及办公场所保证陪审员能事先阅读卷宗,了解案情。案件审理中陪审员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发问的程序应予以强化,宜赋于其更多的话语权。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为了减轻法官的职业权威和经验逻辑在合议中给陪审员造成的压力,要求首先由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依次发表意见,然后由法官发表意见。对于陪审员的陪审意见应当写入裁判文书中,特别是当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相左时,要写明采是否纳陪审意见的理由,体现司法的高度公开性。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工作,应将其从候选人名单库中删除以示惩戒。如若涉及冤假错案或泄露审判秘密的,还要对其进行错案追究、罚款、出具司法建议等处罚。
[注释]
①张庆霖,廖永安.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的利益部门化及其反思[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