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自拍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6-02-05苏红捷
苏红捷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某医院自拍事件的法律分析
苏红捷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某医院自拍事件可谓一波三折,随着事件信息不断向外传递,大众对事件的评价也发生了巨大的逆转。首先梳理一下事件的经过。医生在手术即将完成时进行拍照,照片中有患者较为清晰的影像。目前流出的照片共有五张。早前,医院曾将其中一张照片推送到“西安某医院”的微信公号上。某医院的护士将若干照片上传到了朋友圈上。护士的同学微博ID“某某”(ID为化名)将照片下载上传到个人微博并评论,之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微博并评论。在关注医生医德和媒体导向的同时,关于此事件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探讨。比如患者的隐私权、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名誉权等。本文就将结合介入事件的各个主体的不同身份来对整个事件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词:患者隐私;侵权
一、某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医院自拍事件刚刚披露,大众对某医院口诛笔伐,究其原因是从流出的照片来看患者影像清晰,受伤的部位裸漏在外,而且面部也是清晰可见的。大众以此认为医院在手术进行中对患者进行拍照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本事件主要涉及的是隐私隐瞒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的解释: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的。此外,隐瞒权还包括对个……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情报信息的保密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隐私权”明确列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并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又明确规定患者享有隐私权。但侵权法颁布的目的就是要明确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界线,明确哪些权益是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以及这些权益的保护程度。①患者的隐私权也不例外,同样存在着保护程度的问题。
某医院自拍的原因是,这场手术为老手术室使用9年后的最后一场手术,以此纪念。原因之二是这场手术难度较大,是医院建院以来从未涉及过的手术,拍摄照片作为资料留存,而且拍照使用的相机是医院的专用机器,并不是医生个人的手机。如果说第一个原因只是满足医院自身的利益需求,那么第二个原因则具有满足公共利益的现实结果。本质上讲“隐私权并不禁止公开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②,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此事件中拍照作为资料,具有促进医学进步的意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场手术并不是普通的手术,难度是较高的。对这样的手术进行必要的资料保存,是具有现实利益的。正如科斯所言“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正真问题是:允许甲侵害乙,还是允许乙侵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③
并且根据后来的报道患者白某某是知道拍照一事并且同意的④,这就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整个拍照过程是“告知后同意⑤”原则的体现。患者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有权行使其隐私权,这其中就包括放弃隐私权。当权利主体放弃法律赋予其权利时,也就没有必要苛责所谓的“侵权行为人”——某医院了。
二、护士是否侵害患者隐私权
将照片上传到个人微信朋友圈的护士,是不具有适用上述针对医院的侵权免责事由的条件的——保障公共利益和患者自愿放弃隐私权。因为个人的朋友圈不同于医院的公众微信号,具有“为医院宣传推广及患者咨询的通道”⑥的功能。因而就不能实现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同时患者当时同意的是医院拍照留作资料使用,这位护士将照片放置到个人的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患者的同意范围。因此护士的行为已经满足构成侵权的行为要件。当然关于护士的主观动机我们还不得而知,如果是恶意的并且造成了损害结果,比如患者社会评价因护士曝光照片的行为而下降,则护士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微博ID“某某”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
考虑到护士将照片曝光的平台具有特殊性,即朋友圈是具有限定性的,并不是面向不特定大众的。而此人将照片曝光在微博上则是具有将损害扩大到不可控的效果。并且从流出的照片可以看到,图片上患者的部位并没有做特殊处理(比如,打马赛克),这就更加剧了损害。
事后经警方调查,微博ID“某某”属于某医院附近另一家医院的一名护士。某医院的人猜测可能出于竞争关系而故意流出这些照片。⑦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护士的同学受另一家医院的教唆发布了照片,那么另一家医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医院的名誉权?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并且某医院是民营医院为私法人,因而享有名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另一家医院将照片流出到微博上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从后续报道可知某医院曾在公众号上推出过一张照片,题目是《值得永远纪念的一台手术》,微信内容“感谢您的陪伴!九年来,我们一起努力,一起奋斗,一起成长,共同见证了某医院及手足显微外科的发展,明天我们将启用新手术室。今天,我们用一台高质量的手术为老手术室谢幕!向日夜陪伴在我们身边的手术室同胞们致敬!”这说明了这场手术时间的特殊性以及难度较高。而在“某某”的微博内容中却没有介绍这些相关信息。五张照片的附文为“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那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拍照留念。如果手术台上是你们的父母亲戚你还会这么做吗?(图片来自某陕西医院)”。由此可见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存在过错的,至少是过失。虽然行为人只是对照片的描述和评论,但明显地忽略事件发生的特殊背景,并且行为人作为医护人员具有医疗专业知识,从图片中应该能看出,这是手术的收尾阶段,并不是关键阶段,但他却回避了这个时间节点的介绍。此事最终也给西安某医院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也受到了处分。并且最初的舆论对其都是不利的,降低了某医院和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所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侵害了某医院和当事人的名誉权。
同时,行为人还存在着侵犯患者隐私的嫌疑,具体理由同上本文第二部分。
四、余论
写到这里我发现自己或许也是侵犯患者隐私权中的一位,就像苏力在《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里所写到的“我难道不正以另一种方式剥削着死去的戴安娜的隐私?⑧”
[注释]
①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J].中国法学,2010(3):37.
②塞缪尔·D·沃伦,路易斯·D·布兰代斯著,李丹译.论隐私权.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A].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自孟强.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患者隐私权[C].广东社会科学,2011(2):255.
③科斯.社会成本问题[J].法学院与经济学杂志,1960,10:1.
④王乐文,方敏.<手术室自拍>引发风波后.人民网.[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4/1224/c1008-26263418.html,2014-12-30.
⑤告知后同意原则指的是,医师有法律上的义务,以病人得以了解的语言,主动告知病人病情、可能之治疗方案、各方案可能之风险与利益,以及不治疗之后果,以利病人做出合乎其生活形态的医疗选择.未取得病人之告知后同意所进行之医疗行为,医师应对该医疗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郭明龙.论患者隐私权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87.
⑧“提供一个为医院宣传推广及患者咨询的通道”是西安某医院公众微信号上“功能介绍”上的描述.
⑦某医院称自拍照系竞争对手发布>[EB/OL].http://news.sohu.com/20141224/n407232192.shtml,2015-1-1.
⑧苏力.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J].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2013,4:35.
作者简介:苏红捷(1990-),女,内蒙古满洲里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69;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