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李飞抢夺案评析
2016-02-05林琳
林 琳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李飞抢夺案评析
林琳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管理和教育罪犯的非监禁矫正方式,其具有的特殊优势是监禁刑所难以比拟的。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意在帮助迷途的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中,亦是对未成年人第二次社会化的过程。本文从李飞实施社区矫正的原因、结果及实际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和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一、引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的很成熟,而且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世界刑事政策发展的一大趋势。相比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才刚刚起步,虽然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规定,但是过于原则,缺乏实施性。本文从未成年人李飞的社区矫正案例入手,分析当下我国未成年人在实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二、李飞抢夺案适用社区矫正评析
(一)对李飞适用社区矫正原因
1.案件事实
李飞(化名),17岁,在校体育生。李飞为了得到维持体育成绩的保健品(保健品价值超过本人的承受能力),就萌生了快速获取金钱的意念。在某日下午,李飞以买手机为名和自己老师到商场,乘其不备,夺其手机。后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
2.适用矫正原因
首先,从李飞的身份来分析,李飞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最大的特点在于身心发育不成熟,情感起伏大,但是性格又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社区矫正对这类未成年犯有教育改造及重塑人生观、价值观的作用,从而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其次,从李飞犯抢夺罪的原因角度分析,李飞是因为对于财物过于强烈的占有欲望而萌生的犯罪念头。这亦是未成年犯财物罪的普遍原因。从这个方面看,李飞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影响不恶劣,相比适用监禁刑会存在“标签效应”,社区矫正的适用能够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辅助其走向正轨。
最后,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角度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均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制度。
(二)李飞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价
初到司法所的李飞排斥矫正工作。矫正工作人员向李飞的父母了解李飞。通过了解后,矫正工作人员决定采取以家庭为主导的矫正方式,辅之以班主任的帮教。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为其安排了社区帮扶和社区劳动的社会活动,指导其与他人建立良好关系。对于李飞的在校时期,矫正工作人员和学校、家庭建立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定期进行家访,对其的思想动态进行监管。次年,李飞顺利考上大学。
综上,首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在于教育感化。从李飞排斥矫正到接受矫正,再到李飞主动接受矫正并积极的改变自己考上大学这一过程,可以看出矫正教育的积极推动作用。其次,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犯罪行为有惩戒作用。李飞通过这次的经历,让他感受踩在法律高压线上的滋味,这对他的人生是有警示作用的。最后,从此矫正案例可看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对未成年犯是适合的,一方面避免监禁带来的“标签化”、“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在矫正当中未成年人学会与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形成良好社会效果。
(三)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是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说明从立法上其法律性质得到了肯定。虽说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法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同时也并没有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进行区分,对实际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
2.在实施过程中的空缺
(1)缺乏个案指导。一方面在实际中,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成年犯少。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矫正的项目少,使得现实的矫正方案统一而缺乏针对性;而在人员不足条件不够的情况下,不免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集合起来实行统一管理。
(2)奖惩机制规定不明。全国各地区均设置了矫正人员的奖惩办法,但是一地一标准,缺乏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以打扫卫生,好人好事等为加分项目。这些项目并不能凸显出其在矫正当中积极改正的倾向;反而使其产生一种消极的矫正心理,达不到预期效果。
3.在执行方面存在的困难
(1)缺乏专门的矫正机构和专业人员。某些地去由司法所负责矫正工作。而司法所人手配备不足,身兼数职,既管理矫正人员,又兼顾调解纠纷。其次,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既缺乏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门培训。
(2)各职能部门配合困难。实践中如派出所对于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执行行政拘留,不及时与司法所联系,使得司法所工作被动进行。
(3)未成年犯的信息得不到妥善保护。矫正小组成员一般由社会性强的志愿者组成,在没有对未成年人信息保密的责任条款的约束下,会使信息处于真空状态,这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是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
首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重回人们的视野,正逢我国法律改革的列车,社区矫正制度也向着世界文明的主流方向运行着。
其次,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发展慢,且尚未形成未成年社区矫正法,使得公众对此认识不足。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更多的在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因为社会对此认识的不足,使得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行难,受到多方阻碍。所以应带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使得社会成员对其形成认识,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力,共同推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再者,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实行社区矫正的环境前提。社区矫正就是为了让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从新回归到社会当中,能够被社会接受并能够独立于社会之中。社会的参与和理解,就是对迷途的未成年人矫正的鼓励和支持。在此之下,社区矫正工作将会收获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未成年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未成年社区矫正考察监管机构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的考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其他的单位组织给予配合。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又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监管主体,使得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不清,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工作的效率。
对此,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由各个相关部门参加,有独立的组织领导,有独立的资金、设施及管理制度,使矫正各个环节能够有效衔接,保证矫正的效果。
2.成立专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小组
对于未成年人矫正的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帮助他们重塑其价值观,这必然需要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成立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小组是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说来需要具备:(1)专业资格。从专业资格的门槛,来保证其高素质。(2)培训。成为小组成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测试、检验,通过一定标准方能加入。(3)一定的社会工作经和爱心。(4)对矫正小组成员提供一定的报酬和社会地位。(5)加入矫正小组的成员,应该签订未成年人信息保护责任书,用责任约束其行为。
3.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1)养育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庇护的港湾,为了其心理、行为健康发展,矫正必须充利用家庭,通过亲情作用,感化和改变其行为。所以我们应该以家庭的帮助教育为主。
(2)社区公益服务。社区服务令最早是出现在英国《刑事法庭权利法》中,即未成年犯需要做社会服务。这项目取得了极大成功之后,就在欧美国开始推广。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让未成年犯有一个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过错的机会,同时又能够证明其在社会中的正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矫正工作的进行,减轻其心理的负罪感。①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在另一方面,能够培养未成年犯的生活能力,培养职业技能,有利于矫正期满后回归社会,有足够的能力适应当下激烈的竞争。
4.电子监控网络
电子监控,是一种采用高科技术手段对其行踪进行追踪的设备。由于监控不能影响未成年的正常学习生活,像李飞一样住校的学生,上学期间无法监控,以及对有禁止令的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人员也不能够随时掌握其行踪。所以建议给予未成年犯带上移动的手带或者脚带,一者,外观上可看成是一个装饰,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不会出现人机分离发生失联。二者,使用电子追踪设备可以减轻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扩大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②当下由于矫正社区的缺少使得未成年人的矫正得不到良好的实施,所以笔者建议扩大对未成年矫正场所的适用。《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强调将未成年矫正人员和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矫正,区分不仅在制度上、人员配备上区分,在适当的矫正场所也需要区分开,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信息的同时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成效。现在我国的矫正场所形式各异,性质也不尽相同。如官办的场所过于强制化;民办的场所又只是起帮助或者临时救济作用,不能算是真正的矫正场所。一个功能齐全的场所会同时拥有:行刑、教育、安置、公益劳动、培训的功能,而我国功能齐全的场所屈指可数,多数的矫正场所功能均有缺胳膊少腿的现象,达不到标准的社区矫正场所的配备。③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场所建立的经验,在已有的矫正场所为规划起点来设计划分我们现有的场所,投入正规化的管理和运作方式,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学校纳入到社区矫正的新场所的建立当中。学校是拥有着优良的教育资源宝地,有了学校的参与,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实现矫正、教育、社区服务三位一体。
四、结语
倘使我的完善建议得以实现,对于李飞拯救计划将会即刻启动,未成年人矫正组会为李飞量身定制矫正计划,在一段时间的改造后,可根据其表现给予其减刑等奖励,激励其不断的改造自己,取得新的进步,实现人生的一个大踏步。这也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所追求的效果。
[注释]
①陈梦琪.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6):65.
②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07(6):67.
③陈志海.中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4(3):62.
[参考文献]
[1]陈志海.我国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4(3).
[2]张荆.中国与日本“中途之家”比较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3]聂阳阳.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3).
[4]桑爱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2011(1).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07(6).
[6]陈梦琪.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3).
作者简介:林琳(1992-),女,汉族,广西柳州人,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