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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2016-02-05欧阳如轶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集资法规刑法

欧阳如轶

仙桃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仙桃 433000



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欧阳如轶

仙桃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仙桃433000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民间融资的内涵、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必要性及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措施,以期我国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民间融资;刑法规制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频发,受到了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密切关注。为确保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刑法手段来规制非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为金融市场的繁荣作出贡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对于民间融资的内涵,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理解。世界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指那些不被中央银行监管,能够向非法人部门提供专业放款的金融活动,如典当行、商人等。他们的金融活动行为游离在法律制度的边缘,属于非正式金融。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指那些除了获得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进行资金来往和本息支付的金融活动,主要包含那些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而我国学者们则认为民间融资是一种脱离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管制、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是一种实现民间资本流通和本息支付的私人交易行为,但由于交易对象、交易手段、交易目的的不同,有些民间融资行为带有了非法、违法的属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必要性

(一)非法融资活动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危害社会稳定

首先,非法融资通过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导致融资额度越来越大,且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一旦非法融资活动出现问题,比如资金链断裂,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引发借贷双方家庭的破裂。此外,参加非法融资的投资者很大一部分来自低收入阶层,他们迫切希望通过民间融资的高利率来获得高回报,他们拿出全部积蓄进行投资,甚至还会向亲朋好友借款,一旦非法融资出现问题,他们不但无法取回投入的资金,而且基本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对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的提升,间接引导了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当非法集资出现风险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与地方政府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极易酿成大规模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投资者的损失需要当地政府依靠国家财政去弥补,这样便使国家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其次,非法集资中的借贷者虽然能快速的获得资金缓解生活、生产中的燃眉之急,但是非法集资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借贷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直接侵害。

(二)非法融资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

众所周知,民间融资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尤其是非法集资,虽然它具有较大的风险,但投资者为了获得高回报,普遍将大量的闲散资金投入到了非法集资活动中,这直接减少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来源,阻碍了他们的正常发展。同时,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为了与非法集资活动争夺数量有限的社会闲散资金,不惜违反国家规定,为提高利率采取了各种变相的手段,与非法集资展开了激烈的恶性竞争,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受到了破坏。另一方面,从借贷人的角度来看,民间融资中的非法放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它手续简便、资金到位迅速,能快速解决借贷人的资金问题。由于非法放贷具有种种优势,借贷人更倾向于向民间融资领域借款,这就直接冲击了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而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以银行为主,他们主要是依靠存在款利息差来获得利润,但非法融资对金融市场的扰乱造成了银行利益受到了严重影响。此外,非法融资的很多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放贷者为了能获得更高的利润,往往采取各种手段申请银行贷款投入到民间放贷之中,又由于民间放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借贷人在背负高利贷和银行贷款的情形下,往往将银行贷款置于一旁而优先偿还高利贷,这就使得银行面临着资金安全风险,抑制了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非法融资会引发其他犯罪活动,威胁社会的稳定

非法融资本质上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它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犯罪活动。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和地下性,很多不法分子将贪污受贿的赃款通过非法融资交易实现了洗钱的目的;由于非法融资活动会带来高利回报,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高干为了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利用职务之便产生了公款私自挪用的违法行为;非法融资活动还支持着赌博人员的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有的借贷人员为了偿还非法融资高额的放贷利息,不惜采用各种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此外,非法放贷为了迫使逾期借贷者偿还债务,常常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侵犯借贷者人身自由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

(四)非法融资活动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它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正常秩序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近年来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得益于社会经济主体之间信用关系的日益透明和不断扩大,只有良好的社会诚信才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非法融资活动中,很多集资者常常采用欺诈手段来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如虚构资金用途、夸大自身偿付能力等,他们这种欺诈行为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主要是利用了熟人之间的信任,从而通过熟人介绍熟人不断的扩大了非法融资金额。有些投资者意识到被骗之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仍会鼓动自己的亲朋好友投入资金。这种利用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冲击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追究只局限于集资者出现特大问题无法偿还资金的情况,对于一些明知是非法集资行为但其还在正常运转的民间融资活动却缺乏作为,而且还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正规融资的错觉,这也严重影响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措施

(一)确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的刑法规制理念

民间融资机构虽然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但它却是社会整体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安全性和效率程度极大影响着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目前,民间融资机构缺乏一定的规范,国家对其监管也不到位,很多资金流入到了高风险领域,对社会信用体系带来了巨大风险。而且民间融资的资本除了来自社会大众的闲散资金外,很多银行资金被投资人借贷投入到了非法放贷活动中,严重影响着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现阶段,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众多问题,由于立法者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缺乏足够的了解,而且立法准备时间较短,难以全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同时,我国现行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只将注意力放在了金融的安全保护上,忽视了金融效率,这就造成了民间融资的刑法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对民间资本的流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关于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立法思想要树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的理念。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非法融资活动的刑法惩治力度,尤其是重点打击集资诈骗、职业高利贷、黑社会性质高利贷等行为,确保民间融资领域的安全,使其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另一方面,要切实把握金融活动对金融效率的内在规律,掌握刑罚在民间融资领域的利害关系。刑法规制打击的是民间融资领域的不法行为,但不应过分限制正规民间融资的活动自由,确保正规民间融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分类管理的刑法规制模式

民间融资活动有着不同的类型,如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民事融资、商事融资等,不同的民间融资方式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要建立分类管理模式。第一,合理圈定刑法规制的范围。我国刑法中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正规民间融资活动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而且需设定明确的融资对象,一旦民间融资活动不符合这两项标准,则成为了刑法所打击的重点对象。但是有一部分民间融资看似是“非法集资”活动,但其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集资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融资方法。虽然这种融资方式同样不满足正规民间融资的两项标准,但也成为了刑法规制的打击对象,这说明我国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存在着“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因此,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模式,重点打击那些扰乱金融秩序的民间融资行为,对于那些不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造成影响的非欺诈融资活动要予以非犯罪化。第二,合理选择刑法规制路径。目前,我国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行为普遍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方式来吸引社会公众的资金,但我国刑法却以间接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对其进行规制,对刑法规制的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需要集资者与投资者约定固定的还本付息方式,但集资者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同时,这种刑法规制路径在法理上难以服众,因为“存款”应具有投资人的主观意识,但很大一部分受害者是在集资者欺诈的手段下投资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规制难以让人接受。因此,在刑法中应用直接融资的罪名来规制民间融资中的直接融资行为。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规制了直接融资中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对其他直接融资行为却缺乏刑法规制。因此,为提高刑法的适用性和法律效果,要扩大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以满足规制路径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严而不厉”的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依旧保留着死刑,但还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存在着“厉而不严”的问题,无法实现全面打击非法融资的目的。因此,国家要建立一套“严而不厉”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首先,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集资诈骗只是单纯的经济犯罪,它只侵犯了经济利益,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但并没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国防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民主社会的构建,人的生命价值被得到了高度重视,刑法文化也应与时俱进,逐步废除各类经济犯罪中的死刑规定。其次,金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对犯罪活动进行全面的考虑,不单单以数额作为评判依据,对于那些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行为也要从严处理。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资本的流通,繁荣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但是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活动却侵害了公众财产,危害了社会稳定。因此,国家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以此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有星,张传业.民间融资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特征[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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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J].东方法学,2012(04).

[4]李怀胜.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1(03).

作者简介:欧阳如轶(1981-),女,仙桃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律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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