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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以来唐代立法概况研究综述

2016-02-05董凡绮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俊文唐律法律

董凡绮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19世纪末以来唐代立法概况研究综述

董凡绮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本文回顾了19世纪末以来国内学者对唐代立法情况的研究成果,希望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理来实现对唐代立法的宏观认识,以促进对唐代法律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唐代立法;综述

作为我国现存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被看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品,唐代法律的研究价值不言而喻。自近代以来,中外学者分别采用法学与史学的方法对唐代法律进行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19世纪末以来唐代立法研究成果进行整理,以期获得在新世纪研究唐代法律的启发。

一、唐代立法概况

唐代的立法概况包括唐代的立法阶段、唐代的立法情况、唐代的立法形式及其关系、《唐六典》研究、唐代法律与礼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一)立法阶段

蒲坚在《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①中提出,可以将唐代的立法活动分为唐高祖武德时期、唐太宗贞观时期、唐高宗永徽时期与唐玄宗开元时期四个阶段。

虽然李玉生在《唐代法律体系研究》②一文中也将唐代立法活动划分为四个阶段,但具体划分方法却与蒲坚大不相同。他认为唐高祖武德年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是唐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时期;唐高宗龙朔二年至唐睿宗太极元年为其发展时期;唐玄宗开元年间是其完善时期;而唐德宗至唐宣宗时期则是唐代法律体系相较初唐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二)立法形式概述

学界通说认为,唐代的立法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③一文认为,唐代前期仍沿用隋律,以律、令、格、式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但唐代后期的法律修订活动以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为主,基本不再对律、令、式进行修订,对格的修改也大幅度减少。

李玉生的《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也指出,中唐以前唐代的立法活动以制定并修改律、令、格、式为主,唐开元十九年“格后敕”的创立成为唐代后期法律体系变化的开端。

而马小红在其论文《唐王朝的法与刑》中将唐代法律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法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相应的社会道德规范;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刑律。另外,唐初已形成律、令、格、式的立法体系,且唐代中、后期的立法均建立在唐初立法基础之上。

(三)立法形式详述

1.律。钱大群根据《<唐六典>性质论》与《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两篇文章确认律作为刑法而存在,是唐代定罪量刑的依据。李玉生的《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同样指出,在律、令、格、式之间,律的修订次数最少、稳定性最高。

2.令。刘俊文的《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指出,令作为国家制度而存在。钱大群的《<唐六典>性质论》与《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则认为,令是与国家机关编制及国家行政活动有关的法规,属于正面的典章制度。霍存福的《令式分辨与唐令的复原——<唐令拾遗>编译墨余录》提出,依《唐六典》的定义方法,唐令与唐式作为同一种类的立法规范,都是为事物设定规范与建立规程所服务的,且二者均属于非刑律性规范。而李玉生在《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一文中指出,令与式的内容既包括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规范、诉讼法律规范等。

3.格。刘俊文的《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指出,格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需要对律、令、式进行补充或修改,是依据敕而拟定的法律文件。钱大群的《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也认为,格是经整理后公布的敕令。李玉生则在《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提出,在律、令、格、式中格的效力最高,可以对律、令、式进行任意修改。

4.式。在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一文中,式作为行政规章而存在。霍存福的《唐式性质考论》④通过对《唐六典》与《新唐书》中“式”的定义进行对比,认为式是以行政法为主的,间有军事法、民事法和诉讼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律形式,属于非刑律性规范。钱大群在《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中则提出,式作为贯彻律、令施行的细则性法规而存在,并不是定罪量刑的条文。而马小红的《唐王朝的法与刑》却认为,唐代的“式”其实是官员及吏在处理公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则。

5.敕。刘俊文在《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中提出,与律、令、格、式相比,皇帝的制敕具备与四者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其若未经立法机构进行删定,则不能作为正式法典而存在。钱大群的《<唐六典>性质论》认为,针对特定人、事而颁发的敕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王立民在《论唐律与制敕》一文中,将唐律与唐代的制敕进行比较,认为制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发布的命令,内容较简单,涉及刑法的内容较少,且多反映出皇帝的个人意志,但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制敕所涉及的人、事。但是,自唐玄宗后制敕的地位远高于唐律,成为唐代后期定罪量刑的依据。

6.格后敕。刘俊文的《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将格后敕看作是制敕的编集。李玉生则在《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进行了补充说明,认为格后敕作为制敕的编集,其法律效力远高于律、令、格、式。

7.刑律统类。刘俊文在《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一文中指出,刑律统类是依刑律进行分类并以集中汇编形成的格敕形式存在的。但是,李玉生的《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却认为,刑律统类只属于法典编纂方式上的创新,不能将其视为唐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8.相互关系。刘俊文在《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中指出,在唐代前期,违反令、式须依律处罚;而在唐代后期,敕不但可以与律、令、格、式并行,而且其法律效力远高于律、令、格、式。王立民的《论唐律令格式都是刑法》则认为制裁方式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的最大区别,同时也是二者的判断标准。他指出,唐代的律、令、格、式都属于刑法的范畴,只不过侧重点各有不同。同时,他依据逻辑结构的不同对唐律与唐令、格、式进行了划分。钱大群根据《<唐六典>性质论》与《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两篇文章指出,在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只有律是刑法,令、格、式均作为行政规范而存在,违反令、格、式的一律依律判刑。并且,在经过一定的编录程序后,敕可转化为格。李玉生也在《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中补充认为,按照《唐六典》的记载,律、令、格、式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彼此之间是互相协调配合的关系。

(四)《唐六典》

在《唐六典》的性质方面,在钱大群、李玉生合著的《<唐六典>性质论》与李玉生《唐代法律体系研究》两篇文章中,均根据《唐六典》的编纂目的、编纂过程及内容来源明确指出《唐六典》并不是行政法典,只是一部依《周礼》体例编写的官修典籍。

针对钱大群的观点,宁志新以《<唐六典>仅仅是一般的官修典籍吗?》一文作为回应。他认为,将《唐六典》视作行政法典属于学术界用现代方法研究古代成文法所获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况且,判断一部书是否属于法典,要看其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如何。即便在《唐六典》中没有直接引用属于“格”与“礼”的内容,但鉴于“格”与“礼”的特殊地位与唐代律、令、式中完全渗透着“格”与“礼”精神的情况,所以在《唐六典》中并不难看出二者的痕迹。并且,在唐德宗时期由《唐六典》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唐令、格、式完全一致,应被视作唐代的行政法典。

随后,钱大群撰写《<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答宁志新先生》一文再次回应。他首先指出,是日本学者织万田以“《唐六典》具备法典的体制”为由较早提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观点。其次,从编纂机构、编纂需要、编纂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唐六典》只能作为官修典籍起到被引用的作用,其内容与数量远达不到行政法典的要求。最后,他指出,以“唐代律、令、式中渗透着‘格’与‘礼’的精神”作为“《唐六典》中渗透‘格’、‘礼’精神”的理由属于将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内容混为一谈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五)唐律中礼与法的关系

在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一文中,作者通过对唐律的修撰、条文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考察来探讨唐律中礼与法的关系。一方面,他认为唐代的礼是统治者出于维护政治稳定的需要而建立在古礼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在唐代,不仅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而且唐律中相当一部分的条文直接源自于“礼”。与此同时,《律疏》也以“礼”作为其理论基础,并随着“礼”的变动而调整自身所包含的内容。

而在刘俊文的另一篇论文《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⑤中,作者通过举例的方式,从定罪、量刑、诉讼三个角度出发,对在唐律中贯彻始终、体现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关系的“礼”的精神做了具体阐述,同时也对唐代如何运用礼的原则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进行了说明,最后得出“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的结论。

王立民对此问题也研究颇多。他首先在《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⑥一文中提出,虽然唐代的礼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并不属于法律规范,所以唐律不仅要惩治违礼不违律的行为,而且要打击只违礼不违律的行为。

其次,他在《论唐律的礼法关系》中指出,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可以概括为:礼指导法,法维护礼。礼作为原则性规定存在,内容稳定;而法的变化较多,更倾向于规定便于实施的具体内容。

(六)唐令与礼的关系

霍存福的《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唐令拾遗>编译墨余录》认为,唐令与唐礼的关系体现为“礼为源令为流”,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发生在新礼与旧令之间。唐令与唐礼之间的衔接主要表现为记载上的对应,而不是规定方面的分工。仪注作为唐礼的主要部分,对唐令的执行起指导与约束作用。

李玉生在《唐令与礼的关系析论》一文中首先指出,不同时代的“礼”有不同的内涵。其次,他认为唐代的“礼”存在“古礼”与“新礼”之分:“古礼”是指记载于古代三本礼仪著作《周礼》、《仪礼》与《礼记》中、体现其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的礼;“新礼”则是唐代统治者按照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的具体情况所编纂的典籍。二者相比,“古礼”可作为判断“新礼”是否适应社会发展情况的标准,处在更高的地位。另外,唐令与唐律一样,不但在令文中体现了礼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度,还有一部分令文内容直接来源于礼,并且会随着礼的变动对令文内容进行修改,以保证二者的一致性。

二、结语

唐代作为承前启后的朝代,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仅从个人角度对唐代立法研究的成果进行宏观归纳,希望能对进一步认识唐代法律有所帮助。

[注释]

①蒲坚,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J].中外法学,1997(3).

②李玉生.唐代法律体系研究[J].法学家,2004(5).

③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2).

④霍存福.唐式性质考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6).

⑤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关系试析[J].北京大学学报,1985(3).

⑥王立民.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

作者简介:董凡绮(1989-),女,汉族,浙江杭州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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