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与实施问题探讨
2016-02-05王秋亮
王秋亮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与实施问题探讨
王秋亮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正确的认定和惩治这些犯罪面临挑战,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使刑事案件得到梳理,减轻了审判的压力。然而,由于此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些许的不足以及在具体实践当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进行探讨。本篇文章首先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进而分析支撑这种制度的理论来源,在此基础上针对现状提出问题及应对措施。笔者希望通过此篇文章,可以加强对不起诉制度的理解,更好的把握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便宜;起诉法定
一、我国关于不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不起诉的定义
陈光中教授《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①
(二)不起诉的类型
不起诉的分类历来就争论不休,学界主要有如下主张:第一种主张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即所谓的两分法。绝对不起诉减少了检察院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要出现了法条中规定的情况,只能作为不起诉来处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相对不起诉赋予检察院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自由裁量不是没有限制,检察院在作出自由裁量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所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一种不起诉的分类即存疑不起诉,亦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要符合证据不足的必备要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检察院应该对此进行补充侦查。中国采用的是三分法,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二、不起诉制度的理论支撑
(一)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②刑法的谦抑性是一个立法概念具有普遍性,而不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刑法的谦抑性还有一层含义,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就必须动用刑事诉讼程序来予以解决,但在选择使用哪种刑罚和怎样确定刑罚幅度过程中,如果使用较轻的刑罚就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那就选择该种刑罚。如果判断此种行为构成犯罪,能用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对此种行为进行惩处,那就选用该种方式。笔者认为现在的时代不适合用重罚来治国,刑罚的方向越来越清晰,力求提高预防犯罪的最大效果,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使犯罪的人尽早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让他们能尽早的回归社会,为社会创造财富回馈社会。
(二)起诉便宜原则
“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仍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称为起诉便宜主义。”③现在很少有国家单纯的采用起诉法定主义,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国家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每件司法案件都要按照起诉法定主义的标准,会形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法律在制定上就存在着滞后性,现存的法律条文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式,当新奇特的案件发生,片面依赖起诉法定主义难免会错失惩罚犯罪的良机,起诉便宜主义并不是一味的要求公诉机关将任何的刑事案件都要予以起诉,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最符合诉讼经济的决定,起诉便宜主义对惩罚一些特殊案件有着意想不到的效果,起诉便宜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要想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就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方法,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我国所适用的原则
我国采取以起诉法定原则为主,便宜原则为辅的不起诉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原因:第一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在古代遵从乱世当用重典,当局者片面认为通过严苛的法律制度就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是此种理念在操作过程中很难实施。第二起诉便宜主义的刺激,起诉便宜主义在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扮演越来越重要,起诉便宜主义的出现弥补了起诉法定主义的不足,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使得办案机关在处理特殊的案件中更加的得心应手,在社会上收获了不错的反响。第三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犯罪与刑罚问题上,主张适当的采取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呼声高涨”。第四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人口众多,社会发展迅猛,各种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虽然公诉机关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很难落实民事责任,犯罪人一般对待民事责任都采取消极的态度,国家的司法资源也很有限,任何案件都需要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有时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我国采取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
三、不起诉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一)刑事司法的局限性,致使不起诉制度不能很好的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不起诉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不起诉率并不高,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不起诉适用率在1999年为2%,2000年为2.4%,2002年为3%,2003年为2.8%,2004年为3.3%,2005年为2.4%。”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不起诉率的波动并不是很大。探究其原因,我国长期受到法定起诉主义的影响,一旦司法官员抓住了犯罪嫌疑人总是希望将他们带入到审判程序当中,由法院来做出审判。
(二)决定程序过于复杂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拒绝司法腐败,防止司法官员权利的滥用,设置了一系列的繁琐程序,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程序上设置的过于严苛,就会相对的限制检察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检察官员拟做出不起诉,先要提出意见,再经过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核,最后还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是检查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
(三)决定程序中的透明度不够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被害人事先并未接到通知,此程序也从不对外公布,被害人难免心生怨恨,胡乱猜疑,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法律是用来维持社会的正义,同时也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解决了一个矛盾又造成另一个问题的发生这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满意只能寻求其他的解决办法,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关于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决定程序中的透明度
据正义网报道,“北京2013年8月20日电(记者高鑫),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召开刑事案件不起诉听证会,对该院办理的一起涉嫌招考培训诈骗案进行听证。”⑤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不起诉的综合考量是值得尝试和探索的,在相对不起诉阶段,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员一定的裁量权,以往的情况是在检察院内部解决,被害人难以知情,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某些司法官员的素质不高,难免会抵御不住钱权的诱惑,做出不理智的决定,俗话说理不辩不明,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享受知情权,在听证会上亮出自己的看法,所处的位置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检察机关可以博采众长做出最合理的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的运作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减少司法腐败的情况。
(二)改变不起诉率低的情况
司法官员要改变以往的司法观念,不要一味的认为只要进入到刑事程序的案件都是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性,本着实事求是的理念不要想当然的就认为此人十恶不赦,同时要加强办人案员自身的业务能力,有些办案人员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争取办案的业绩,抑制了不起诉率,既然国家赋予司法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利,就应该好好地运用,灵活解决案件,对一些不起诉的案件是否可以将调解的手段纳入进来,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促成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达成一致的意见,平息止争,避免当事人申诉、上访、复议、复核,减少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国家限制不起诉率是为了避免不起诉的滥用,但是人为控制不起诉率并没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致使本不该提起公诉的案件纳入到了审判程序,加大了审判机关的办案压力,笔者认为是否可以逐渐的将限制不起诉率取消,充分发挥此制度该有的功能。
(三)减少不起诉制度的操作程序
不起诉制度有着严苛和复杂的工作程序,这使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做出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中间要经过提意见、报主管、需讨论、经批准等多道工序,这样不利于司法工作效率的发挥,增加司法工作的成本,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既然国家已经赋予了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权利又何必要设置诸多障碍去限制他们,笔者认为适当减少工作程序,不一定所有的不起诉案件都要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减少报批的手续,减少做决定的部门,如果怕出现司法腐败,完全可以在司法监督上下功夫,例如办案人员的终身负责制,建立案件的追溯机制,增加社会部门的监督等等。这样提高了工作效率,检验了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加强了案件的监督,充分的发挥出不起诉制度的功能。
五、结语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争议较大,但是我们应该明确,不起诉制度在诉讼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部分,而且不起诉制度有着自己特殊的价值和功能,它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上做出了特殊贡献。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89.
②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55-62.
③陈光中,严端.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71.
④樊祟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山东省警察学院党报,2006(1):12.
⑤高鑫.北京检方首次就刑事案件不起诉召开听证会[EB/OL].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308/t20130820_1184234.html,2015-9-30.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明祥.财产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1.
[3]戴中瑾.不起诉制度制约机制初探[J].人民检察,2005(4).
作者简介:王秋亮(1992-),男,汉族,天津人,广西师范大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