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为例
2016-02-05乔正发
乔正发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青海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课题编号:DCXM-2015-026)。
关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为例
乔正发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青海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课题编号:DCXM-2015-026)。
摘要:社区矫正是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国家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早在2002年便在北京和上海开办了一系列试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本文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为例,结合西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现状对其发展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社区矫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现状;对策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尚缺乏系统的实践指导理论,加之我国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其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策略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社区矫正通过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并在民间组织的配合下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矫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虽然司法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却并没有明确司法局是刑罚执行主体,也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执行内容,甚至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导致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存在分离现象,执法工作缺乏权威性与公信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很多监督管理措施流于表现,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管理工作衔接方面存在问题。
(二)矫正工作衔接性不强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各部门间加强合作交流,使矫正工作系统化。然而现阶段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在开展矫正工作时,人民检察院难以发挥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公安机关难以对违反规定的服刑人员加以惩罚,民政部门对于矫正申请的审查力度不强,劳动局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现阶段矫正工作职能划分不合理直接导致矫正工作衔接性不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其矫正作用。
(三)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现阶段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学历普遍偏低,缺少相应的刑事执法专业知识,且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责分工,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难度[2]。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然而化隆回族自治县的社区工作者大多为当地法律部门离休下岗的老同志,或是大专中专毕业生,缺乏相关社会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团队整体综合素质较低。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策略
(一)健全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针对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相应立法工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非监禁性质的刑事执法方式,不应单纯从调理矫正的角度进行执法,应当构建相应的法律框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因此完善相应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保证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健全的法律机制下有效地运行。同时化隆回族自治县在处理社区矫正问题时,可以在宪法的指导下,结合当时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合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权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
(二)优化社区矫正制度
随着近年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传统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实际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因此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应当对现行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从而构建出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矫正环节的衔接制度,在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间建立社区矫正办公会议制度,从而完善矫正对象的审查制度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跟踪监督,加强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间的协作与交流[3]。
(三)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者与落实者,其素质不仅影响着社区矫正机构的整体团队素质,而且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因此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应当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养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聘用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选取具有高素质或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才,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团队的专业素养。同时应该根据社区矫正理论的发展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定期专业培训,使其能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新理论,从而有效缓解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实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目的。
三、结论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性质的刑事处罚方式,体现了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人人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刑事处罚的主要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虽然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着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推进我国社会发展具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谢忠峰.社区矫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4.
[2]王姝扬.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3]戴洁.现阶段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4.
作者简介:乔正发(1994-),男,藏族,青海乐都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