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法治牢笼——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的思考
2016-02-05李帅廷
李帅廷 韩 涛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2.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滕州 277500
谣言的法治牢笼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的思考
李帅廷1韩涛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2.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滕州277500
摘要: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屡禁不止,相关部门采取了多次严打行动,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32条对网络谣言进行了相关规定,表明了规制网络谣言进入到了法治轨道,使现行刑法更适用于网络空间。然而,面对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这也会成为一个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谣言;造谣;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是在《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的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以后再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些信息,将面临受到刑法制裁的风险。这一条一出,也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说,以后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上传播虚假信息,将受到刑法制裁等等。其实人们的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还要是刑法规制的那四种情况之一,并且还要有危害结果的出现等一些条件的限制。就这一条的出现,我认为也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一条规定,因为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对网络谣言进行过多次的严打和综合治理,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在2013年9月份也发布了相关解释整治这一问题,并没有取得可持续的社会效果,但是仅通过立法,也并不能彻底将网络谣言消除。
一、虚假信息在我国存在的现象及其成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新的技术彻底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阅读习惯。在过去要是想传播谣言,主要是通过口头传播,一传十十传百这种发射性的由点扩散式传播。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的国家处在一个改革的深水区,同时,这也促进了媒体的变革性发展。谣言传播的主力平台转移到了网络,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头就可以将谣言传播到全国,甚至是全世界。手机短信、网络论坛、博客、微博、人人网、微信这些网络虚拟环境,成为孕育谎言的温床,并且成为传播谎言的主力战场。这也使得谣言由之前的口头“单向性”传播,演变到像原子裂变式的“多声道”的“大伙对大伙说”这种裂变式传播,传播速度快、难以控制成为其主要特点。在我国,网络谣言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谣言泛滥
据统计,在2010年,我国网民数量是45730万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据达到64875万人,网民的规模增长了2亿。我国网民人口基数大成为谣言泛滥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网络平台上,一些方便用户体验的功能,比如一键式转发,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谣言的泛滥给个人和单位带来了切实的利益损害,同时也会危及个人、单位的发展,甚至是影响到国计民生。
(二)呈多元化态势发展
微博、微信中经常会看到与生活有关的一些谣言,诸如丢失孩子帮忙寻找,帮助转发捐款等消息,还有一些政治谣言、灾害谣言、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个人谣言等诸多种类。这些都是人们生活中会比较关心的领域,用这些关注度比较高的消息来博取眼球,提高关注度,增加访问量,由此来获取利益。这些信息的传播,极大的损害了真实信息的权威性,引起社会恐慌,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三)受众对信息真实性表现的并不关心
制造谣言的人虽然是主动制造、传播谣言,受众是被动接受谣言,但是,受众对信息真实性表现出冷漠、不关心的态度,这使得谣言更加畅通。对于一些真伪不明的信息,很多人出于善良的想法,转发到朋友圈,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这些信息,正是网络谣言,通过提升阅读量,达到谣言制造者想要达到的目的,从而使自己或者周围的人受害。
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成因是利益驱使,通过制造这些人们关心的社会热点,浑水摸鱼来获取预期想要得到的经济利益。谣言制造者借助谣言,将其转换成现实的财富。导致这一现象,不仅仅是谣言制造者一方的问题,国家监管的不利,处罚相对较轻,网络空间管控治理审查机制不健全,运营商不负责任的追求经济利益,都导致了这些现象的出现。正是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类问题的存在,《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顺应时代的呼唤,对传播其规制的四种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刑罚规制。
二、第32条的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相关宪法权利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言论自由、知情权越来越被重视。同时,网络技术也在不断革新,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屡禁不止,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或者只是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级,惩罚力度不够,没有威慑力,出现网络谣言时,并不能严厉处罚造谣、传谣者,更不能杜绝这类现象。所以,修正案九第32条的出台也成为必然。
首先,媒体结构的变革,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的改变,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当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互现网+”的时代,与传统的媒体时代截然不同。传统媒体主要依靠纸质媒介,比如报纸、杂志等,还依靠音视频媒体广播、电视等作为媒介进行信息的传播。其实这种传统媒体在现代看来,其信息传播是相对滞后的。这样也就给监管提供了一个时间差,让监管部门有时间去监管这些信息,对于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准许其进入媒体。而在“互现网+”的当代社会,是一个全媒体时代,各种传播媒介相交融,形成了一个多终端都可以对各种信息接受的模式,实现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可以以任何终端对想要的信息进行接收。这使得信息传播在当代社会形成爆炸式传播,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难以想象。这同时也就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也给官方信息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传统媒体信息产生模式是先筛选判断,再生产传播。依靠行业准入与新闻审查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甄别,这样对于信息的管理控制相对容易。而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生产模式是先生产传播,再筛选判断,并且信息生产成本几乎为零。而其传播之前,并没有过多的规则规定其形式和内容。
其次,我国网民数量的大幅度提升也需要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防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其却能影响国计民生。更不能因为其看不见,摸不着,而放之不管。在这个空间里,网民作为其的组成要素,网络社会也要实现法治。人们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自由也绝不是没有界限的自由,自由是要受到相关法律约束的自由。如果自由不受到任何约束,那么自由也不会实现。《修正案(九)》第32条的规定,使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我们很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就触犯刑法,但是,只要我们在上网过程中,能够尽到正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就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这一条的规定,是符合国际习惯的。像美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印度这种发展中国家,其实它们都是通过明确立法的方法,对网络谣言这一问题进行规制的。美国从1991年到现在,已经制定了130多部法律法规,对谣言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整治。并且还有些国家是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谣言进行打击。这也看出来,网络谣言这一问题,是全世界都在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也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预防控制与制裁,是符合我国立法习惯的,也是必要的。
三、我国在整治网络谣言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还需对第32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在应用这条时,行为人在主观上肯定有故意,即编造或者明知是那四种谣言而故意进行传播,并且,应该对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情形的谣言进行解释,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应用。应用这条定罪,还要至少满足“扰乱社会秩序”至一点。那么,虚拟的网络秩序是否就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混乱是否就是这个行为人的这条谣言引起的,这都是有争议的,需要立法者出台相应的解释进行说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另外,司法实践中,根据这条量刑时,也要求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毕竟,网络环境中,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影响力是不同的。有一些网络平台,其开放性、人员的流动性大,不确定因素更多,相应的此类平台,传播谣言的影响力也就会比较大,情节比较恶劣,比如微博、论坛等。相比之下,QQ空间、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其面向的受众相对比较确定,在空间维度上是比较封闭的,这样谣言传播时也就会比较慢,影响相对较小。网络环境中不可忽视的存在这样的差异,这也就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传播空间的特点,综合个案的特殊性,进行定罪量刑。
(二)在运用法治扼制谣言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加强网络监管,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公民的素质
要扼制谣言,就要完善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标准,运营商也要严于律己,不能为眼前的一点利益,而传播不真实的信息,承担遭受刑罚的风险。政府也要多公开群众关心的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其公信力。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供求是非常不均衡的,政府公开的信息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特别是从正规渠道获取的信息,更是不能满足人们的日益需求,这样就给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人们对其感兴趣的事情不知情,就会妄加猜测,如果把这些猜测通过网络传播开来,就形成了网络谣言。等到相关部门再去处理谣言时,从谣言的形成到处理结束这个时间差,就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动荡。所以,政府不仅要提升其公信力,还要及时准确的公布信息,让信息公开来扼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四、结语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法律的目的不是堵住群众的嘴,社会的稳定也不在于防民之口,而追求的是一种秩序。如果说突破法治的规则而去追求社会的稳定,取得的这种社会效果是短暂的,不能持续的坚持下去。如今,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第32条的出台也是应对挑战,建设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一方面,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益,制裁造谣传谣的行为;一方面还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乌云遮不住阳光,同样,谣言也见不得阳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造谣者无谣可造。营造稳定和谐的网络环境,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人人都有责任。要在国家政府、网络运营商和所有公民的共同参与努力下,最终实现网络无谣,网络环境的纯洁化。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面[J].法律适用,2013(11).
[2]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各国多管齐下严打网络谣言[N].人民日报,2012-04-17.
作者简介:李帅廷(1991-),男,汉族,山东滕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韩涛(1974-),男,汉族,山东滕州人,研究生,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