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纠纷中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2016-02-05吴玉鹏曲振强
吴玉鹏 曲振强
南昌工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8
农村婚姻纠纷中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吴玉鹏曲振强
南昌工学院,江西南昌330108
摘要:尽管改革开放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给我国带来了许多的先进文化,但是在农村,一些传统的习俗和落后的文化仍然存在,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国家十分注重媒妁之言和婚姻观念,其中农村婚姻彩礼则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年轻人结婚时需要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彩礼,但是在因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感情不和而导致的离婚之后,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婚姻彩礼,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对我国和谐农村的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农村婚姻彩礼返的概念,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彩礼返还情形和婚姻彩礼纠纷的特点和解决对策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农村婚姻;彩礼返还
一、引言
经济实力的局限使农村青年在结婚时不得不举债支付婚姻彩礼,因此从源头上就增加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另外落后的婚姻观念和来自于父辈的压力,使得农村青年的婚姻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婚姻关系不再以感情为基础,因此在离婚之后男方会提出向女方索回婚姻彩礼钱的要求,但是往往会因沟通不协调而无法达成协议并导致诸多的纠纷,通过对我国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农村出现婚礼彩礼返还纠纷的根源所在,并以此为依据找出合理的方式进行针对化的解决,从而促进我国和谐农村的建设。
二、农村婚姻彩礼返还概述
农村婚姻彩礼返还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男方会要求女方返回结婚之前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其中包括金钱以及贵重物品。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之中,因为经济实力的有限,女方父母在为女儿选择婆家时,会以经济实力作为选择的重要标尺,因此婚礼彩礼由此产生,女方会根据婚礼财礼的份额来判断男方的经济实力,这样的一种婚姻模式往往建立在金钱和物质的基础之上,带有很大的契约性质,而没有以双方的实际感情作为婚姻的搭建基础,因此从源头上就增加了此种婚姻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导致双方在结婚之后因感情不和或外界压力离婚时,男方会直接要求女方返回婚姻彩礼。因为婚前的婚姻彩礼钱对于农村男青年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很有可能会使男方举债,因此在婚姻破碎之后,双方在经济和感情的双重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索要婚礼彩礼的决定。
另外如果将农村青年的婚姻关系比作契约关系,并以此来分析我国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现象的话,那么农村青年的契约关系只有在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许可之后才得以成立,这个时候产生的婚姻彩礼则是稳定婚姻关系和契约关系的一种手段,因此,因此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成立或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此种契约关系就无法达成,那么支付婚姻彩礼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所回相应的金钱和物品,与之相反,若这种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索要婚姻彩礼返还的行为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综上所述,农村婚姻彩礼返还源头在于农村地区落后的经济和婚姻观念,诸多婚姻往往建立在金钱之上,这种婚姻一开始就存在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离婚之后往往会出现索要婚姻彩礼返还纠纷现象,这种现象还有着扩大的趋势,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三、婚姻中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我国社会出现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经济和历史相对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因此通过婚姻法的规定来规范我国农村地区的彩礼返还现象十分有必要。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机构和管理人员针对化的推出一定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村婚礼彩礼返还行为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道德准则,从而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建设和快速发展。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形成婚姻关系时,男方根据女方的要求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支付女方一定的金额和贵重物品,以此来保障整个婚姻行为的有效达成。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尤为普遍,受经济条件和落后观念的局限和影响,许多农村地区在形成婚姻关系时,往往会以对方的财力作为选择的标准,并直接通过索要婚姻彩礼钱来作为婚姻关系达成的先决条件,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种索要婚姻彩礼的行为可以和人财交换行为等同,男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财力来实现与女方的婚姻联盟,女方则可以以此来进行人财交换,既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又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收入。从目前来看,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十分普遍,并朝着扭曲的方向发展,许多地区形成了攀比的现象,以男方支付的婚姻彩礼钱来评判女方的价值,因此这种婚姻关系往往以金钱为基础,形成婚姻关系的双方往往没有太多的感情基础。
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婚姻彩礼总份额也有着上涨的趋势,因此,农村青年在结婚之前,为了使婚姻关系能顺利达成,不得不四处举债。另外很多女方家庭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在为女儿筹备婚姻大事时,直接以男方出具的婚姻彩礼总数额为重要标尺来进行选择,因此,这种在落后的经济以及传统的婚姻观念之下所产生的彩礼往往限制了婚姻自由和爱情自由,从而使农村地区思想得不到解放,无法与时代潮流紧跟,同时也导致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限制了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得到发展,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二)彩礼的界定
因为婚姻彩礼在农村地区十分普遍,因此本文对彩礼的界定主要以农村地区为例来进行分析。从目前来看,农村地区的婚姻彩礼分为婚前彩礼和婚后彩礼,在男女双方频繁交往以及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之后,男方都需要根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和女方的具体要求来支付一定的婚姻彩礼。
在农村地区,男女双方要想达成一定的婚姻关系,首先需要媒人为中介,男女双方才能够得以认识和进一步的沟通,如果男女双方都有结婚的意愿,则由媒人带着男方及其代表向女方家提亲并进行订婚等程序,在提亲这个环节之中就产生了婚姻彩礼,因为农村地区形成婚姻关系的程序十分复杂,提亲这个环节则表示,两者的婚姻关系已经走向成熟,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男方提供婚姻彩礼,以此来作为稳定婚姻关系和进一步交流的前提和经济基础,这个环节的婚姻彩礼主要属于婚前彩礼,在法律上这种婚姻彩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两者的婚姻关系还未达成,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往往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男方自身的意愿,因此在处理相应的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时,法院则不予处理。另外在提亲过程之中,女方家属也会向男方以红包的形式支付一定的财力,但数额相较于男方要少得多,在法律上这个环节所产生的彩礼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彩礼的收受双方
婚姻彩礼之中涉及的双方不仅仅局限于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青年,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家属,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体来看,农村地区的婚姻彩礼涉及的数额较大,并且婚姻彩礼钱不仅是婚姻关系的经济维系,更是两家达成婚姻联盟的重要基础。在处理农村地区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明确彩礼的收受双方成为了解决案件纠纷点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非常有必要。一般来看,男方会根据女方的要求及当地的习俗支付给女方一定的婚姻彩礼,女方也会以红包的形式作为回馈,尽管在数额上有一定的区分,但两者的主体地位却十分的清晰。
四、婚姻法规定彩礼返还的法律情形
(一)婚姻关系未形成
上文就已提出,如果将婚姻关系比作契约关系,那么只有婚姻关系涉及的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并获得法律认可之后,这种契约关系才得以形成,这种情况之下产生的婚姻彩礼才能够作为维持婚姻稳定的经济基础,如果两者的婚姻关系未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契约关系则无法达成,因此在此种基础之上产生的婚姻彩礼则不在法律受理的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进行婚姻彩礼返还的索取。
(二)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已经有超过两年的时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返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婚姻关系之中,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彩礼钱主要是为了维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为此种关系提供经济基础。如果夫妻双方长期未生活在一起,仅仅只是维系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两者却未能维持道德上的婚姻关系,只停留在形式上,那么无法实现支付婚姻彩礼的目的,这种情况之下的彩礼返也是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三)彩礼支付方生活困难
我国婚姻法中第42条有明文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果一方提出返还婚礼彩礼,除了需要对婚礼彩礼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该婚姻彩礼是属于婚前彩礼还是婚后彩礼之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婚姻彩礼支付现象,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如若男方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支付婚姻彩礼之后自身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那么则需要法院酌情审判,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收回婚姻彩礼。
另外对于男方经济状况的判断,还需要进行具体的了解和界定,生活困难分为相对生活困难和绝对生活困难。前者是指在全国即平均水平之下进行比较,来分析男方的经济状况是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还是之下,后者则是指根据南方所处的具体区域的经济情况来分析,看其是否能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在进行大量的信息搜集和实地的考察对男方所处的区域经济情况进行了解,以此来判断男方的实际经济困难情况,如若属于绝对经济困难,那么法院则需要为男方受理婚姻彩礼返回的诉求并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是促进农村地区和谐有效进行的重要影响因素。
五、农村返还彩礼纠纷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从目前来看,农村地区因落后的婚姻观念和经济发展状况频频出现婚姻彩礼返还纠纷并呈现出诸多的特点,因此,对该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找出对策进行有效的解决意义重大。
(一)农村返还彩礼纠纷的问题
1.涉及人员众多,难以做到协调统一
农村地区在达成婚姻关系时,主要是由男女双方的家长来操作,由此产生的婚姻彩礼也直接由婚姻关系之中的男女双方家长来受理,因此一旦产生婚礼彩礼返还纠纷时,涉及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双方更是两方的家属,纠纷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关系比较复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双方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达成目的,另外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使得双方无法在私下形成协调的沟通,从而导致整个事件愈发复杂化。
2.婚姻彩礼收受双方缺乏明确界定
因为农村婚姻关系的维系由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扩大到双方的家属,因此在彩礼的收受上也不再由两者所决定,更多的由双方的父母来受理。从而导致法院在进行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时,无法对彩礼收受双方进行清晰的界定。男方提供的彩礼很有可能由女方及其家属共同拥有和使用,女方以红包的形式进行反馈时也会由男方及其家属来受理,因此整个彩礼涉及的人员众多关系复杂,从而需要引入第三方来进行界定,加大了整个案件的受理难度。
3.彩礼性质无法界定
农村在形成婚姻关系之前有诸多的步骤,在不同的步骤和环节之中会形成许多的金钱交易,有的可以直接用彩礼来定性,而有的则无法进行属性的判断,外加上许多农村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在提出婚姻彩礼返还申诉时,自身无法对具体的彩礼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现在农村之中的彩礼涉及到名目众多,给申诉者自身造成了彩礼性质分辨上的压力和困难,导致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无法对彩礼的具体名目和相应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无法形成公正合理的判定,保障彩礼收受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双方矛盾复杂
情与法一直是矛盾的双方,这一点在农村婚姻彩礼返还案件之中有着突出的表现。在双方夫妻关系还未解除时,两者以婚姻彩礼作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和经济基础,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之中形成了深厚的感情,但是一旦婚姻关系破裂之后,一方在提出婚姻彩礼返还时往往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同时也会受到当地风俗和社会道德的约束,从而给法院在进行案件受理时增加了诸多的压力和难度。
(二)农村返还彩礼纠纷的解决对策
1.追加第三人判定收受双方
因为在收受彩礼时涉及的并非只有组建婚姻关系的两者,还包括两家的家属,因此,界定彩礼收受双方十分困难。在诸多的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之中,法律规定直接根据彩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进行财力收受双方的界定。如果男方支付的彩礼钱直接归属于女方并由女方进行使用,那么女方则是彩礼的接受方,如若彩礼钱由女方家属拥有并使用,那么女方家属则属于彩礼的接受方,以此类推就可以确定是男方还是男方家属为彩礼的发出方。尽管法律的界定十分的清晰,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之中却涉及多方的利益,彩礼的收受双方往往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的现状,彩礼的接受方很有可能既涉及到女方又关联到女方的家属,因此在进行双方界定时,可以采用追加第三人的方式来进行。
2.加大法制宣传
农村婚礼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之所以频频出现,最大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农村法制观念和婚姻观念落后,从而导致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点,我国的法制宣传部门需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婚姻及法制宣传,促使其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和法制观,既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能够以此作为维系自身婚姻关系的依据。
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进行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处理时,往往会因涉及人员多,彩礼名目不清以及情与法的冲突而导致审判失去公正和合理,为了避免众多的外界因素影响到法律的审判,除了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外,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婚姻关系之中涉及到的彩礼进行明确的性质划分,对彩礼收受的双方进行严格的规定,从而为整个案件的审判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促进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4.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理
统一的标准不仅体现着法律法规的公平和公正,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纽带,因此法院在进行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审理时,需要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双方的审判,从而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5.加强部门合作
有效处理农村婚姻彩礼返还纠纷不仅仅离不开法院的合理审判,更需要村委会以及妇联组织发挥一定的效应,因此需要这几者之间发挥各自的作用,并做到互相的合作和沟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之中的矛盾,这一点不仅是我国社会各部门职能发挥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效途径。
6.明确保护范围
农村地区在男女双方进行交往和提亲之时,男方会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婚姻彩礼,因为此时两者的婚姻关系还未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属于婚前彩礼,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男方举债外借来支付彩礼钱,还是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在双方已经确定婚姻关系并受到法律认可之后,男方所支付的婚姻彩礼钱才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在索取婚姻彩礼时,可以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两个人已经形成婚姻关系并受法律保护之后,在订婚环节之中会产生婚姻彩礼。男女双方在进一步沟通并确定婚姻关系之后,会由双方家长商讨具体的结婚时间,女方会直接向男方索要一定的婚姻彩礼,同时男方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风俗来支付其他的费用,法律上将其界定为婚后彩礼。婚后彩礼因为是在两者的婚姻关系获得法律认可之后产生的,因此这个阶段的婚姻彩礼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六、结语
农村地区之中婚礼彩礼返还现象的存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但是在现代化的社会之中,更多的则阻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建设,这种与历史发展潮流相违背的社会现象直接导致农村地区婚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涉及的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彩礼收受双方及彩礼性质无法清晰界定,情与法激烈的冲突直接加深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使得夫妻关系已经破碎的双方权益也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加大法制宣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审理,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成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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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玉鹏(1989-),男,湖北黄梅人,湘潭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律教研室专职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