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挑战及改进措施
2016-02-05熊哲
熊哲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九江分局,江西 九江 330300)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挑战及改进措施
熊哲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九江分局,江西 九江 330300)
本文研究探讨了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挑战及改进措施,简单介绍了航道对我国交通行业的重要性,详述了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分析了当前我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挑战,提出了几条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措施。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挑战;改进措施
DOI编码:10.13646/j.cnki.42-1395/u.2016.10.018
1 引言
航道是我国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于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想要确保航道畅通,确保航运安全,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内河航道进行管理。由此可知,内河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当前我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针对于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同时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2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对内河航道运输是非常重要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作为内河航道,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航道运输。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问题,继而可能会导致航道拥堵。在这种情况下,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就可以体现出来。通过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可以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从而避免因航道拥堵而导致的损失[1]。
2.2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第三条可知,我国政府非常支持人们在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提高对航道的利用率,从而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通过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可以协调各方关系,挖掘水资源在航运事业中的潜力,从而提高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2.3体现出内河航道水运事业的作用
当前我国有五种现代化交通运输方式,分别是水运、公路、航空、铁路以及管道运输。其中水运的成本较低,运输量较大,发生事故的概率较低,建设占地率较低,且整体利用价值率较高。由此可见,水运具有独特的运输价值和运输作用。通过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可以降低水运成本,提高水运效率,继而将水运的优势发挥到最大,最终实现通过航道运输拉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3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挑战
随着我国水运行业的发展,内河航道行政执法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弹丸发射过程一般为在密闭药室内,发射药点火产生压力推动弹丸挤进坡膛,此时弹带开始发生塑性变形,达到阳线处,开始刻槽,此时弹带开始损伤断裂,刻槽完成之后,即弹丸在膛线作用下,沿着身管轴向运动并绕身管轴线运动,弹丸的与身管的横向碰撞对弹丸发射的安全性影响至观重要。数值计算获得了弹丸速度、加速的和弹丸前定心部受力。图7为3种工况下弹丸径向和横向速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从图7中可以看出,弹丸径向和横向出炮口速度分别为1.5 m/s和0.1 m/s,对于未磨损身管,高、低温膛压对弹丸径向和横向速度影响相差不大;对于工况3,在膛内时期,弹丸的径向和横向速度变化较为显著。
3.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水运事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也制定了一些,然而这并不能掩盖当前我国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缺陷。当前我国主要根据《航道管理条例》和《航标条例》来指导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然而当最新的交通法律法规出台后,以上两个条例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了。首先,当前我国航道法律法规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状态,有些法律法规已经无法用于实际情形中。第二,近些年来我国水运体制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原有法律法规的执行难度。第三,随着新型交通法律法规的出台,原有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新型交通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了冲突,最终致使航道管理职责不清。第四,当前我国航道专业法律法规的层次相对较低,导致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实施[2]。
3.2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偏低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内河航道执法工作质量明显偏低,归根结底,这主要是因为如下几点原因所致。首先,我国各地航道管理机构大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在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只具备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其次,我国很多地区的内河航道执法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再次,很多地区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会无视一些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甚至会纵容他们违规操作。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才导致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偏低的情况出现。
3.3执法工作人员不足,且专业素质偏低
由于有些地区的政府对于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不重视,导致相关执法人员的数量达不到要求。根据调查可知,当前我国超过四成的内河航道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如果缺少足够的工作人员,那么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错误解读,很多人认为该项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并不高。这样一来,就导致很多专业素质偏低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情况出现。以上种种,都使得内河航道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工作能力下降,进而导致内河航道执法工作出现问题。
3.4法律法规宣传不足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足的情况。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之一就是航道法制宣传,然而很多地区的执法部门却因为人员不足或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航道法律法规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宣传。不仅如此,我国某些法律法规的惩处措施不够重,违法者权衡了违法行为和惩罚与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后,认为惩罚远远小于可能获得的利益,这样一来,就导致大量的违法行为出现。
4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可以通过如下几条措施予以改进:
4.1完善内河航道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建国以来我国多次对水运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然而这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那就是当前我国水运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针对于此,我国必须要尽快进行航道立法,出台新的《航道法》。这样一来,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就可以有法可依,工作质量也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也要制定出完善的地方航道相关法律法规,将原有不健全的地方航道法律法规剔除掉,进而构建出多层次航道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3]。
4.2改进航道行政管理模式
通过调查可知,当前我国多地航道行政管理模式不够科学,航道管理部门的权力也明显不足。针对于此,地方政府要改进原有航道行政管理模式,赋予航道管理部门以更多的执法权力。在具体操作时首先要明确航道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要根据我国航道管理的实际状况来赋予航道管理机构以适当的权力,从而确保航道管理机构的航道执法主体地位。其次,要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地方航道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将其中企业性质的部分进行剥离。此外,还要对航道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使航道管理机构成为独立的航道行政执法主体。
4.3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利影响
通过调查研究可知,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选择无视违反航道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纵容这种行为。针对于此,国家必须要消除地方保护注意对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利影响。首先要对当前航道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建立起全国统一航道管理体制,成立专门的航道局来对国内航道进行管理。其次,要在各省市设立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由省厅统一进行领导,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对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阻挠。此外,作为地方政府,也必须要重视起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要避免因地方利益而干涉航道执法工作的情况出现,同时也要做好对航道执法工作的辅助工作。
4.4建设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队伍
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队伍的建设,针对当前我国多数地区航道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且人员配备不足的现状,各地航道管理部门必须要建设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招聘工作,在每年的毕业季招聘本行业的专业人才;其次,要做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并且进行考核,如果考核不通过,则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第三,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辅助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离不开必备的车、船等辅助工具,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必须要为其配备足够的辅助工具。
4.5做好对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当前很多地区航道法律法规普及不足的情况,各地内河航道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好对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确保足够的宣传范围和宣传深度,深入各地进行广泛宣传,从而使相关人员了解到航道法律法规,避免因不懂法而犯法的情况出现。航道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起对法律法规的重视,进而避免知法犯法的情况出现。此外,我国某些航道法律法规惩处力度不足,继而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针对于此,有必要适当提高我国航道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
5 结论
通过本次研究可知,当前我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挑战。针对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内河航道相关法律法规、改进航道行政管理模式、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利影响、建设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队伍以及做好对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等改进措施。未来随着我国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开展,相信我国内河航道运输也会步入更加美好的明天。
[1]肖义,刘临雄.航道行政执法处罚权的行使与监督[J].人民论坛.2016(02)
[2]刘临雄,邱房贵,肖义.内河航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与监督机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12)
[3]赵亮.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航道的竞争力[J].科技与创新.2014(22)
U611
A
1006—7973(2016)10-0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