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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

2016-02-05

浙江气象 2016年4期
关键词:气象部门委托减灾

刘 琦

(宁波市气象局,浙江 宁波 315012)

浅议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

刘 琦

(宁波市气象局,浙江 宁波 315012)

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与气象部门防雷行政审批相关的防雷中介技术服务,倒逼防雷减灾体制机制加快改革。通过分析防雷中介技术服务现状、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诉求,提出了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几种可能的思路。

气象行政审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

0 引 言

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1-2],其中3项涉及气象部门行政审批有关防雷安全工作方面的中介服务事项需要进行清理规范,即:1)不再要求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改由气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评估;2)不再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项目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气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3)不再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项目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改由气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同时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3]。国务院在以上文件中均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被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称为“电子化时代的一大公害”[2]。防雷减灾是浙江省平安建设内容之一,事关公共安全。浙江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量大面广;浙江省新型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扩容,空间拓展,人口集聚;浙江省信息经济蓬勃发展[3],高精尖产品生产和高端研发中心不断增加。因此,浙江省雷电灾害的潜在威胁也是日趋严重。国务院文件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推进气象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新的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成为各级气象部门面临的重要决策难题。本文根据本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理解,就可能的几种改革方式的利弊进行粗浅分析。

1 防雷减灾体制机制现状

目前防雷技术服务大部分都是由隶属于省、市、县(区、市)三级气象部门的防雷中心或由各地编办成立的自收自支防雷设施检测所实施。主要职能是雷电监测预警、雷灾调查与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防御区划规划等公共服务职能和对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竣工)检测,同时又对已建防雷装置(主要危化、易燃易爆和重要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定期检测等防雷技术减灾服务。应由政府承担的防雷公共服务职能均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代为履行,政府没有承担起防雷公共服务的任务。防雷技术人员由原气象部门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地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和由于防雷技术服务业务量增大而招录的大量编制外合同用工人员组成,存在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现在气象部门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积极推进改革。

2 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务院要求,雷击风险区域评估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技术设计评价和项目建设跟踪检测、竣工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不得再向审批相对人收取费用;防雷设施定期检测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同时要求气象部门要履行好防雷减灾监管职责,而且只能加强。

要达到上述要求,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要点应包括4个方面:其一监管要有人员和经费保障;其二委托技术服务要有经费开支渠道,同时委托流程满足审批增速要求;其三解决大量编制外防雷技术人员的出路问题;其四解决气象部门事业经费保障问题。

3 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的设想

要满足上述4方面的要求,可有以下3种改革方式供参考:第一种方式,气象部门只承担本地防雷审批、监管、雷击灾害调查和科普宣传等行政职能,区域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工程

跟踪检测(竣工检测)等技术服务和定期检测全面交给市场,政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由审批部门招标委托社会相关服务机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开展技术服务。定期检测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有偿服务;第二种方式,政府成立相关机构或将原防雷设施检测所转为一类事业单位,与气象部门的防雷中心一起履行本地防雷审批、监管、雷电灾害调查和防雷科普宣传等职责,并免费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工程跟踪检测(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定期检测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有偿服务;第三种方式,政府成立相关机构,全面履行本地防雷审批、监管、雷灾调查评估及防雷科普宣传等职责,同时免费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跟踪检测及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免费强制对防雷重点单位、危化和易燃易爆场所、重要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定期检测。3种方式各有利弊,简要分析。

第一种方式看似简单,气象部门只保留部分防雷审批和监管人员履行防雷审批和监管职能即可,其余交给市场,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管理中政、企界面清晰,也为下一步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减少了麻烦。弊端也不少。其一,是委托服务的问题,只要是政府财政经费,必然要走政府招投标程序,既要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又要测算费用,必定影响效率,招标完成后,还要后期全程督查监管,任务量可想而知。其二,市场掌握在技术服务商手里,政府财政可能为此支付更多的资金。但此方式可在建设项目较少的县级采用。

第二种方式,部分避免了第一种方式中可能的弊端,比如由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免去了招投标和经费核算的繁琐,提高审批效率。政府财政支付费用大幅减少。当然弊端依然有,主要是地方政府编制控制较紧,成立机构或地方自收自支机构转类难度大,同时要测算好所需人员和所需经费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可能会有部分编外人员不能解决。此种方式,市县两级均可采纳,尤其市级如采用此种方式,可直接为所属县级开展相关技术服务,为县级减轻了监管和委托服务的压力。

第三种方式,实际上保持了气象部门原有的防雷减灾工作内容,只是取消向企业收费,改为政府财政拨付防雷减灾专项经费,优势明显:其一,免费为企业服务,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同时可以为地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出一份力。其二,可以做到审批高效,并可以大大减少良莠不齐的防雷企业扰乱本地市场,做到优质服务。其三,气象部门防雷监管职责的履行可以理直气壮,尤其对易燃易爆场所和危化企业的监管可以更加到位,增加这些企业的防雷安全系数,减轻平安建设安全压力。其四,可以大大减轻防雷服务市场监管的难度和工作量。其五,可以使大部分防雷技术人员留在气象部门,继续发挥他们的特长,使市县两级,甚至到省级,可以做到技术互助,业务互帮,上级可以为下级解决复杂工程和技术难题。存在的弊端,自然是地方机构、编制以及这么多人员,尤其编外人员的财政经费争取的难度会大大超过前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防雷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已刻不容缓,而采用那种改革方式,则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选择。

[1]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

[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

[3]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2016.

[4]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1228-2009.

[5] 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2016.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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