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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潜规则,牵一发而动全身

2016-02-04

新传奇 2016年13期
关键词:狂犬假药贪腐



医药潜规则,牵一发而动全身

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发,揭出了二类疫苗市场乱象冰山一角,也透出了医药潜规则。记者搜集了近年来已经判决的20多起疫苗流通领域的刑事案件,发现部分地区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其中,每个案件都折射出当前疫苗管理亟待改进的方面。

非法经营多面相

“疫苗的销售、接种渠道呈现多样化,既有合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也有符合《条例》规定但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还有非法的药店、个体诊所、计生服务站以及不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等。第二类疫苗随处可以买到,疫苗流通渠道似乎变得‘通畅’。”

此次山东问题疫苗普遍以“非法经营”界定。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有严格要求,如果没有相关资质,则不能从事疫苗销售等活动。比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说明。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在疫苗流通中,无任何资质的个人和企业经营疫苗并不鲜见。比如,发生在鞍山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周某从2011年至2014年9月12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鞍山张某处非法购进流脑某疫苗等,并销售给鞍山市某医院防保站、深沟寺某医院某社区妇幼保健站、某卫生院,非法经营数额达961042元。被告人周某最终被判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非法经营需要编制自身的“交易圈”,无业的张某就将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4721份,通过徐某卖给潍坊圣济堂大药店经营者。而同为被告的徐某,原系湖北武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披露,2010年以来,山东问题疫苗案件中的庞某卫与其女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5.7亿元,背后是一张无形的销售网络。

从已有案例看,非法经营疫苗虽然各地普遍存在加价等情况,但对于庞大网络中众多周转者之一的个体来说,囿于各种条件限制,“收益”不一定太高。有的非法经营者往往是疫苗与其他药品一同经营。

非法经营意味着疫苗来源于正规企业,如果疫苗本身就是假冒伪劣,则涉及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山东省平度农民许某案件中,辩护人就借此为理由,请求从轻判处。

问题疫苗与贪腐

与非法经营相对的是流通另一端的官员贪腐。从疾控部门负责人到卫生院等,都可能牵涉其中。与其他药品销售中的回扣潜规则,基本一致。

在记者搜集到的案件中,因疫苗购销而带来的灰色收入有多有少。比如,李某自2003年2月起担任怀化市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科科长,期间收受疫苗销售代理商的回扣108万余元。

除了公职人员受贿,医药销售人员也可能因“寻求帮助”而被判处行贿罪。

借助贿赂销售是一方面,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种现象是,贪腐还可能使原本属于“体制内”的疫苗流出,以便谋一己之私。

2009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山东省烟台市张某为个人经营疫苗盈利,先后4次向时任烟台市芝罘区卫生防疫站站长的陈某(另案处理)请托,由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芝罘区卫生防疫站名义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买流感疫苗4800支、狂犬病疫苗4000份,后交由被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于2009年9月至2012 年9月间,分4次给予陈某感谢费3.2万元和一张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

疫苗购买如何做到公开透明,法律法规对于疾控等部门并非没有套上“笼子”。但是,“笼子”终究还是被很多不法人员打破。2008年9月,被告人余某被任命为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分管疫苗采购、艾滋病防治等工作。疾控中心累计向某公司采购狂犬疫苗近2万份,采购金额200余万元,公司职员郭某拿出4.8万元,以示感谢“业务上的关照”。

假劣疫苗更猖獗

对于正规疫苗营销来说,贪腐破坏的可能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但对于假冒伪劣疫苗而言,贪腐则是直接危害个人生命安全健康。而且,假冒伪劣疫苗往往离不开贪腐公职人员的“直接支持”。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变质的、被污染的等情形,按假药论处。超过有效期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等情形,按劣药论处。

所以,山东问题疫苗非法经营也很可能会涉及假药罪或劣药罪。在搜集到的刑事案例中,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情况,相对而言更为猖獗。通过蔓延在各地的经手人,假冒伪劣疫苗深入到各个基层接种点。山东省的一份详细判决书中,列举了20名购买者的证人证言,犹如一根根毛细血管,将假疫苗输入基层各个角落,少至1盒,多则20盒,售卖的对象有个人,有村医,有卫生院。

假药销售网络密布全国,跨省也较为普遍。比如发生在河南、安徽和山东等地的一个案例,判决书详细描述了交易人之间盘根错节的各种关系。

被告人刘某供述,“狂犬疫苗市场价每盒100元左右,我买的是每盒3.5元,对外卖4.5元。狂犬疫苗是从河南省周口市四通镇一个叫“四通”的那里买的,时间从2009年到现在,共计3000盒左右。”“我买的人血白蛋白和狂犬疫苗卖给山东聊城老吕一部分,山东聊城老王一部分。”“我和姓吕的做的时间比较长,认识有十年左右了,卖给他狂犬疫苗和人血白蛋白,疫苗价格是每盒4.5元。”

被告人刘某还供述,售卖人在当地的售假几乎是“为所欲为”。购买单位明知是假药仍然选择购买,很多时候,往往是疑似假疫苗致死,才可能牵出假药案。

由此可看,上述刑事案例揭示了当前疫苗管理在流通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从非法经营到售假卖劣,从药品监管到疾控接种,从个体逐私利到公职人员贪腐。问题疫苗从企业、疾控部门等,最后通通流入基层接种者,一路前行,只要有一两位主管官员亮起绿灯,就几乎不会遇到什么阻力。

药品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表示,与其他食药品监管一样,问题疫苗面临几乎如出一辙的监管难题。中国疫苗生产过程、安全性、有效性均符合国际标准,但如果不能从实施细节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即使疫苗问题过后,恐怕仍然难以避免类似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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