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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店住宿消费并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17期
关键词:住宿烟台停车场

于 璐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0



论酒店住宿消费并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于璐*

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0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在酒店住宿并停车但是因车辆丢失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的判决也存在一些争议,而判决的争议焦点大多围绕着消费者在酒店住宿并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酒店住宿停车场;保管合同;附随义务

一、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在酒店住宿消费并停车的纠纷法院的一种判决认为消费者停放车辆与酒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通常对于此类案件,法官一般根据交易习惯认为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是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无论停车场是否收取了有关费用,其停车场建设成本会长期分摊到顾客的各种消费中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免费停车;而另一种判决则认为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消费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包括车辆的保管,因为从客观上来说,酒店与车主之间并没有就有关车辆停放保管等进行过合同的约定,而从保管合同成立要件来看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两个根本不同的判决反应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各种观点。

二、停车纠纷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

(一)该观点认为车主与酒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酒店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酒店保管好住宿人财产的义务,并且车辆是在指定的停车场丢失,停车场有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可以视为车主与酒店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对于酒店未能尽保管义务而造成车辆丢失应该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二)该观点认为车主与酒店之间是停车场借用关系,酒店不承担责任。车主没有将钥匙交于酒店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车辆丢失,酒店没有义务保管车辆,因而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观点认为车主与酒店之间是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关系。酒店免费提供车位给车主停车,可以视为车主与酒店之间存在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酒店没有看管车的义务,如果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责任。、

(四)该观点认为车辆在酒店停车场丢失是酒店违反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所造成的。车主到酒店进行住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根据住宿合同,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等,酒店应该对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担一定的保护性附随义务,而酒店没有尽到这种附随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目前发生的此类停车纠纷,法院很少以消费场所违反了附随义务来裁判,通常是通过认定这类停车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来判决。

三、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成为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酒店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免费提供停车场,然而,这其中所引发的因为车辆丢失而导致顾客与酒店直接的纠纷越来越频繁。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对其注意义务应区别于住宿合同中一般财产的附随义务。而在此类案件中,建议采用合同附随义务来处理,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顾客的车辆停在酒店的停车场未交任何费用,酒店与顾客之间也没有就停车事项进行任何的约定,所以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但是顾客的车在酒店停车被盗,酒店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酒店对顾客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顾客到酒店住宿消费,与酒店形成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应该对住宿期间顾客的财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此类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

一是从顾客停放于停车场的这种安全注意义务是否与和合同目的有实质性的联系,如果该注意义务与合同的目的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就不能认定为附随义务。顾客到酒店住宿,与酒店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该合同目的不仅要求酒店应该提供住宿的房间,还要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酒店为了提高竞争力而免费提供停车场,这使酒店的生意在无形中有了增加,所以该停车场属于酒店的经营范围。因此,顾客将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就应该对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酒店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从酒店和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其防范风险的能力高于顾客,因此,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让酒店来对车辆承担保护性的附随义务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酒店相对于顾客来说,由于其掌握更加充分的信息,防范风险的能力强,所以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酒店应该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保护其顾客停放的车辆安全的附随义务。但是,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附随义务时,要注意区分附随义务与一般的道德义务不同,要看附随义务是否在合同的范围中,顾客将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位置,是将其财产置于酒店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酒店应该尽到比顾客更大的注意义务。该保护性的附随义务不能任意的扩张,而应在其基于住宿合同关系而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酒店住宿消费并停车而因为车辆丢失所引发的纠纷中,要根据顾客停放于酒店停车场这种安全注意义务是否体现合同的目的,与其合同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联系来判断其是否是住宿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并且还要从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酒店作为主动的一方应该具有保护顾客车辆安全的附随义务,在实践中要注意判断这种附随义务是否存在当事人的合同范围之中,因此,在实践中遇到此类纠纷,可以从合同附随义务的角度去解决,不仅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并且体现了公平正义。

[1]王亚明.停车费性质的分析及判断.人民司法,2011.

[2]汤征宇,陈亚男.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之辩.人民司法,2011.

[3]段雅荣.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人民司法,2008.

于璐,女,汉族,山东烟台人,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3.6

A

1006-0049-(2016)17-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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