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价值及现状
2016-02-04陈乾
陈 乾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价值及现状
陈乾*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便是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如果想更好的实现核心的民事诉讼目标,那么要对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详细的考究,因为这与诉讼是否公正,是否能获得相应的效率关系密切。说到底就是要在效益和公正之间做出最合理的比例。以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审判程序就很难又好又快的进行。其重要之处显而易见,对其中发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程序法;民事诉讼;准备制度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架构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实体价值
审前准备程序的客观价值指承载于实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具体某方面价值得以体现,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公正价值;二是秩序价值。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要在制定法上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让审前准备程序不仅有适用的范围还能得到既定的效果,事实法律的正确适用才能还原真相,体现法律的有效性,让法律制度中包含正义的应有之义,公正不偏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等基本的价值理念。有了合适的制度才能谈得上在实体上保护应当保护的群体。
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关键即是证据,合理的制定审前准备程序,双方当事人通过审前准备程序收集、交换证据,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在庭审时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对整个诉讼诉求的一个基本预判,节约大量的时间,更容易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正由于透过案件事实的再现,法官在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合理的预判,对如何看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上结合案情更加实事求是。秩序价值即和平与安全。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双方对证据的收集,有一个初步的接触和讨论能促使达成和解,从而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和平。审前准备程序的实体价值能维护社会安全,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程序价值
审前准备程序的程序价值用公正和效率两个词来形容最合适不过了。“诉讼的核心依靠它依附的制度所有公正性”,审前准备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正的实施,以实现其程序价值。在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重视实体,轻程序。审前准备就是要求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开始的庭前进行证据互换,使双方能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情况,获取有用的信息,一定程度对双方的诉讼能力进行了平衡。很多的防止形式正义,从而得到实质正义。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把握,使双方当事人心中有数以做好抗辩的材料和理由,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环节有实质平等的诉讼地位,行之有效防止了“证据突袭”。通过平等的程序,对诉讼结果起到了矫正的作用,避免了迟来的正义。法官也可以对双方的证据情况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对庭审节奏的把控有一个基本的预判,加快了法庭质证的效率。同时,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台,以便捷交流为法官对当事人的调解或和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于在开庭前促成通过双方和解,避免了进入庭审,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良好的作用,那么,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怎样的状况,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起到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二、我国审判前准备制度的尝试与现状
在我国,早在建国前就有相关的具体制度的相关尝试,但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才确立我国审前准备的基本立法框架。到2002年《证据规定》出台,才对审判前准备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从而对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争点和证据的一个个提出和相应规范的不配套,使大量诉讼资源被浪费,诉讼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保障也难以实现。最终2012年8月31日通过表决修改的表决民诉法在审判准备程序中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不存在当事人争议,符合相关程序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采取调解方式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的可以进入调解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具体分类,仍然需要开庭的,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以便对争议焦点的进行相应的确定。
我国民诉审前程序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第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第四、追加当事人。第五、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第六、组织交换证据。通过证据交换,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庭审的证据,使正式的开庭审理围绕这些争点,对交换过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的审核、调查、收集证据等,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审前准备活动作了相关规定,于整个诉讼程序上有相对的缺陷。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诉讼程序强调收集证据由法官进行调查和对案件进行的节奏进行把控,私权利的代表和公权力的代表对自身定位不够准确,容易造当事人私权利成难以被保障,从而使当事人对此消极被动。正因如此,当事人积极性低,不主动参加审前准备程序。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出了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有着大陆法系国家一贯的作风、对证据的认定等程序制定上有缺陷。而且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参与程度不足,无法充分实现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但审判前的准备程序依然没有成为独立的司法程序而被重视。各种实际操作中问题依然突出,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与应用的权利往往被法律工作者所主导。而优点是不断在尝试可以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审判程序得以又好又快的进行。这是我国在立法上的进步。由此可见,审前准备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价值受到其应有的关注是时代的旋律,它的独特意义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是其必不可少的。
[1]张倩.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0.
[2]杨春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青岛大学,2013.
[3]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比较法研究,2012(5).
陈乾(1993-),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长春理工大学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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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7-01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