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2-04黄斯密
黄斯密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黄斯密*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新型教育模式,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兴起,培养了一大批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人才资源短缺的矛盾。本文分析了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浙江省
当前,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出现在我国教育领域。浙江省作为我国率先进行改革开放的东部沿海省份,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坚实的经济基础和优惠的对外发展政策,使其成为我国较早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地区之一。
一、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
目前,浙江省经批准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共有128个,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个,约占总数的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9个,约占总数的93%。总体上来看,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主要以合作办学项目为主,且呈现出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数量持续增长、合作办学合作国家和地区分布多元化、合作办学招生和办学层次多样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种类逐步丰富等特点。
(一)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情况
从20世纪90年代末,浙江省第一个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启动至今,近20的时间里,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迅速,特别是从2011年开始,数量大幅增长,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这四年新批准的项目数分别为11、19、17、18,占浙江省总数的50.78%。随后几年,合作办学项目的增幅速度有所减缓,但是总数仍逐年上升。
(二)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国家和地区分布
从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外方地域分布来看,主要来自经济较为发达、科技及教育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美国(34个,占26.77%)、澳大利亚(33个,占25.98%)、英国(17个,占13.39%)、中国香港地区(6个,占4.72%)、法国(6个,占4.72%),囊括了北美、欧洲、大洋洲、东南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呈现出分布多元化的特点。
(三)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和办学层次情况
从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和办学层次分布来看,已经涉及各个层次,其中专科学历教育59个,占45%;本科学历教育45个,占36%;硕士学位教育18个,占15%;博士学位教育3个,占3%。其中,宁波诺丁汉大学、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等三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涵盖了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
(四)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种类情况
从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专业分布来看,主要以经济、管理类为主,占44%;计算机类占9%;建工类占7%;艺术设计传媒类占7%;机械类占6%;医学类占6%;纺织类占3%;其他类占18%。
以上数据说明,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主要集中在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其中一部分也填补了国内学科专业和课程的空白。另外,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逐步向高层次学科发展,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种类逐步丰富起来。
二、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科专业设置单一,办学层次不均衡
从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整体情况来看,其学科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经济贸易类相对热门且投资成本较低的专业,重复率高,在其他工程类、医学类、生命工程类专业略有涉及,但是与开设较多的专业相比,数量明显减少。
办学层次主要以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为主,共有105个,占82.03%,研究生层次为19个,14.84%,博士生层次仅有4个,占3.13%,这其中的3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涵盖了本、硕、博三个学科层次。这样的比例结构,不利于高级专门优秀人才的培养。
(二)合作办学引进的外方合作者资质不高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信息平台资料显示,浙江省引进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优质专业、特色专业、高水平专业较少,外方合作院校大多规模较小,资质不高,国外名牌大学所占的份额偏低。仅有少数几所外国名校来浙江省进行合作办学,如宁波诺丁汉大学、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等。
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占浙江省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数的66.14%。
(三)行政干预过多
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起步较晚,目前还在探索和实践适合本国国情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因此,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受到落后的管理观念和管理体制的束缚,使得中外合作办学无法充分体现自身的办学独立性,也没有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其从事招生、教学和管理活动等,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其办学自主权得不到体现。
1.招生方面:招生政策和指标缺乏灵活性
我国对于高等教育的招生政策和招生指标政策,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同样也表现在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上。在《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2条中明确规定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收计划。”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往往没有另外给高校追加招生指标,而是在所属办学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内统筹安排,这样对学校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2.合作办学人力资源匮乏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新型模式,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将其纳入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很多机构只是把其作为普通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合作办学人力资源匮乏,具体表现为:
(1)政府部门中,中外合作办学专职人员较少。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而是将其划归到其他相关部门。如,教育部将中外合作办学划归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进行管理,省市一级将其划归到教育厅(局)国际处进行管理。
(2)各高校中,中外合作办学专职教师少。高校人力资源配置长期以来都是沿用旧的计划管理体制,没有考虑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需求的特殊性,出现师资力量无法满足实际学生的授课安排、师资的学科配置无法得到合理安排等问题。
(3)聘请的外籍教师与本土教师人数比例不合理。中外合作项目在办学过程中,外方合作者出于各种考虑,仅派遣少量的专业课教师来华授课,且一个老师同时教授多门课程,授课时间一般都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完成。这样不仅授课老师授课压力较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也无法很好地消化吸收所学知识,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四)监管力度不足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整的合作办学监管体系。在行政部门监管方面,缺乏专业化的监管人员,没有充分利用社会监管力量,导致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审批、收集与整理数据与信息、处理投诉的人力十分有限,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对策
鉴于以上分析的浙江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尽快完善地方性管理法规
首先,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浙江省应在教育部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浙江省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各个高校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其次,还要结合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但是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特点,制定符合浙江省办学特色的法规对策,吸引更多的国外高校,特别是名校前来合作。
(二)加强政府能力建设
1.研究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指导办法
当前,浙江省引进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主要集中在经管类,部分学科尚有空白,这样不利于浙江省学科专业的整体协调发展。政府应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研究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指导办法,做好加强学科专业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引导高校开设国内或是本省急需、薄弱或是空白的学科和专业。
2.积极探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新机制
要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关键是要加强国外高等教育资源的资质认证。一方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明确审核标准,建立对国外高校资质认证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合作办学的专业,必须要求是其国内政府认可的专业,并优先考虑或是有条件倾向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专业。
3.引导合作办学主体实现内部管理体制创新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沿用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难免会导致各种问题。对此,第一,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内部管理体制创新,鼓励院校对合作办学进行分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处理好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依法落实自主办学权,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第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方面,加大对合作办学人力资源的投入,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对师资队伍的管理建设,制定严格的教师准入标准,开展多元化的师资培训工作。第三,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加强对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建设工作,特别是在教材选用、课程安排、外籍师资这三个方面。
(三)建立健全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
1.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入口”和“出口”的审核监管力度
一方面,我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在“入口”环节严加把控,防止“不入流”的教育资源和“野鸡大学”的流入。对于获批准设立的机构(项目)通过媒体公告,教育门户网站公式等形式,公布其完整信息,以便更好地接受民众监督。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现行最新规范的机构(项目)实行清退政策,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展水平。
2.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开展是为了督促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3.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认证作为一种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活动,旨在确保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达到相应的标准,并促使其不断改进,提高办学质量。当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工作主要在上海地区进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发展之后,中外合作办学认证应当成为政府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范围推广开展,以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立自身的质量保障标准和要求,提高合作办学质量。
4.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多主体监管体系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改革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过程中,应当结合社会与政府部门,构建多主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第一,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督。中外合作办学不仅牵涉到中外双方合作者之间的合作问题,同时与教师、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等各方的利益也紧密相连。第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发挥其监督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信息,但是详细、全面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系统网络尚未建立。因此,建立全面、详实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平台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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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斯密(1985-),女,浙江人,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G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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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7-0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