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
——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的归属
2016-02-04王少杰
王少杰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
——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的归属
王少杰*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与之相是不断攀升的房价。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无法独立承担买房重任,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日益增长的离婚状况,使得夫妻之间有关房屋归属问题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其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归属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主要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找寻解决该类房屋纠纷问题的合理途径,正确引导婚姻价值观念。
夫妻房屋归属;婚姻法;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完善
一、我国夫妻房屋归属分类
(一)夫妻个人房产
除了婚姻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属于婚姻关系一方婚前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该房产的归属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有所变化。
(二)夫妻共同房产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或者是结婚前约定归双方共有的房产。
二、父母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均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父母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另一种是父母对子女的借贷行为。
笔者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就房屋或购房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此时应以双方之间的约定为准;另一种情况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对其房屋或购房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时应推定为赠与行为。
三、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归属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可以从出资者和出资份额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父母作为出资者在子女结合前为其购买房屋的情形,可以分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两种。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所有有权归属问题基本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极少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对婚姻双方的共同赠与。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若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除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外,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若是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除另有约定外,房屋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二)从出资份额方面来看,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可以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
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房屋的,该部分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房屋应归其子女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高昂,多数父母很难全额出资为子女婚前购房,所以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其部分出资购房的现象十分普遍。该部分出资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归属
对于男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情形,本文亦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父母作为出资者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买房屋的情形,也可以分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两种情况。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是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将作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是该房产是登记在自己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应认定为是向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约定或者是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曾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其子女配偶。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若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从出资份额方面来看,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可以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房屋,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该行为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此种情况下该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一方所有。但是由于现在高昂的房价,父母很难做到全额出资,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子女结婚后部分出资,为其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由缔结婚姻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此种情形一般被看作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部分出资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五、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在房产归属方面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限所得内的婚后财产共同制。一系列法条及相关规定,如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于其他应当归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二、三对于婚前婚后父母出资的房产归属的确认,都传递着“婚后所得共同所有、谁出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观念。这使得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更加注重财产方面的有关规定,而忽略了婚姻本身所应该具备的功能。
建立健全夫妻房屋归属制度,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婚姻双方权利,同时对于维系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此笔者认为除了从司法解释的跟进与补充上对夫妻房屋归属方面的进一步完善进行探讨,还要多多思考和总结,尽量将每一个细节、每一种具体情形都考虑在内。同时,要解决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至关重要。在处理房屋归属问题时,要以保护弱势一方利益为基本原则,同时要辅以相关的配套制度,以确保归属问题处理以后一系列债权债务等得以解决。
[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M].群众出版社,2005:131.
[2]《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林允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几个法律问题》.《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3)(总第93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6]《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少杰(1989-),女,汉族,山东莱西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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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7-0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