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得不到救助”
2016-02-04杜梅
杜 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得不到救助”
杜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尽管有司法解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出的定义,但是理论界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得不到救助”的解释也是解决因逃逸致人死亡疑问中的一个关键点。司法界与理论界对“得不到救助”的定性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广义的“得不到救助”更符合法律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关键词:因逃逸致人死亡;得不到救助;理解
一、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
尽管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做了规定①,但是理论界仍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又造成其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即连续的交通肇事。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③第三种观点与司法解释一样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考虑第一种观点,后两种观点的争议指向是“致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还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另一个疑问点就是“得不到救助”的解释。
二、“得不到救助”的理解
(一)“得不到救助”的概念
从学者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得不到救助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得不到救助”应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将被害人送去救助而没有救助。行为人的救助义务范围广,不考虑被害人的情况,包含将被害人送去医院的义务也可以是把被害人带离危险地域等义务;狭义的“得不到救助”指行为人应将交通事故后面临死亡、无法移动严重受伤情况紧急的被害人送去救助而没救助,行为人的救助义务范围窄,针对的是情况紧急的被害人有救助义务。
(二)对“得不到救助”不同理解的表现
1.司法实践方面对“得不到救助”的不同理解
在有些案件中,“得不到救助”广义狭义之分是很重要的。比如2000年的王燕明肇事案④,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理由是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驾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导致了当场死亡的后果;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只是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被告人的逃逸后被害人又站起来了,有第三人驾车驶来,导致了被害人撞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在有过错责任的第三人介入下,才引起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被告人的逃逸只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只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同的依据是: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此案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也可以从“得不到救助”方面入手,一审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未断就是从广义的“得不到救助”方面考虑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将被害人送去救助或者带离危险地域,而是置之不理,行为人应在交通事故后必须救助被害人,不考虑被害人的受伤程度和其他因素;二审法院就是从狭义的“得不到救助”方面考虑,只有在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情况紧急时,行为人才必须救助。
2.理论方面对“得不到救助”的不同理解
同样,在理论界对此案件的争论点也是被告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撞倒被害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为第三人将被害人撞死创造条件,被告人驾车撞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中断,被告人的行为于被害人的死亡只是间接原因,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意见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⑤认为:虽然被害人是由被第三人直接撞死,但是因为存在被告人的先前行为,才会引起后面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折衷说可以得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所导致的。而行为人的逃逸也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救助被害人,所以行为人是否救助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很大的关系。与司法实践一样,也可以从“得不到救助”来解释这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狭义的“得不到救助”第二种观点就是广义的“得不到救助”。
三、“得不到救助”的定性
广义的“得不到救助”是针对造成交通事故后,无论被害人是否是重伤还是死亡,无论被害人是否能走动或移动,行为人都没有救助,行为人的救助义务范围广;狭义的“得不到救助”仅指被害人无法移动受重伤、面临生命危险时而没有救助,救助义务范围窄。根据2000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司法解释没有对“得不到救助”做出限定,一般可以理解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了,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即“得不到救助”应是广义的,只要造成交通肇事就应该去救助,不考虑是否情况紧急。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以交通肇事为前提,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事故若发生,被害人应当有救助的义务,不应考虑其他因素。所以,本人也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得不到救助”是指广义的得不到救助。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但是我认为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置被害人于不顾有放任和侥幸的心理,即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放任的心态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态。因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一般都会存在恐惧、惊慌等心态,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还是其他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受害人不顾,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些都不能排除行为人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和
相信被害人不会死亡的心态。而广义的“得不到救助”就是从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情况紧急,只要构成了交通肇事,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救助被害人角度出发,正符合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过失并存的主观心态,而狭义的“得不到救助”只是针对面临死亡的、严重受伤的情况紧急的被害人,这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需要去查看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不救助无法移动严重受伤、面临死亡的被害人,行为人也就存在直接故意的心态,也就可以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是为了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时就已经有重伤、死亡的情形,只从狭义的“得不到救助”角度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使得需要救助的被害人的范围面有些过窄,不太符合立法目的。
[注释]
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②赵文丹.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3.
③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184.
④2000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燕明驾驶牌号为沪B—N3042的2000型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祁连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大路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罗胜贵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王燕明未作任何停顿,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被害人罗胜贵被高灿水驾驶的沪A—46889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王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将被害人撞死,高某违章高速驾车是致死的直接原因.
[参考文献]
[1]赵文丹.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3.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184.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30-636.
[4]苏轲.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定性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 作者简介:杜梅(1991-),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0-00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