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
2016-02-04魏向魁李秀民
魏向魁李秀民
(1.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郑州 450001;2.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 024001)
建设管理
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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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郑州 450001;2.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 024001)
“三检制”是指施工现场的初检、复检、终检,是施工企业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的一项自检制度。“三检制”体现了全员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方针,已经成为水利施工企业现场质量管理控制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为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施工体制的变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三检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施工单位现场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更趋于多元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利于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本文针对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供同行参考。
施工单位;三检制;探讨
1 “三检制”的发展与现状
1.1 “三检制”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三检制”是施工企业进行内部质量管理控制的自检制度。通常由基层班组、施工队对所完成工作进行初检和复检,再由企业质监部门进行终检,也称专职检。“三检制”体现了全员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方针,已经成为大中型水利施工企业现场质量管理控制的主要措施,长期以来为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众所周知,单元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由多个工序组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的基本单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进行复核。“三检制”为工序质量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如实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也就完成了“三检制”。
1.2 “三检制”法规要求
早在1997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就提出了水利工程的“三检制”要求,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2007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4.2.1条及条文说明中明确:“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1.3 “三检制”的现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 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 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 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 634—2012)规定的是“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验记录”。并未强制要求“三检制”,只是要求“三批次”的记录。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 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 636—2012)规定的是“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检测员填写的单元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安装质量检查表”。上述两标准要求的是检车员和专职质量检查员的两检记录。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 638—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 639—2013)规定的是“由施工单位质量检验员填写的单元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评定表(附录A表A.0.1)、单元工程(部分)质量检查表”。上述两标准要求的是终检记录,未再强调过程。
水利部发布的2012年和2013年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639系列)已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不同要求,都开始强调施工单位终检制,实际上不论几检,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最终的检验。
2 “三检制”存在的问题
2.1 “三检制”的局限性
当前的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将“三检制”作为唯一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显是狭隘的。
首先,制度死板缺乏灵活性。不论哪类工程,什么专业,均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验。
其次,重点、关键点不突出,管理资源浪费。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与一般部位工序没有从管理层面加以区分,对关键的部位、工序没有足够的重视,为弥补质量评定的不足,不得不划分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等验收,工作重复,浪费了许多管理资源,也影响了工期。
再次,不管如何检,都还是自检,自我把关,所谓“质量保证”,属于体内监督性质,没办法体现和突出外部的监督约束机制。鉴于这种局限性,应允许弱化这种手段,不把“三检制”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唯一手段,应鼓励“多手段、多办法,自我证明、自圆其说”。
2.2 “三检制”的不适应性
早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就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没有“三检制”的提法,也就是说大的建筑行业没有要求“三检制”。水利行业的“三检制”已执行了近30年,现在施工体系已发生很大变化。如:中小工程甚至大工程大量使用农民工,班组自检很难认真完成,出现了大量的质检员“一检制”或监理人员“一检制”,更有甚者自检造假,先干活后“整资料”,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工程实际。再如:“PPP”项目的建设,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是一家,“三检制”更难受外部的监管。这些都说明了“三检制”需要变革。施工单位“三检制”完成的测量、检测等成果与监理单位、第三方存在偏差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各方工作不同步,设备和方法有差异,易出现纠纷和矛盾,影响工程建设和验收。
3 改革目标
3.1 施工单位内部制定制度
不再将“三检制”统一作为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的唯一制度,而是因工程形式因专业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际高效的管理制度,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制度并存,只要有利于质量管理,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使工程质量受控,一种或几种制度并存都是可行的。开工前,施工单位要认真理解工程设计,研究施工方案,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也可将具体的制度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增加“质量控制、检测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记录格式。
3.2 外部确认制度
在施工单位提交了正式管理制度后,监理单位可组织会审,可邀请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站、施工、检测等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听取施工单位汇报,讨论确认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经确认后的制度,施工过程中各方都应遵循,也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适时的调整,但必须经原审查人员认可。
3.3 自我终极负责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无论如何改革,何种制度,施工单位都必须负有质量终极责任,充分体现质量是干出来的,不是监出来的。各种办法、制度的质量管理都是为了工程建设质量好、进度快、节省资金,并不是使施工单位从多层次繁琐的检查、检测中解脱出来,让其他单位和人员背负施工单位应负有的责任。现行的规范、标准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1.0.8条规定:“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2007年版)3.1.3条规定:“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 制度设计的探讨
4.1 基于试验室支持下的终检制
施工单位不再搞“三检制”,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其结果为终检的支持性材料,也即只搞终检。可以和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单位组成现场联合检测试验室,也可以通过招标共同委托同一个试验室,进行专项检测试验,如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的抗拔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金属结构设备及机电设备检测、电气设备检测、安全监测设备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管道工程压水试验、过水建筑物充水试验、预应力锚具检测、预应力锚索与管壁的摩擦系数检测等。也可以延伸到工程的全部检查和检测项目。只是需要支付较高的检测费用,增加了施工成本。
4.2 基于工艺试验(数字模拟、试验工程)和施工记录支持下的终检一检制
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检测可能对工程实体造成结构性破坏的,或者本身不具备可检查性的,施工单位可不搞事后检验,监理机构也不做平行检测。补偿性办法是:施工单位做好事前的工艺试验,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试验进行平行检测或跟踪检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实施,做好真实的施工记录。终检时检查施工记录,判别施工质量的优劣。
4.3 基于系统测量支持下的强化终检一检制
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的检测项目,如高程、纵横断面图等,施工单位派专业测绘人员进行系统化的测量,由初检、复检、终检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4 基于参建各方联合工作下的终检制
施工单位不再搞检查或检测,参建的其他单位检查或检测成果,施工单位给予确认,如:较小的洞室开挖等,同意设计单位派驻的地质工程师完成的地质测绘和地质描述等;简单的土方回填,同意监理单位的成果等。
4.5 基于监理单位监督下的联合终检制
“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的检测项目”和“检查项目”等常规检验项目,可保留三检,作为施工放线的辅助检查,监理单位检验时,施工单位配合查验,可以省去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直接化三为一,省去多层检查、多次正规记录。
4.6 保留传统“三检制”
施工现场仍保留三检,但把三检界定为3个人检,即3人签字和负责,而不是检3遍,其记录也不是3列、3块、3页。具体如下:终检人员组织检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无异议的,在同一个检查记录上逐项依次签字。个别工程部位还可以让传统“三检制”成为制度之一,而不是唯一。
5 结 语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质量安全,经济高效。多元化组合、实事求是的管理制度更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期盼不久的将来,施工单位现场内部质量管理能百花齐放、因工程制宜。
Discussions on Reform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n Construction Spo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WEI Xiangkui1,LI Xiumin2
(1.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Zhengzhou 450001,China;2.Inner Mongolia Liao River Construction Bureau Share Limited Corporation,Chifeng 024001,China)
‘Tri-inspection mechanism’refers to initial check,re-check and final check of the construction spot and is a self-check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o control quality management.‘Tri-inspection mechanism’embodies all-personnel and all-process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has entrenched itself as the basic system for on-spot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for water conservancy companies.It has been displaying a gigantic role in the long haul to ensur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But along with transform of construction system and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ri-inspection mechanism’can no longer entirely sate demands of water cou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constrution,hence it should be more diversified,pertinent and operable with respect to its on-spot interna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construction organs so as to facilitate quality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ustruction.This article digs into interna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construction units and serves as reference for its peers.
construction units;tri-inspection mechanism;discussions
TV512
A
1673-8241(2016)12-0021-04
10.16617/j.cnki.11-5543/TK.2016.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