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能否管好“家务事”
2016-02-04本刊编辑部
反家暴法能否管好“家务事”
2016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细化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缺法可依、难以取证、羞于举报等国人“反家暴”的几大拦路虎将被逐步赶出门外。
五大保护武器
武器一: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对于饱受家暴的一方,今后“无处喊冤”的局面即将结束,受害者可在三天内以个人名义,将所遭遇的“家暴”公开,并能从人民法院直接寻得帮助,从人身角度缓解了证据难求的局面。在遭受家暴后,受害人也将“有路可退”,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寻求临时生活帮助。
武器二:精神侵害属暴力。
在《反家暴法》的明显进步之一,在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细化定义:今后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还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宿舍、同居等)所遭受的身体暴力、精神侵害,都有《反家暴法》作为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对家庭暴力情节进行了区分:如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会得到特殊保护;针对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者,公安机关同样接受报案;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会受不同程度的制裁。
武器三:男女同受保护。
《反家暴法》不仅仅是女人的保护伞。根据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它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者都纳入保护范围。
武器四:诉讼费用可免。
相比于早期相关法律,《反家暴法》涉及的案情检举接收方更加广泛,受害人可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社区随处可见的相关单位,还有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等专业机构投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这为群众举报身边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更简易可行的渠道,也意味着受家暴者将能得到更为全面和权威的法律保障。
武器五:打孩子将被追究。
作业没做完会被骂?考试不合格会挨打?今后,这些“不打不成材”的传统观念也将受到法律的约束了!
“母亲灌汽油烧伤孩子、男子砍伤父亲……这些都属于严重家暴,涉及《刑法》,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除了解决严重家暴问题,对轻微受暴受害者也是一种兜底的保护。”律师解释说,在家暴中,长期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一直是受法律制裁的。
对于家长的轻微打骂孩子的教育方法,律师表示,父母批评孩子两句,只要不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隐私、身体等基本原则,就不算家暴。“但是超过这个度,比如让孩子罚跪、不给吃饭,甚至是暴力殴打孩子等行为就算是家暴。”
能否独立发威
是不是有法可依就可以破解以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境?有人提出质疑,最近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家暴案例,让刚刚实施的反家暴法露出了“软肋”。
去年杭州拱墅区法院受理了一对夫妻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纠纷,经过审理,调解结案,暂时不离,男人写下保证书,同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人再度家暴,当时被称为杭州市第一个针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没想到,仅仅过去两个多月,女人因为不堪家暴再度诉至法院。
此案中的受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下,再度受到家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无法与加害人脱离婚姻关系。那么,反家暴法必然牵涉了对离婚诉讼的态度。涉及的法律也就不仅是反家暴法。而在以往对离婚案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以调解为主,一审很少有直接支持离婚的,而再次上诉必须满半年。这就使得反家暴法不能独立发威。
《反家暴法是执法部门的新课题》一文中曾指出:反家暴法忽略了一个“家暴”的成因问题。在此案中就存在着谁对谁错,或者说谁的过错在先或更大的纠葛。这又把反家暴法从受害人的“保护神”,变成主持公道的“老娘舅”。虽说这也是必要的程序,但已经与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不尽相符。如果反家暴法任然要被这些“婆婆妈妈”羁绊,一方面无法体现其威慑力,另一方面可能会滑入以往难以下手的窠臼。另外,假如笼统地看待家庭暴力,假定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反家暴法是有足够威慑力的。但家庭暴力往往夹杂着复杂的家庭纠纷和矛盾,甚至表面上受害程度大的一方,反而可能是引发矛盾的主因。基于这些因素,反家暴法不可能以自身的相关要件独立发威。如果仅以伤害的程度,而不解决其中的成因,惩罚既成事实下的加害者,可能会留下隐患。而对于那些丧心病狂的加害者,现行相关法律也不会等闲视之。
(《中国青年报》2016.3.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