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地质档案资料的通告
2016-02-04中国地质调查局全国地质资料馆
关于征集地质档案资料的通告
全国地质资料馆是国家级地质行业专业馆藏机构,为做好地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利用好散存于社会的地质档案资料,丰富全国地质资料馆馆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国地质资料馆决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时期的珍贵地质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集范围
境内外具有重要现实利用价值或历史研究价值的地质档案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和载体存储的文字报告、工作记录、表格、图件、照片、音像、数据、实体等:
1.重大地质事件、典型地质工作、重要地质区域的相关地质档案资料;
2.国内外重要矿床、大型矿山、地质公园、典型地质剖面等相关地质档案资料;
3.重大工程建设,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青藏铁路等重要铁路线以及建国献礼工程等相关地质档案资料;
4.解放前及解放初期,国内外地质工作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工作留下的地质档案资料;
5.著名地质专家或代表性人物的文字报告、野外记录、各种日记、手迹、信函、邮件、照片及音像等地质档案资料;
6.其他具有利用或历史价值的地质档案资料。
二 征集办法
地质档案资料征集采用捐赠、征购、复制等方式。
1.捐赠:全国地质资料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在捐赠的地质档案资料上加以适当标识。对捐赠具有重要价值地质档案资料的捐赠人,将报予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并记录在馆史中。
2.征购:对确有服务应用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档案资料,经协双方商后,可采取征购的方式进行有偿征集。
3.复制:对不便捐赠和征购的珍贵地质档案资料,经协商后,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 管理和服务
征集的地质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全国地质资料馆所有,依照全国地质资料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向社会提供服务。捐赠档案资料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本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5号
联系电话:010-56315711、58584115
电子邮件:mafeifei9299@163.com;
jchengzhu86@qq.com
联 系 人:马飞飞、蒋成竹
2016年8月8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全国地质资料馆供稿,本刊编辑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