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天津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交流材料摘编(二)
2016-02-04
努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天津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交流材料摘编(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是服务大局,项目安排更加合理。按照“服务大局、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立改并举”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将建设美丽天津、促进天津自贸区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等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二是立足实际,地方特色更加鲜明。坚持从天津实际出发,及时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和办法上升到制度规定,起草《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制定《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三是拓宽渠道,公众参与更加广泛。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上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注重发挥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中的作用。
四是立改废并重,法制统一得到维护。多次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结合建立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对187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其中废止28件,修改28件,拟列入立法计划修改9件,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下一步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举措和安排
(一)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服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安全天津、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的目标要求,围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合理确定政府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协调配合。统筹兼顾,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与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为改革决策预留必要空间。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完善相关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部门建立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探索采用联合起草或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主动就立法内容征求有关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对立法法和相关上位法等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反复论证解决问题的关键条款,突出制度设计的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结合改革决策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症下药,重点对制度设计中权责匹配问题、行为与后果的适当性问题、与上位法和政府规章的衔接性问题等进行研究,使立法内容尽可能符合我市实际和事物本身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加大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申请审查办理工作程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
(五)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业务能力。加大立法干部交流力度,探索建立从律师、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才中招录立法人才机制,进一步充实专业立法力量。加大对立法干部的培训力度,采用工作交流、集中培训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立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市教育委员会:
一、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调研先行。根据立法可能涉及的调整对象,我们组织面向不同利益群体的调研,在此基础上,正式遴选立法申报项目。今年将人大代表多次建议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等调研项目列入教育系统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和重点工作计划。
二是精选立法项目。社会高度关注的教育问题,如校园安全问题、学前教育发展问题,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天津优势特色的教育工作,如教育督导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将其作为立法项目可以固化已有的经验做法。细化教育方面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民办教育,根据国家法律,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
三是强化组织协调。我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抓,组成具体工作小组,明确法制部门与其他业务处室的职责和进度,处室之间相互配合。对重要问题,以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是注重立法质量。把征求意见贯穿立法工作始终,从调研开始到提交草案文本,都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把邀请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在每个环节都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介入指导,共同研究分析,逐条修改内容,确保立法的质量与效率。
二、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目前我市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特点是“变”,需要突破原有的规则;而法的特点是“定”,保持稳定性、权威性。这就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注重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各项教育改革。
(二)要立法为民,充分体现民主。结合天津实际,紧紧围绕教育发展的难点、教育改革的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提出地方教育立法建议项目。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考虑民众意见,切实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要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地方需求。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着力体现天津地方教育的特点,将那些好的、成熟的地方经验做法纳入地方立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地方教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市环境保护局:
一、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情况
一是始终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理念。站在生态系统和生态文明的高度,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京津冀协同发展,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解决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二是有关单位提前介入、联合起草,提高工作效率。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委办局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联合起草工作。
三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各起草部门广泛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实地考察区县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取得社会共识。从环境保护系统、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到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界的合理化建议。
二、严格遵循立法法要求,开展环境立法工作
(一)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摆在了重要的战略地位,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理念方法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我市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立法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体现在立法工作中。
(二)及时修订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形成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以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基本依托,加快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程,形成我市覆盖各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以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重点,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
一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研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关键制度立法。全面清理现行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
二是以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为契机,通过制定修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推动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环保事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三是着力构建逻辑清晰、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环境保护规章体系。推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段与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及时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长效环境管理制度,为解决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依据。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同时期制定的环境监督管理内容相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度整合修改,将成熟的管理制度上升到法规、规章。
四是创新环境立法模式。在环境立法项目的选择上,要以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河西区人大常委会:
一、参与配合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发挥基层人大代表作用,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利用区人大网站发布信息,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市、区人大代表和基层社区选民群众、企事业单位组织,要求代表广泛征求周围群众意见。分别组织召开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业务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等不同层面的立法征询意见座谈会。发挥代表的工作领域、专业技能等优势,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活动。
二是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广泛调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会前学法制度,结合审议议题,请专业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参加全市领导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各街道人大工委、人大代表、选民积极参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广泛培育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三是开展立法工作调研,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深入基层社区选民群众,到兄弟区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人大代表中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立法工作的意见,查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通过深入调研理清了思路,明确了工作重点和方向,不断提高参与配合市人大的立法工作水平。
二、今后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打算
(一)加强组织和机制建设,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试点工作。一是设立稳定的工作机构、人员。在人大代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熟悉热心法律工作的社区选民群众中,聘请立法联系点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工作网络。二是建立、完善立法联络员定期培训的新机制。提高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水平和立法质量。在每年的立法项目确定后,组织联系点的分管负责人、立法联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明确地方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权限和程序等规定,了解、掌握全市的立法工作重点;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比较系统的立法理论培训班,轮训各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人员,使他们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综合素质。三是大力拓展联系渠道。把立法联系点工作融入区人大整体工作,统一安排落实。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工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延伸建立自己相对固定的联系点,探索在街道办事处、大专院校、司法部门建立立法联系信息员网络,依托人大理论工作研究会,开展立法调研,使联系点工作不断深入。
(二)提高代表法律素养,努力提升代表履职水平。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培训的新机制,加大对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特别是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力度,使人大代表明确人大监督、地方立法征询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权限和程序等规定,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比较系统的培训班,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进一步提高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
(三)推进工作创新,提高地方立法征询质量。按照财政经济、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内务司法等类别,归口建立代表信息库,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组织立法调研、召开论证会和审议法规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邀请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内容联系密切的人大代表参加,以便代表发挥各自优势和专长。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积极引导代表通过定期接待选民、走访选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收集好社情民意,为全面参与立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北辰区人大常委会:
一、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主要做法
在工作有序化、意见精细化、参与大众化上下功夫,在进一步拓展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广度和深度基础上,努力提高立法建议的整体质量。
一是搭建一个组织平台,推动工作有序化。成立了由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联系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指导联系点各项工作。在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设立联系点办公室,由法制室具体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确保联系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调动两种专业力量,推动意见精细化。立足北辰辖区内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的良好师资和区内较好的律所资源,分别聘请了4名高校教授和3名律师作为联系点立法顾问,为完善立法建议提供专业化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三是构建三级联系网络,推动参与大众化。以人大各委室、专业代表组和镇街人大专职机构为主体构建监督单位联络网,聘请部分人大工作者和人大代表为联络员,有效推动基层监督单位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以职能委局和法院、检察院为主体构建执法、司法单位联络网,聘请委局法制室和两院研究室负责人为联络员,有效推动基层执法、司法单位参与立法。三是通过在镇街人大专职机构设立立法建议箱和公布区人大立法建议收集的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的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立法建议。
二、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一)拓宽征集渠道,全面了解基层对地方立法的需求。一是在对“一府两院”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注重深入调查研究,着重发现并分析哪些问题需要上升到市级层面进行立法才能有效解决,进而以适当方式向市人大提出立法选题建议。二是将征集立法选题作为代表活动和年度意见征询的重要内容,为立法选题积累必要素材。三是利用立法建议邮箱,通过对收集的不特定群众的立法选题建议进行归类分析、整理提炼,充分了解社会大众立法需求,进一步扩大立法选题参与的广度。
(二)协调利益各方,积极参与立法调研。一是综合运用深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法规所涉委局、法检两院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在行政相对人的确定上注意选择有行业和群体代表性的人大代表或基层组织推荐的特定当事人,最大范围地汇集民意,聚合民智。二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居中协调者,进一步征求立法顾问的意见,综合分析、平衡各方,用法律规范用语,整理汇总为客观公正、科学系统的立法建议,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建议质量。
(三)加强法律监督,积极参与立法后评估。
一是将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法规实施的一些问题和对法规修改的建议,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将立法后评估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机结合,对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问题要深入思考,追溯到地方性法规本身,为立法后评估提供参考。三是将立法后评估与涉法涉诉信访有机结合,通过信访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为立法后评估提供线索。
市法学会:
一、主要做法
一是发挥人才优势,使市法学会成为我市地方立法重要的智库。市法学会是我市法学研究重要的学术团体,汇集了法学教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建立了学术委员会和法学专家人才库,制定天津市法学研究服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12个法学法律研究分会和专家学者“智囊团”作用。2015年,市法学会积极服务市人大常委会更新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推荐了45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制度提供了服务。
二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法学研究与建设法治紧密结合。积极拓宽渠道,搭建学术研究平台,与市委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研究课题项目合作交流机制。健全完善研究课题选定、专家团队组建、学术成果评审、研究成果报送等工作机制,为专家学者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搭建平台。去年6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具体措施,通过定期举办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咨询等活动,把组织推动专家学者服务和参与地方立法落到了实处。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市法学会与北京市、河北省法学会建立了京津冀法学研究交流合作机制,采用多种形式构建交流平台,为协同开展地方法治建设理论和实务研究开辟宽广路径。
三是注重研究实效,积极完善研究成果转化机制。为了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市法学会建立了研究成果转化和对策建议采纳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法学法律专家围绕地方立法的实际需求,开展调查研究和申报研究课题。近年来,有56项研究成果获国家和市级优秀成果奖,一些对策建议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采纳吸收到立法决策中,为法治天津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组织开展地方立法软课题研究,在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上展现新作为。积极探索法学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新途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确定年度地方立法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重点课题,力争每年都能围绕市人大立法计划推出一批研究成果。
(二)努力打造服务地方立法高端智库,在推动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上取得新突破。加快创建集人才库、成果库和应用库“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立法工作高端智库,围绕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组建专家团队,开展深度研究。
(三)积极创建立法后评估平台,在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取得新成效。坚持把法学研究与立法实务的对接作为法学会服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工作,与市人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市法学会立法参与和评估研究中心,对地方立法审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及时提出评估报告,供立法机关参考。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反映群众意愿,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地方立法全过程。
南开大学法学院:
一、主要做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发挥人才和科研优势,为天津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持。今年有近二十名学者出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多位教师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建立比较固定的联系,参加立法、监督的有关工作。近年来,我院教师先后参与了滨海新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等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探讨如何通过法制改革来破除体制藩篱、扫清改革障碍、推进开发建设。多位教授参与了商品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等法规的制定,这些法规构筑了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规范体系,创设了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制度,为我市建筑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在民生立法、社会管理立法、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立法等领域,也都活跃着南开学者的身影。
二、今后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设想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方向,深度研究问题,努力概括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发挥专业优势,深入体察民情民意,结合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提出高水平、客观、准确且具有可行性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努力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建设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地方立法研究团队,开设相关的本科、硕士和博士课程,逐步开设立法学、立法和法律解释、地方立法学、地方法制实务、地方立法技术、地方立法原理等课程,逐步培育和发展立法学和地方立法研究方向,出版相应的著作和教材,培养地方立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举办立法学、地方立法领域的学术会议,推动地方立法理论与地方立法实践的交融,构建高质量的学术团队和学术平台。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聚焦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立法研究。特别是努力研究天津地方立法的需求是什么,特色是什么,调整哪些利益,涉及哪些群体,如何科学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使研究成果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