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6-02-03王远卓
王远卓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辽宁 锦州 121000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王远卓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辽宁锦州121000
民事法律理论中最基础和重要概念,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因为解读民事法律事实,直接且深刻的影响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构建。并且实际上的民事活动中的绝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都不是由一件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多件事实相互交错才构成了现实中种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研究并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民事法律研究的必经之路。
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要件
民法是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其含有一整套用来解释、描述和想象外部世界的范畴体系,拥有多套针对某一特定类型冲突关系进行协调的规范方案。民法的范畴体系的关键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其基础范畴体系,一是作为一个判定体系,以我们的实际社会需要为依据,对客观事实进行定性和排列;二是区分事实和价值、行为和规范,使得我们可以在错综复杂的感性世界中,用较为明了的理性逻辑进行法律仲裁。
一、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前提——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的前提基础,正如之前所说,一个实际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至少需要2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必须真实存在而且需要进行一定的整合。所以在我们解释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之前,先弄清楚“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公认的定义是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当作是法律事实。而我们所谈到的法律关系变动指的是法律关系的关系结构或者具体内容上的引起、更改和消灭。
而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在民法范畴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这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但也自有其特殊性。
(一)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属于民法规定的范畴内。
(二)民事法律事实也能够引起一般性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不是只有一般性法律事实才有此功能。
(三)民事法律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具有客观实在性。即使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往往带有当事人的主观感性要素,我们也可以讲这些感性要素界定为行为和事件不同的存在形式。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一)概述
民法范畴内,一小部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完成,而更多的民事法律的变化需要至少2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可以达到。而那些需要至少2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可以达到的民事法律变化,这种变化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我们即将讨论的民事法律构成。
作者认为法律事实的结合和构成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虽然有些学术观点将构成等价为结合,但在此文中我们的态度是这两者不能等价代换。查询权威的《辞海》,可以得到“构成”的两个解释:1.动词,形成、造成;2.名词,结构。构成一词还具有名词性质,而结合就单纯的指客观事务之间发生的某种联系,而且强调这种联系是出于静止状态的。我们之前所说的民事法律构成是由至少2个民事法律事实的组合而产生,这里的组合精准的说话应该是构成。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构成内部的多个法律事实存在逻辑关系。
有的专家的观点是必须有2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存在才满足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基础,因为只有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成立,才能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他们的观点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必然存在相关性,但是不能理解为事实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在一起或者相关交融,称之为事实的“总和”是更恰当的定义。作者自己认为,民事法律事实之间确实不存在相互的渗透和融合,但是多种事实的相互组合是可以让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变化的。每件法律事实单独的去看,它们之间不存在什么联系,可这些事实依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权益和责任进行组合时,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产生了,而且这些关系有内在逻辑,并不是简单的加法。
综上,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以下3点特性:(1)法律规定性和民法效果性。例如,当事人想要转移房屋所有权,就需要登记一个合意的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只有当事人私下之间的合意,没有到相应的机关登记产生民法上的效果,就不能产生物权效益。登记规则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还具有民法效果性,两个行为之间或者两个事件之间结合,引起法律关系变化,必然产生民法上的效果。(2)整体性。多个法律事实的组合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而多种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有机统一就是组合。有机统一引起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内部具有整体性。(3)有机联系性。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内部是有机联系的,单纯的叠加。以遗嘱继承为例,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和被继承人生前的立遗嘱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关联是有机的。
(二)法律要件、法律事实和法律事实构成
为了更清晰的了解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我们应该区分以下三个概念:法律要件、法律事实。民法规范将法律关系和权利变换给予一些前提要求。这些前提导致了权利的变动,因此被称为法律的构成要件。在民法规范中构成要件是主项,是规范的前提条件,任何权利或者关系的变换,都必须符合条件才行。
构成要件是规范的前提条件,由具体事实构成。构成要件的单个事实,我们称之为单一法律事实。德国学术界认为,法律要件的主要部分是法律事实。大家把那些单一的要与其他事实一起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称呼为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意义上有效的事实。由于法律事实是构建法律要件的必要元素,所以他们也是权利变更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权利变更赖以法律发生的最终条件。
(三)类型
根据组合元素的不同,我们将民事法律构成分成以下几类。
(一)至少2个行为的结合。这类构成是民事法律构成中最为常见的构成。对于民事行为理解是至少2个民事行为的结合的前提。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实施,并在行为人之间变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绝大多数时候,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换需要至少2个法律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无论是单一的行为还是单一的事件无法完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换。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除与当事人订立外,还要上报外资主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产生法律效益。一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订立合同,二是需要代表国家合法权利机关的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有两个行为的结合才能使合同合法生效。
(二)至少2个事件的结合。至少2个法律行为结合就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换,但是至少2个事件同样可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换。由前文所述,事件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所以一个事件是无法完成某个法律关系的变动的,这时需要多个事件的结合。比如,还是继承权的例子,需要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事件,单一的一个事件则继承权问题无从谈起。
(三)行为和事件的结合。行为和事件的结合也可以形成民事法律时间的构成,经常性的我们会发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有单纯的行为或者时间都不行,需要二者的结合才能完成。比如,仍然是继承权问题,我们来看遗嘱继承权,其必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件。遗嘱继承权的发生,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只有立遗嘱的法律行为都无法发生,需要二者的结合才能产生这样的法律关系。
[1]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J].中国法学,2013,01:71-79.
[2]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6:42-51.
D913
A
2095-4379-(2016)25-0156-02
王远卓(1975-),男,辽宁锦州人,本科,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