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合理定位研究
2016-02-02董彦喜盖兆斌
董彦喜 盖兆斌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黑龙江 绥化 152200
论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合理定位研究
董彦喜盖兆斌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黑龙江绥化152200
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定位如何决定着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促使其定位更加具有合理性。文章首先从不同的角度对促使民事习惯形成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民事习惯进行了合理定位,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其普及提供基础性的保证,从而使法治社会能够进一步实现。
民事习惯;民事立法;合理定位
一、引言
法律是保证社会能够按照一定秩序运行的主要措施,完善的立法能够有效的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民事立法属于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影响民事立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民事习惯便属于不可忽视的一方面。民事习惯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民事立法过程中考虑民事习惯是对社会以及人民的充分尊重,也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肃性和服众性,由此可见,加强对民事习惯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做好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二、民事习惯的形成
民事习惯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人们在不断的思考与实践过程中对经验的积累,因此,民事习惯中包含着人类社会法律方面的精华,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对民事习惯加以重视,否则则会导致民事立法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无法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的现象,这与法律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总的来说,民事习惯的形成需要追溯到封建社会,同时也与习惯的传承有着直接联系,以下文章主要对有关民事习惯的形成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一)封建社会管理方式
君主专制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封建社会的权利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而其中则以君主为主,在这一环境下,立法必定充分尊重统治阶级——君主的利益,因此这一社会背景下的立法主要为刑法。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拓展与深入,人民群众与君主之间的矛盾开始逐渐激化,同时,刑法也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此时,由人民群众本身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便开始出现。这些制度主要在民间盛行,且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保证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因此也就在社会中不断传承了下来,从而形成了民事习惯。由此可见,民事习惯最初是由封建社会民间自然形成的管理方式所产生的,因此其历史积淀也是较为深厚的。
(二)农村地区行为习惯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地区较为闭塞,且农村人民对于法律的了解也不够深刻,因此在出现纠纷时,多数人并不会选择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会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来解决,在不断的协商过程中,农村地区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此时,民事习惯也就诞生了。
(三)习惯的传承具有平稳性
习惯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作为支撑,同时也是人民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大的实践优势,因此在社会中便被不断的传承了下来。传承过程中出现更改是不可避免的,但其平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是习惯的平稳性使得民事习惯得以形成。同时也正是由于习惯的平稳性,才使得民事习惯具有了不容忽视的特点,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在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还必须对民事习惯进行重点考虑,这样才能使法律具有更多的群众基础,同时也才能最大程度的扩大法律的覆盖面。
三、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合理定位
从上述文章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民事习惯是在社会的长期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同时在人民群众中也具有较好的口碑,因此,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将民事习惯进行合理定位,既要保证其能够充分的体现在立法中,又要避免由于过于注重民事习惯而导致立法缺乏权威性的情况的出现。以下文章主要就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合理定位进行了分析:
(一)前者能够促进后者的执行
法律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权威性,但相对于民事习惯而言,却缺乏相对的约束力。社会的运行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时也需要道德作为保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多数需要依照道德标准来实现,因此,相对于民事习惯而言,民事立法在执行过程中,其阻力必定相对较大。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想配合能够有效的改变这一状况,因此也就能够使民事立法得以更加顺利的执行,这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具有很大的价值。
(二)能够提高法律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我国在进行民事立法建设的过程中一直以来多数是以采纳国外相关法律为主,但是在法律借鉴的过程中,却将基本的问题忽略,也就我国基本国情与国外制度并不相符,如果长期采用国外的民事立法制度,不仅对于我国民事基本情况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对于我国自身的法律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四、结语
从上述文章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民事立法与民事习惯是分不开的,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与民事习惯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民事习惯的产生具有历史性,同时也是对实践经验的积累,因此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针对这一点,在民事立法过程中考虑民事习惯,对于立法执行力度的提高能够起到重要的价值。除此之外,民事立法必定无法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而其所欠缺的,则能够利用民事习惯所弥补,在这一情况下,立法人员必须认识到民事习惯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法律的完善成为可能。
[1]姜大伟.论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合理定位[J].学术交流,2013(1).
[2]李强.论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合理定位[J].理论界,2014(10).
D923
A
2095-4379-(2016)28-0203-01
董彦喜(1969-),男,汉族,黑龙江绥棱人,本科,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