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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侵害人公私犯罪行为

李 豪

南昌陆军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联系

李豪

南昌陆军学院,江西南昌330100

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它们不仅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给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正确认识抢夺罪和抢劫罪,有效处理抢夺罪和抢劫罪,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分析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指出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的联系,以期能够理清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关系。

抢夺罪;抢劫罪;区别;联系

抢夺罪是指没有利用胁迫、暴力等方式,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非法占有的一种行为;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暴力等方式,当场强行劫取财物保管人、所有人公私财物的一种行为[1]。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财富日益增长,而不法分子层出不穷的犯罪行为和作案手段,使得社会上各类财产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其中,发案率较高的抢夺罪和抢劫罪,成为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立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正确处理抢夺罪和抢劫罪,因此,研究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正确定位抢夺罪和抢劫罪,确保维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重要途径。

一、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起点不同

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体相同,但是,责任年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抢夺罪的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而抢劫罪的责任年龄起点则是年满14周岁的公民。

(二)犯罪行为不同

抢夺罪的表现是在被侵害人不备的情况下,侵害人公开、突然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目的是直接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没有使用暴力侵害被侵害人的身体,在实施抢夺行为时,虽然侵害人能够让被侵害人当场发觉,但是由于事发突然,被侵害人反应不及,没有时间进行阻止和抗拒[2]。抢劫罪是通过胁迫、暴力等方法,致使被侵害人不敢抗拒、不能抗拒,以达到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目的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罪中性质最恶劣、危害性最大的犯罪。

(三)犯罪主体的犯罪内容不同

虽然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但是,抢夺罪是在被侵害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夺取他人财物,或者就算被被害人当场发现,但是依然凭借自身的优势条件,公开实施抢夺的行为[3]。而抢劫罪的犯罪内容是侵害人凭借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侵害人不敢、不能反抗,以达到获取财物目的的犯罪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双重性质。

(四)被侵害的程度存在着差异

抢夺罪仅仅侵犯人民群众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也没有造成人身伤亡,而抢劫罪是通过强制、威胁、胁迫等暴力手段,侵犯人身权利,以达到获取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目的。

(五)侵害的界定标准存在着差异

抢夺罪是指抢夺人民币数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公私财物的人民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行为,而抢劫罪没有明确限制抢劫的数额,一些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例如抢吃少量食品、强索少量财物等。

二、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的联系

(一)都会携带凶器

当侵害人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枪支、爆炸物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抢夺行为时,就已经构成抢劫罪[4]。从表面上看,是对公私财物实施暴力,实际上却以占有、损毁公私财物为目的,本质上是对“人”实施暴力,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二)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使用暴力进行反抗

在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侵害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抢劫罪,在完成抢夺行为之后,所使用的一系列暴力行为就相当于抢劫的手段行为。

(三)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一般来说,抢夺只是针对人民群众的财务,仅仅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当在实施抢夺行为时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所以,在当发生财物抢夺事件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定罪量刑,以避免出现执法错误。

三、总结

总而言之,作为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主要罪行,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会给司法活动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认识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抢夺罪和抢劫罪,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以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陈小龙.浅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J].现代经济信息,2009,13:302-303.

[2]孟静宜.浅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与联系[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3:44-45.

[3]郭炜.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3,11:22-23.

[4]周潞.抢夺罪与抢劫罪辨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D924.3

A

2095-4379-(2016)28-0199-01

李豪(1993-),男,贵州惠水人,南昌陆军学院,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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