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宪法保护和完善
2016-02-02孔海文
孔海文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 201204
浅谈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宪法保护和完善
孔海文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 201204
健康权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但在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健康权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护。本文对公民健康权的内容及如何在宪法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健康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民健康权;宪法保护;现状;对策
目前,对于公民健康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早已在本国宪法中对之进行了相关确认,并且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国际社会也将健康权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但在我国,却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健康权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护。如何在宪法中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的健康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健康权的基本含义、内容
涉及到健康权,就先需要弄清什么是“健康”的这个含义?目前社会上能被人们普遍所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①
健康对于人类而言,可以说是人在自己一生中最重要的资本。失去健康的生活则可危及到人的生命,只有拥有健康才意味可能得到个人的一切。因此,对于人们而言首先应确保尊重人的健康。如剥夺人的健康则意味着剥夺人的生命。正是在此意义而言,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对健康权,由于世界各国立法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公民的健康权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具体权利,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
在人权法中,健康权是指“人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②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己身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健康权不同于生命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③
可以说长期以来,有不少人对于什么是健康以及健康权的理解往往很局限,单单是从生理方面去理解,认为“健康权的概念或者内容仅仅是指与人本身的各器官、机能的安全有关的权利。”这一类观点可以说只是将健康权单方面地去理解为与身体和生理机能有关联的健康,而丝毫没有去考虑公民的其他方面。因而,这种狭义的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
基于以上的概念,可以分析认为健康权不能单方面理解为获得健康的权利(a right to be healthy),而是在于维护人存在于生命状态时的最根本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健康权其实也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故本文认为健康权至少应包括妇女儿童特殊保护、残疾人士包括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保护、健康环境生活、劳动保护、获得医疗权利、健康产品安全等权利。④
二、我国关于健康权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健康权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中以设定国家义务的方式承认了公民健康权。如在宪法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中,都分别从人们的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方面来确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相应的健康权。⑤
另外,我国现行各部门法已经在宪法之下对公民的健康权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制。例如在民商事法律中,《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在行政法律中,如《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母婴保健法》等对健康权中两个基本的要素即公民健康权及卫生保健必需的基本前提条件也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⑥除此之外,例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四章中涉及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作为宪法附属性法律的其他法律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针对有关特殊人群的健康权也作出了专门的详细规定。
虽然从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也可说是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到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法律法规,但若换从人权及现代法治理念角度来看,仍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发展,有许多制造业转移到了我国境内,由此而引发了非常严重的空气、河流等资源的污染。再如日本是虾和木材的消费大国,而我国则成为虾和木材的主要生产基地。这种由贸易分工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又如何解决?
另外,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乡村也逐步城市化,土地越来越少,房屋、人口、汽车却越来越多,到处都是如同钢筋水泥的森林。当我们走上街头不得不强迫性地吸入大量有害的灰尘、雾霾、汽车尾气时,公民的健康权又如何得到保障?
从小地方说,如在一些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区域内,吸烟者肆无忌惮地吞云吐雾,而有关的“此处禁烟”的规定又是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公民享有清新生活、工作环境的健康权利到哪里去实现?
所以本文以为,我国的公民健康权还没有真正“入宪”,在某些方面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在针对公民健康权利的如何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严重缺陷:
(一)健康事业方面长期得不到重视
我国长期以来都一直在狠抓经济发展,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对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忽视了公民健康权的保障。这方面,各城市之间很不平衡,而城乡之间更不平衡。
(二)法制不健全
我国在立法理念上存在不足,许多立法只是重在管理,但却淡化了公民的权利保护。在许多方面人们只是看到许多规章制度和条条款款,对于政府的相关管理职能以及有关职权的规定很多。但是,对于涉及实施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相应规定却非常少,尤其是关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立法严重缺失。
另外,许多部门的规章及规章与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执法混乱,从而使得执法严重脱节、执法不能。公民的健康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公共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公共卫生包括传染病防治、环境保护、食品与营养卫生等。例如各类公共卫生许可证制度也远没到达法律层面。公共卫生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各种诸如“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甲醛菜”以及“非典”的灾难事件,暴露并说明了我国公共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和相应建设的严重缺陷。
三、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健康权保护的对策
(一)广泛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公民健康意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调查数据显示,60%的死亡是由人们的不良生活方式造成的。由此可见,专门并广泛在各个群体进行健康教育是非常关键的,这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公民健康权是及其重要。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成为对民众进行健康教育的组织者。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一个国家若是经济越是发达,对于这个国家政府而言,则在社会公共事务如培养公民普遍的健康意识方面更要下决心搞好。
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很多,还有许多受教育程度低者。国家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从小开始,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完善我国健康权的相应立法
立法措施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主要措施。对于政府而言,应首先考虑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健康权进行立法宣告。在针对公民是否以及如何享有健康权这点,可以就最高法的形式来最终明确。这是作为公民而言,能切实保障健康权实现的前提。
其次,完善我国民事、刑事等部门法,充分发挥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作用。
第三,为保证最终能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应当规定相关的法律以确定采取的必要具体措施及程序。
最后,也可以考虑是否通过一系列的专门立法或以其他的形式,来规定公民健康权受到侵犯后如何进行相关司法救济,在确立司法救济权方面,目前在我国尤其薄弱。
(三)提高政府对健康事业的重视度,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健康权在法律上的宣告和确立,并不能确保公民就能享受到健康权。其实现必须有一套具体可行的机制来保证。须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公共卫生的管理的长效机制。如致力于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立法,提高有关立法质量;加强有关执法人员培训,实行执法责任制度等。
(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健康权实现的关系
从健康环境生活权利的角度来看,经济的高速发展有时与健康环境的保护似乎是矛盾的。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问题不少。如许多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或直接投资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也引发许多学者的思考。
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应注意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健康权之间的关系,积极学习发达国家有关政策创新的有益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要注重各种利益的均衡。在引入外资时,应慎重考虑是否带来污染源的国际转移。可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搞活绿色经济,尽量减少经济发展与健康权实现的矛盾。
[ 注 释 ]
①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0.
②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5.
③徐显明主编.健康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235.
④郭继志,汪洋主编.社会医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326-327.
⑤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84.
⑥黄京平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
[2]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3]刘淼,齐顺利等编.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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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海文,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上海海关学院经管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律、国际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