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边界问题
2016-02-02蒲天庆张兴华
蒲天庆 张兴华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 武威 733000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边界问题
蒲天庆张兴华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武威733000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赋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义不容辞。检察机关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比较来说,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却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程序。如何去监督,怎么去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边界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权力边界
随着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完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转型期,需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需要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需要提高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从而逐步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其中行政执法涉及工商、税务、质监、城管、环境、卫生、治安、文化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如果出现了诸如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侵权等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虽然现在对行政行为监督已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多方监督制约机制,但是依然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存在监督范围小、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不统一等种种情形。所以无论是现实需要还是实际效果来看,检察监督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外部专门监督,既可以克服内部监督的局限性,又可以起到协调和补充的作用,从而弥补其他监督存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边界
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监督权的基本规律,在不干预、不代替、重程序等权力行使的边界内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一)不干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发挥其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的作用,行政行为涉及面广,要靠检察机关作出全面监督是不可能的,目前也主要是以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形式存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只有行政行为出现违法的情形时才行使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并不必然凌驾于其他权力,检察监督权要始终坚持谦抑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干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不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国家机关职能有区分,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检察监督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只是监督,当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政行为时,只能以建议或者提请复议等形式提出,依然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检察机关并不能越权去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在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任何情况下,检察机关都不应代替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三)以协同和补充监督为原则
目前我国对行政行为监督已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多方监督制约机制,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已经有了一定分工。检察监督还是应该以协同和补充监督为原则,在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有其他主体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不应重复介入。但是如果在发现违法行政行为时,没有其他主体的介入,检察机关就应当介入,积极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侵害。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检察监督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依法履行监督程序,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首先在程序上,可以参照监督的一般程序。比如说当检察机关发现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审查;然后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应的行政卷宗材料并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进行技术鉴定;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律规定督促行政机关进行纠正。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签发检察建议的形式。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常用的,可以向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或者是监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第二,支持诉讼的形式。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第三,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对违法行政行为中发现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可以依法移交给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要遵循法律监督权的基本规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不干预、不代替、重程序的权力行使的边界内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1]唐张.略谈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5(17).
[2]龚晓明,刘明智.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方式与权力边界[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6):3.
D922.1
A
2095-4379-(2016)28-0152-01
蒲天庆(1964-),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纪检委书记;张兴华(1984-),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监察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