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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2-02鲍宜周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判

鲍宜周

徐州开放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浅析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鲍宜周

徐州开放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陪审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具体的表现,对全面落实审判公开,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此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粗浅看法。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吸收普通群众参与案件的审判,目的是吸纳无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审判经验的人民群众参加到案件的审判之中,最终达到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的目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部门、从事不同工种,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领域知识与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职业思维方式能够形成有效互补,从而拉近了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含义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诉讼制度,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纳非专业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审判机关的案件审判当中的一种司法制度。陪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他们和法官拥有同样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让人民群众以这种担任陪审员角色的方式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制度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民主、减少司法腐败,且能够加大普法力度。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是有其坚实理论基础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赋予每个公民主人翁地位的目标,有利于培养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也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水平,因此这一制度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法律权力的最好途径,是司法民主的真实写照。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意义

“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且该权利被明确写入宪法,而司法事务属于国家事务中的一种,因此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除此之外,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起初发展到现在,已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因此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及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进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但同时,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上也出现了如“乱陪乱审”、“陪而不审”等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确定方法在实践中存在混乱

部分地区由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并没有足够的“专家型人才”,这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大都不高,且离退休人员居多。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在任选上出现偏差。

(二)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也有存在

就现实情况而言,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只是走个过场,把对审判活动的参与仅仅停留在“陪”的层面上,并没有实际上去“审”,致使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混乱不清

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陪审员与法官身份不同,因为他们除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外,大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着其他身份,这就使全国各地法院出现各种各样的做法,没有统一的管理方法或制度约束,最终导致对陪审员的管理一片混乱。

(四)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虽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意识较之以前有所增强,但因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陌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经济利益等原因,使得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五)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约为50%,而我国《法官法》中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另外,由于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样的权利,但现任的很多陪审员往往没有符合要求的学历,更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这就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六)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收入不高,很多人不愿出庭陪审

一方面的原因是法院由于相关经费不足,不能聘请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因此也就无法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想出一种既能推行该制度,花费成本也不多的折中办法,即聘请为数不多的几个人经常来出庭陪审,企图使他们能够成为半职业化的法官。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有些陪审员不愿意出庭陪审。因为陪审员到法院参与陪审活动会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成本,也必然会耽误他们的本职工作,更何况有些管理严格的工作单位不会单独批准假期给相关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如果这些陪审员经常请假或者不辞而别去陪审就会被扣发奖金、工资,甚至影响他们职位的升迁,这就使得陪审成了陪审员们的负担。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机制不够完善健全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且法院在选任过程中缺乏对候选人深入的考察,也未能对其综合能力进行测评,这就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逐渐淡化。

(二)缺乏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因为缺乏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出错时的责任追究制度,就使得审判人员成为承担错案责任的唯一主体,这与全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不同,导致有些审判人员不愿意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

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未对陪审员的经费来源、补助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难以掌握,而且法院的经费较为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多,很难使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因此更不容易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最终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四)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法院普遍不存在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管理,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培训等工作程序、日常管理、经济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也多是空白。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明确的对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过程的监管手段,使得陪审员没有很强的责任感,有些陪审员甚至以工作忙为由不出庭陪审,即使出庭也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工作。

(五)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统一规范

当前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单位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单位的领导职务,这些人的本职工作都比较繁忙,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他们参加合议庭时的时间不容易掌握,极易出现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而不能按时到庭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情况。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就必须立足国情,坚持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一)立法上的完善

1.可以考虑将该制度写入宪法规范,在宪法学的高度上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崇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对国家审判权的内涵界定,因而应当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使之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得社会中的普通公民增强敬畏陪审员、敬畏审判、尊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观念,最终实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占有崇高地位的目标。

2.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制定专门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颁布其相应的实施细则,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化。另外,可以通过立法完善、规范制度的不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陪审员制度的有机结合。

(二)加强对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陪审能力

建议基层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一个总体的规划,可以依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及陪审员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多样的培训,为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的学习、活动场所,用于人民陪审员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另外也要充分考虑每个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能力,最终达到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的目的。

(三)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

基层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进行集中负责管理。这个管理机构还可以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相互的交流、提出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建议等,这样就可以使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走上规范化的道理。

(四)制定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落实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基层法院还应当对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给予经济补助,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适当逐年提高。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标准,在一般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工作日适当增加补助。对所需的费用应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进而真正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济收入问题,提高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保证陪审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五)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竞争机制

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活动中的行为,不应当仅仅以一个普通公民的标准来评价,而应该以法律职业的要求进行评判。国家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是一种崇高的职业,因此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时应当享有相应的尊荣,这就要求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引入良性的竞争机制,促使人民陪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实现人民陪审员能出能进、优胜劣汰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目标,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

总之,我们要不断总结探索,建立完善适合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把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不断改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在基层人民法院中良性运行,使其在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层面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定意义上强化司法民主,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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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鲍宜周(1975-),男,汉族,江苏徐州人,研究生,徐州开放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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