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2016-02-02郑贺秀
郑贺秀
山西青少年报刊社,山西 太原 030001
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郑贺秀
山西青少年报刊社,山西 太原 030001
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迅猛,而与之相对应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数字版权制度还不完善,相应的法规不具备可操作性,没有对数字化标准进行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陈述,找到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数字化产业;法律制度;技术保护措施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推进,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越来越强劲。很多专门从事出版的跨国集团都在逐渐转型为数字化出版集团,例如美国维亚康姆、汤姆森公司、爱思唯尔等出版集团,他们成功转型为数字化出版后,获取了巨大的收益。我国的出版产业逐渐与数字技术、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融合,当前也形成了新的数字化出版产业形态,拓展了出版业的发展空间。对于这样一个新的产业行业,有完善的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的行业环境、稳健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由此,对于我国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
一、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现状
近年来,我国新兴数字出版行业出版产品逐渐丰富,而数字出版技术也日趋成熟,在创新的交易模式下,当前我国的数字出版行业的收入规模大大超越了传统出版方式。虽然我国的数字出版起步比发达国家较晚,然而在国内的发展势头良好,主要表现出以下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数字化产业的发展,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1号文件,即《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信息技术高新技术的新兴数字出版产业,并提出了数字出版的政策保障措施。2014年,我国的数字出版转型升级项目获得中央文资办支持的达到了77个,而获取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达6.27亿元,而2015年,国家财政部继续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发布了《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持续支持数字化产业的发展。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迅猛,不断出现新业态、新终端。数字出版产业的基础是数字技术,是实现媒体转换的技术手段。传统的模拟技术难以进行不同信号之间的交互转换,使得转换出来的信息处于平面的抽象符号中,与传统纸质出版方式类似。然而自从数字技术的应用后,将信息与信息之间的交互性激活,提高了信息转换质量,保持了信息内容与形式的同一性,并且还增加了信息内容提供量,为交互式个性化服务提供可能。我国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良好发展态势在逐渐地完善和健全。自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之后,人们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就逐渐增强,新闻出版总署更是加大了对数字产业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三个《意见》支持数字出版产业的规范发展。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促进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规范化发展,但对于完善数字出版产业来说,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数字出版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数字版权制度不健全
版权问题是影响数字出版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发挥还相对不健全,导致了较多的产权纠纷问题。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依据传统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设计专门的法律。并且缺乏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我国在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对技术保护措施设置了某些规定,但是基本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实施性,没有阐明具体的保护方式且相应的条款也没有具体说明。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海量信息的传输成为了现实,而海量数据的传输也对当前的数字版权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现有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在数字出版相关方面的法律普遍存在着原则性较强而实践性不佳的现象。比如数字版权中所阐述的“避风港”规则。如果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侵权是可以豁免的,但是如何判断是否提前知情,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网站还发布许多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用于对主动审核的责任进行逃避。在网络数传书作品中出现了一些违法扩大作品使用范围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发生地与被侵权者不是处于同一区域。司法机关利用当前的技术难以确定到底是谁侵权,但是可以比较容易确定侵权所在地,但是确切的查询实践起来非常的困难。
(三)缺乏统一的数字化标准
如果要实现数字出版产业化的发展那么必须要推进数字出版产业的标准化。如果要推进数字出版业的发展规模,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出版标准。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出版物的标识标准、信息、字符集、以及词表分类等标准还相对较为欠缺。行业标准以及基础性概念的缺乏,使得数字出版业的出版质量堪忧,比如常见的错别字以及语病等。我国在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技术标准主要涉及元数据标准以及编码标准和作品格式标准等以及网络出版和出版物流标准方面也处于未经可行性研究的阶段。当前的数字出版服务产业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和优化,使得数字出版商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这极大的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这与当前所倡导的节能减排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需要整合和改进。
(四)其他问题
1.数字出版准入许可制度还未建立
我国数字出版业缺乏准入的统一标准,很多没有通过授权的数字内容生产和制造企业趁机浑水摸鱼,这大大违背了我国出版管理的相关制度,也难以保障权利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创作造成不良的影响;另外准入制度的缺失使得国外的数字出版商非常容易进入到我国市场,会对我国传统的文化形成很大的冲击。通过对数字版权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有效的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
2.数字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立法缺失
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由于各种权利信息处于数字形式,是非常容易被篡改的。为了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立法方面完善对数字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美国的相关数字版权法就对数字出版物版权的权利管理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包括数字产品的作者、联系方式、授权方式、权利有效期等,将权利人标示了出来,便于用户联系到作者得到使用许可,此外还可以对用户使用的情况进行监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我国数字出版物权利信息相关方面的规定则明显的缺失,出版物权利信息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3.数字出版资源的长期保存制度缺失
数字出版物不仅能够保存我国的传统文化还能够传承这些文化,但是数字资源当前缺乏长期的数据保存的制度。由于数字资源具有数量大、易改动和跨时空等特点,对于数字资源的保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为了有效地保存国家的文化遗产,很多国家都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或者专门立法,将不同类型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国家数字资源缴存制度中来。但是当前各国还没有明确立法来规定数字出版资源的保存制度。我国在电子出版物也有相应的缴存制度,但是对于在线资料的保运却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面对日新月异的数字出版产业,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条款,所以,需要通过多个出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规制数字出版行为,用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出数字出版物在作品属性、保护方式,并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明确界定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权利人的权利范围等一系列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中就没有对多媒体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其著作权的争议问题,对于“数字出版物”的属性也须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通过明确的应属的范畴界定,能够便于维护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于“数字出版者”的权利也须要在专门的法律条文中进行明晰,因为数字出版者就是传播数字内容主体,包括了传统出版商、技术提供商以及平台供应商,他们都对在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没有保护数字出版者的条款,就说是传统出版者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善,只有一个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保护。由此,须要扩大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第一为复合出版权,禁止其他主体用数字出版物蓝本去制作生成另外的数字格式出版物;第二,数字出版者可以有禁止他人提取数字出版物中的核心素材或者是全部素材内容运用再现到其它出版物中的权利;第三,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得复制数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内容,数字出版人有权禁止。
(二)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数字版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需要有对应的技术保护措施制度,从技术措施的投入运行来保障数字出版的有序运行。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络技术手段措施进行防范,这在美国就实施了这样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就对版权人的保护采取了具体的技术措施,他人不得破解或破坏版权人设置的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技术措施,也在DMCA中界定了“规避技术措施”的内容。对数字内容作品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授权许可、版权代理、版权认证的制度,适当保护数字版权,平衡版权利益。
(三)明确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条文
对于数字出版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应该局限于原则性的阐述,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以及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处罚的具体举措进行相关的规定,比如有效的技术措施以及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的具体形式,而不应当像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那样。
由于数字出版行业属于内容产业,要在所生产的内容出现之前,通过法律制度清楚哪些来确定所生产内容的合法性,指出可以出现的出版行为,尽量避免模糊的表达方式。对于模糊的表达的法律条文,极有可能被一些不规范的企业钻空子,进而扰乱市场影响整个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四)加快数字化标准建设
只有具备统一化的数字标准,才能确保数字资源传输的流畅以及数字出版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在数字出版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积极的研究和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和标准。通过内化转化为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标准不仅有利于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建立也有利于和国际数字出版标准进行接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协调各个部门做好数字出版行业标准化的工作,明确各个部门在数字出版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并且要积极地与企业和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合作和沟通,充分结合国内外相关方面的立法,在数字出版物的生产、流通以及版权保护等环节建立统一的切实可实践的标准,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综述,我国的数字出版发展前景良好,发展速度非常快,形成了新业态、新终端,数字出版产品在不断的创新,为了保证数字出版有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环境,必须借鉴国外数字出版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规范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1]叶黎沼.我国数字出版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2]黄先蓉,刘菡.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需求与制度、模式创新[J].中国编辑,2011(01).
[3]张阿源.对于“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问题的文献述评[J].新闻传播,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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