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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青政 〔2016〕27号

2016-02-01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政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公用收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青政 〔2016〕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 局:

基础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在全省实施15年免费教育,能够更好维护受教育者权利、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发 〔2015〕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分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促进城乡一体。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城乡义务教育政策统一。

(二)坚持分步推进,逐步覆盖全省。2016年对六州所有学生及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实行15年免费教育, “十三五”末前覆盖全省。完善城乡 “两免一补”政策,逐步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规范清理和分步取消教育收费。

(三)坚持加大投入,推进协调发展。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建立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发展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在实行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核定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四)坚持创新管理,提高治理水平。提高教育治理能力,注重教育惠民政策的实效,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管理,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整合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 “两免一补”政策。在现行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 “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定统一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时调整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含民办学校)统一按照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巩固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支持农牧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各地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财政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财政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绩效工资的倾斜力度。

(二)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

在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保障范围,分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综合施策,实现 “免、补、管” 措施有效衔接、同步并举。

免费政策及范围。2016年春季开学起对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学前三年、义务教育九年、普通高中和中职三年实施15年免费教育。2017年后逐步完善, “十三五”末前覆盖全省。

——学前教育。2016年纳入15年免费教育范围的学生,免除学前三年幼儿保育教育费。其中,三江源地区学前一年按2200元标准补助幼儿园公用经费。尚未纳入学前免费教育范围的幼儿,继续实施学前一年教育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在原有农牧区 “两免一补”和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继续对农牧区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将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按小学年生均1100元、初中1350元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2016年纳入15年免费教育范围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按现行年生均2000元标准提供助学金。尚未纳入普通高中免费教育范围的学生,继续按现行政策提供助学金。

——中职教育。继续执行现行免费教育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一、二年级农牧区学生、城市贫困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按现行年生均2000元标准提供助学金。

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学校或幼儿园标准实行等额补助,现行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可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以现行的农牧区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基数,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国家定额小学年生均600元、初中年生均800元基础上,适度提高标准,各增加100元,即小学年生均700元、初中年生均900元。三江源地区标准为小学年生均900元、初中年生均1100元。

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

核定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幼儿园按年生均1200元补助;普通高中学校按年生均400元补助,并按年生均400元补助教科书经费。提高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16年提高 600元,达到年生均3200元。

清理规范教育收费。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后,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或停止相应的收费项目。2016年取消义务教育作业本费、公共洗浴费、寄宿生被单费和城市义务教育教科书收费项目,2017年义务教育取消其他收费项目,停止学校自定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允许的收费项目外,逐步取消地方收费项目,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协调,完善绩效评估工作。市 (州)政府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明确措施,推进政策的执行。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 “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确保15年免费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加强各阶段民办学校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义务教育布局,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规范完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设置,努力消除城镇学校 “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的管理责任,加强教育资金的统筹力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分担比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省、市 (州)县8∶2分担比例分担,足额落实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同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制定出台15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和受资助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等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可靠,为实现经费可携带、“钱随人走”创造条件。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和实施15年免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政策落实、规范收费、资金使用、公开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学校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开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对各地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学校乱收费进行查处。

(五)加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15年免费教育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8〕1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04〕20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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