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一夫一妻制
2016-02-01胡曦
胡 曦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00
论中国一夫一妻制
胡曦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摘要:现在文明社会选择的基本上都是一夫一妻制,当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的,是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特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增长的离婚率与婚外情的出现,无一不在冲击着一夫一妻制的统治地位,其合理性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和质疑。对于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应当摒弃还是坚守是本文的重点。文章通过历史上的各种婚制与其对比,以及新出台的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互相联系,从而得出一夫一妻制的优越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合理性;离婚率;婚制
一、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看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从人类历演变史的进程来看,婚姻的发展依据其不同的社会形态,经历了三种类型的转变,群婚制.对偶婚制,以及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形态,它是人类社会出现私有财产,确立私有制之后的产物,是人类处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提出的一种婚姻制度。
人类社会早期是群婚制,群婚顾名思义,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这一时期两性关系因为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因而它经历了两个阶段:血缘群婚期和亚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指的是同辈份男性女性之间可以相互结为夫妻,这种制度排斥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禁婚令。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态与物质文明的变化,在原始社会的晚期,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对偶婚制指的是一个男子在若干妻子中有一个作为主妻,一个女子在若干丈夫中拥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这种婚姻关系相对于群婚制有了明显的进步,其配偶的范围逐步缩小,成为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阶段,已经是一夫一妻制的雏形。
与群婚期和对偶期相比较而言,一夫一妻制有着显而易见的合理性与优越性。群婚制与对偶制是原始社会时期底下的社会生产力和蒙昧的精神文明相适应的,而一夫一妻则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更具有进步性和合理性,不同的婚制对应不同的社会形态,代当代人类社会中选择一夫一妻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不可取代的。
当然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的,它与社会生产力有着紧密的联系,它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典型的人类发展史的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的一夫一妻制有其不同的历史特点。奴隶制社会下的一夫一妻,男子可以从从战争中获得女性奴隶的方法获得配偶;封建社会下的一夫一妻有显著的对偶性特点——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历史时期通常是家长制的包办婚姻,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是其最显著的特点;资本主义下的一夫一妻是饱受诟病和质疑的,其一夫一妻制受到了婚外情,通奸等不道德行为的挑战;而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婚姻自由,保证了人性的自主选择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我国对血亲婚配做出了明确的限制,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通婚,这种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其优越性与合理性更加突显。
二、一夫一妻制所遇到的质疑与挑战
一夫一妻制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历史进步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但这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它的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夫一妻制存在本身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它违背了人类作为动物的本能,根据生物学上的研究表明,作为哺乳动物的人类有着将自己基因尽量广泛传播的天性,也就是说自然的人类并不是一夫一妻的产物,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夫一妻制成为世界上流行范围最广的一种婚姻方式,也是被文明社会接受和推崇的方式,即使如此,人类出于天性的渴望,即便是现代社会有诸多严格的行为道德规范,仍然掩盖不了这种天性的释放,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许是一夫一妻制这种制度本身造成了婚外情,卖淫这种不文明的不道德的社会行为。
另外一项生物研究成果表明,从生物发展上讲,一夫一妻制不利于种族的繁衍,是一种危险的生活方式。学者在于加纳保护哺乳动物的研究表明,其婚配方式与其命运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那些忠贞不渝的奉行“一夫一妻制”的动物,灭绝的可能性更大。动物学家贾斯丁布拉什艾尔说:“为了避免生物灭绝,动物需要杂居在一起。”从物种的优选性上来讲,这种现象确实有效,但是人类并非只是动物界的成员,人类是高度的文明的社会成员,其社会性的一面是所有动物不能比拟的,这从一方面讲人类是区别去其他物种的,人类所保有的生物本身的天性和对性的主权以及对异性的欲望导致了婚外情等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能把其原因全部归为一夫一妻制所造成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弊端必然会被填补完善。因此,一夫一妻制并不是造成当前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
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一夫一妻制有其缺陷,但我们并不能完全对其否定,也不能将全部的责任归责于这项制度,应当着眼于一个整体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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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曦(1993-),男,汉族,山东济宁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