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手段的应对与防范
2016-02-01本刊编辑部
文 本刊编辑部
常见经济犯罪手段的应对与防范
文 本刊编辑部
近年来,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社会危害大、群众经济损失惨重的趋势,如何有效防范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以下将为您列举近年来常见的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并就如何防范做简要介绍。
假币风险
谨防“找零”
不法分子以大面额假币购买小额物品的方式,骗取“找零”的真币。
谨防“购物”
不法分子多在傍晚或夜间光线昏暗时,直接使用假币在小商店、小摊点、农贸市场等地购买商品;或利用部分群众对假币警惕性低的特点,到农村集市、农牧山区等地购买农牧产品。
谨防“调包”
不法商贩以经营小饭店、小商铺或出租车等行业作掩护,乘顾客不备,用假币调换顾客支付的真币,然后谎称面额大“找不开”或钞票有问题(例如将假币撕掉一角),将假币退还顾客,请顾客重新支付。
谨防购买高档商品并“调包”
在高档酒店商品部、名烟名酒店等处,多名不法分子配合,先用真币付款,购买大量名烟名酒等高档商品,麻痹受害人;然后找借口(如怀疑烟酒质量)退钱;最后装作“回心转意”,再次提出购买。因前面已验过货币真伪,受害人放松了警惕,不法分子便乘机调包使用假币付款。
谨防“色诱调包”
即利用女性勾引男性受害人从事色情活动,分散其注意力,然后其他不法分子用假币调换受害人衣物中的真币。受害人一般离开现场后才会发觉异常,因羞于启齿,只好忍气吞声。
谨防“丢包”诈骗
不法分子先将假币掉落在受害人旁,佯装不知离开现场,然后有同伙出现,捡起地上假币,拉住受害人到僻静处“分钱”,利用各种借口,将假币留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离开。
谨防“花边假币”诈骗
不法分子用少量真币冒充所谓“高仿真假币”样品,蛊惑当事人购买;然后在正式交易时,将大批裁剪好的花边纸(或花边冥币)捆扎,上下两面用真币或者高质量假币包装,诈骗企图购买假币牟利的当事人。
假冒伪劣商品
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和社会危害性。
防范措施
注意辨假。要认清商标及相关注册信息,并且注意商品外包装,印刷是否清晰,色调是否纯正,批准文号是否规范。对存疑商品,可以登录相关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查询。
不贪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店、游商所报的低价,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要格外提高警惕,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勇于维权。在购买商品时应索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他人见证等,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犯罪手法
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防范措施
认清本质,树立正确的理财观。面对投资机会要冷静分析,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额回报”蛊惑,摒弃“发横财”和“暴富”等不劳而获的思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正确判断,投资前要做足调查。结合非法集资的特点,判断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募集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是否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是否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明确资金的应用目的、投资单位和投资流程。集资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会假冒各种身份出现,投资者要加以警惕,不要轻信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识破不法分子的伪装。
注意反常。仔细观察不法分子的言行和举动,一般不法分子答应投资者要求的谎言多是不合常规的;如你去追求高利息时,他会使用各种手段拖延。对于这些谎言,投资人应冷静思考,识破其骗人伎俩。
当心“麻醉剂”。不法分子为了经营骗局,有时会向被害人慷慨解囊,以及时返还存款金额、利息作为敲门砖,其实,这只是投薄本获重利的麻醉剂,投资人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主要犯罪手法
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纯资本运作”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举行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云南桥头堡建设”“泛亚经济圈建设”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增强传销的欺骗性。
对新参与人员限制自由,没收通讯工具、身份证等,编造各种“谎言”骗取钱财的“暴力传销”。
防范措施
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
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主要犯罪手法
通过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在取得他人信任后签订合同诈骗。
盗用他人公章、合同纸、相关证明凭证等,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骗。
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虚构董事长、总经理等身份,假借在豪华场所办公,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签订合同行骗。
以高利润为诱饵,诱骗对方签订设置陷阱的加工承揽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以假冒联营、共同盈利为幌子,骗取对方投资款。
积极支付一定的预付款定金,取得对方信任后让对方放松警惕,以达到行骗得手。
以紧俏物品为诱饵,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趁商品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浑水摸鱼行骗。
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恶意串通合演双簧,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通过签订购销合同行骗。
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后,将所骗货物处理,用劣质产品抵款行骗。
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行骗。
犯罪分子自己没货,而把货物需求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后,签订合同行骗。
以商品的品牌大、资金少为借口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行骗。
双方当事人都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然后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设备、培训、回收、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行骗。
防范措施
当事人应以行为人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先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再与对方商谈合作项。
认清合同公证和鉴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履行合同交易中,商家应尽量避免人货分离。
当事人应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核实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对不熟悉的购货人,当事人应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银行卡风险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办卡时要到银行正规网点办理,一般不找他人代办,以防被他人冒领卡和盗刷。
在消费结账时,要留意银行卡的去向,切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到自己视线以外的地方刷卡,谨防被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设置不能太简单。
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有无加装卡槽等,确认安全后再插卡。
在ATM、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谨防被不法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和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信息。
洽谈生意遇到对方要求办理、查验银行卡时,要确保卡不离手。
使用网上银行时,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录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
不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谨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
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或已经发行证券;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
主要犯罪手法
未上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幌子,承诺上市后投资者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巨大收益,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中介机构非法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推荐股票”“提供黑马或大牛股”“与庄家互动”等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通过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开办培训班等形式收取会员费或咨询费;冒用正规投资咨询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并收取费用;以“利润分成”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款;以销售股票软件为名,以“推荐涨停股票”“免费提供股票分析”及“提供买卖建议”等噱头,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
防范措施
摒弃“一夜暴富”的心理,切勿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特别是各类境外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加强对证券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辨识能力。
仔细甄别网站真伪,必要时可咨询证监部门或登录其网站进行查询,尤其不要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
发现擅自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要犯罪手法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来骗取保险金(医保、社保资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医保、社保资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使用虚假证明、资料或者证据骗取保险金(医保、社保资金)。
防范措施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积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如何防范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公司欺诈时,要积极维权。同样,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也应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时,要加强风险评估。在制定保险条款时,保险人(保险公司)必须用词准确、规范、通俗易懂,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理赔流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和健全核赔机制(建立事故调查与审核、定损与理赔等岗位分离和定损、理赔后续监督制度)。
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和社会信用形式的补充,民间借贷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防范措施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法律不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行为。
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如果因为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的借贷关系,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起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借款时间(注明年月日)和还款时间(注明年月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款项往来凭证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定,利息高低要有度。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要说清楚(总合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
借款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扣除。法律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即可(总合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法律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但规定利息复利总数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注意催要,及时起诉。在现实借款关系中,有些借款人会到期不还、采取赖账、回避方式以逃避债务,期间,出借人要考虑及时索要。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第一次催讨之日就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