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林矛盾纠纷成功处置的启示
2016-02-01马守洪
马守洪
一起涉林矛盾纠纷成功处置的启示
马守洪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区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每年修路、建厂、开矿、架设通讯电缆等诸多原因,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及个人逐年增加,这样一来,森林资源保护与生产建设开发形成尖锐矛盾。由此而引发的涉林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这类矛盾纠纷成为当前森林公安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文旨在通过我单位处理的一起因占用林地修路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谈谈自己粗浅的几点看法,以此提供给大家交流学习,共同借鉴。
一、事件基本情况
山东省莱芜市兴隆村(化名)因发展本村旅游经济,需修建一条出村道路,但修建道路必须途经甲国有林场(化名),当林地占用手续未审批,个别事项未谈妥的情况下,该村就组织人员施工,林场发现后进行制止,后双方人员情绪异常激动,随时都会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莱城区分局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后在区委区政府、市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开展案件调查和事件调处工作,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赢”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事件背景介绍
莱芜市兴隆村与甲国有林场毗邻,因近年来附近一旅游区旅游产业发展迅猛,于是村“两委”打算修建一条出村道路通往旅游区,以此带动本村旅游经济,但修建此条道路必须经过甲国有林场,目前该林场林地性质属于国家Ⅰ级保护林地,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015年10月初,林场在收到该村修建道路占用林场林地申请后,也同意村“两委”的意见,并主动提出负责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提出的条件是:待道路修建完成后途径林场路段所有权归林场所有,同时该道路也可作为林场林业生产和森林防火使用,但该村不同意林场拥有部分道路所有权的意见,为此双方未达成修路协议。后该村修路心切,就组织施工队伍在林场范围内施工,林场获悉情况后立即组织职工进行阻止,于是双方发生冲突。
三、事件处置经过
2015年10月中旬,村支部书记汪某组织施工队伍在林场管辖范围内施工,林场负责人获悉情况后,就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雇来一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现场进行阻止。村书记汪某随即叫来100多名村民,既有年老体弱者,也有青壮年,部分人员还手持器械,双方发生对峙局面。在对峙过程中,部分过激人员还发生相互辱骂、互相撕扯行为,另外一村民还强行把林场雇来的挖掘机开走,后双方人员愈聚愈多,达二三百人,矛盾进一步激化,随时都可能发生暴力冲突。
(一)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莱城区分局接到警情后,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群体性事件,宜疏不宜堵”,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秩序,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手段,对现场群众进行说服教育,缓解双方激动情绪,适时没收不法器械,固定现场证据。“打蛇打七寸”,出警民警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现场重点做好双方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讲明事件得不到及时控制会出现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对场、村矛盾要通过法律或协商途径解决,后双方负责人赞同民警意见,主动带领本场(村)人员离开。事后,办案民警及时深入林场、深入村委农户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二)依法科学正确决策
兴隆村“两委”发展本村旅游经济,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思路是对的、想法是好的,但在林地占用手续未审批以及未达成修路协议的情况下,村书记汪某就组织施工队伍施工,在林场职工阻拦时,还组织村民与其对抗险些发生冲突,所幸民警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了事态发展,避免了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另外,甲国有林场和兴隆村多年来一直是友好单位,在护林防火、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该村给予林场大力支持,在发展乡村旅游方面林场也给予该村很多帮助。为此,市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听取案件调查情况后,要求办案民警要从全市大局考虑问题,不能就事论事,要在现场成功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础上,按照“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彻底解决甲国有林场和兴隆村的根本问题,实现“标本兼治”。并提出5点处理意见:一是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发生的携带非法器械、私开他人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及时查明案情,固定好相关证据;二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尽快启动“联调机制”,共同解决矛盾问题;三是自始至终将合情、合理、合法原则贯穿到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四是在化解矛盾,取得谅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五是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对网民和当事人的网上发声,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引导,防止出现网上负面炒作。
(三)党委政府共同参与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莱城区分局在汇报上级部门基础上,及时将事件起因、经过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安排林业站、公安派出所、交管所人员与办案民警组成调处小组,正式启动“联调机制”,力争全面解决甲国有林场与兴隆村占用林地修路问题。期间,市、区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区林业局负责人、林场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明确解决方法;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还与村书记进行谈话,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几天后,经过调处小组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林场负责人和村“两委”负责同志思想均发生明显转变,都能够认识到自身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的不妥或不当行为。最后,甲国有林场提出了5条意见:一是兴隆村负责把村民强行开走的挖掘机开回并支付租赁费3500元;二是林地占用手续由林场按照有关程序负责办理;三是在林地占用手续未审批前兴隆村不准进行施工;四是道路修建完成后场村均有使用权;五是林区路段道路所有权归林场所有。对林场提出的意见兴隆村“两委”表示赞同,表示尽快将挖掘机送还并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待林地占用手续审批后再进行施工,道路修建完成后双方共同使用,林场享有林场路段的所有权。至此,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后在调处小组的见证下双方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周内协议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截至2016年1月,兴隆村出村道路全部修建完成,双方共同使用,既方便了群众,又服务了林业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场、村两方真正实现了“双赢”。
四、事件处置启示
(一)疏导为主,妥善处置
处置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一项政策性、执法性非常强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务必做到语言文明、用词准确、把握分寸,及时缓解职工、群众对立情绪,争取职工、群众理解和支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专政机关的强大威慑力,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处置,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杜绝任何侵犯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法理并用,以教育疏导为主,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劝导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处置在萌芽状态。
(二)把握先机,固定证据
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要求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要树牢“预则立,不预则废”的观念,认真制定处置预案,强化处置演练,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要按照优先处置原则,第一时间实行调度指挥,第一时间组织足够警力赶赴现场,抢抓处置先机,维护现场秩序,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收缴非法器械,走访目击证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为下一步的查(调)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三)协调联动,共同参与
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新时期党委、政府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在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处置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因情施策的原则,林区内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森林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或通报案情,力求取得支持,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共同作战,发挥整体工作优势,及时稳妥地处置好涉林矛盾纠纷。
(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林区内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是偶然发生的,必然有它的起因和发展过程,作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要讲大局、讲政治,不能把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项单纯的治安案件办理,不能只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了相关违法行为人就算了事,务必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考虑问题,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而且也要兼顾社会效果,实现“治标”又“治本”,切实把解决具体矛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森林公安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的建设者、保护者和涉林矛盾纠纷的化解者的职责使命。
(五)关注舆情,正确发声
要树立涉警网络舆情就是警情的观念,坚持24小时网上巡查监控,了解、发现网上舆情动态,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对网上不当言论,采取“灌水”“压制”或删除方式,牢牢掌控舆论阵地,预防和减少涉警舆情信息的不利影响,积极妥善处置涉警网络舆情,积极营造林区群众和涉事当事人及网民了解森林公安、理解森林公安、支持森林公安、信赖森林公安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提升素质,树立形象
调解处理方式是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保障,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法律法规政策,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实现成功调解的基础。而转变执法观念、讲究工作艺术和方法也是调解结案、化解矛盾必不可少的条件。另外,在办案和调处过程中,森林公安民警得到了很好的锻炼,素质能力得以提升。同时,在“全感满意度,也提高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过程中,使森林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得以凸显。对于林区群众而言,大多数纠纷能够得到及时、便捷、有效地调处,不仅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也提高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总之,妥善处置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新时期森林公安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必须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处置工作,力争把各种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迅速平息事件,尽量避免和减少群体性治安事件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有效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林业改革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和谐进步。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森林公安局)
(责任编辑刘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