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中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关系的思考
2016-02-01刘申时
刘申时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在侦查中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关系的思考
刘申时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近年来,人权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国刑诉法几次修订中也不断渗透着人权保障的内涵。侦查中的各个阶段无不与人权有着紧密联系,国家赋予人民警察权力也是为了更好地将利益回报予公民,遵从法定程序,合理使用权力。全面的分析和思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不仅是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也是为了社会的和谐。
侦查;打击犯罪;人权保障;思考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孰轻孰重?这是侦查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人权一词产生、发展至今,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着。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之人,为人民带来更加安定幸福的生活。如何权衡二者的关系,便成为了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一、在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
(一)在侦查中的打击犯罪
刑事犯罪侦查所要完成的使命就是梳理案件,分析案情,按法定程序搜集犯罪证据,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侦查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以防止其以逃跑、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甚至伤害证人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确保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效遏止了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在侦查中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关系
打击犯罪包含着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又依赖着打击犯罪,二者不可分割、相互统一,共同寓于刑事诉讼之中。打击犯罪是实现保障人权的现实基础,保障人权是打击犯罪社会意义上的延伸和发展。片面的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偏离刑事诉讼的宗旨。
二、在侦查各阶段中的人权保障
(一)适用强制措施的人权保障
必须合理适度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定位、准确的运用强制措施来辅助侦查,不能对不需要使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对证人使用强制措施。亦不可过度使用强制措施,对不需羁押的,可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二)在讯问中的人权保障
口供一直被视为“证据之王”,许多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过分依赖口供,而得到口供的合法途径便是讯问,因而违法的取供手段便应运而生。转变思想,依法办案,尊重和保障讯问中的人权迫在眉睫。
(三)在搜查、扣押中的人权保障
公民的住宅和物品都属个人所有,人身权利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侦查人员如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搜查,必定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非法侵害。如在未表明身份和出示证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再如搜查中随意破坏物品且不予赔偿、见证人没有到场便开始搜查、检查女性犯罪嫌疑人时未由女侦查人员进行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在调取证据时的人权保障
调取证据的过程很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有些甚至涉及个人隐私,对公民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在调取相关文件或物品时,应让见证人和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证据持有人签字或盖章。严禁不依法定程序非法调取证据以及擅自挪用证据,所得的证据要妥善保管。
三、在侦查中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不能仅从外界强化,更要从思想意识着手,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思想。侦查人员既要有力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又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合法合理的刑事追究。
(二)加强管理,健全侦查监督机制
在我国,侦查监督方面,主要实施监督职能的是检察机关,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强制监督权,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力度太小,监督手段也十分匮乏,因而监督的效果相当有限。因此,要在侦查过程中真正的保障人权,健全侦查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
(三)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强化权利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保障观念的树立,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侦查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只有积极转变陈旧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强化人权保障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法定程序文明执法,才能真正将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协调,并在本质上拥有内在统一性。在侦查活动中,片面的强调打击犯罪会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犯;只注重人权的保障,又会有失法律的公正性。只有将二者作为惩治犯罪的共同准则,才会更有效的维护社会的治安,使非法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之人获得真正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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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申时(1980-),女,辽宁沈阳人,硕士,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证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