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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疾人员之犯罪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6-02-01林千渊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身患犯罪行为罪犯

林千渊

浙江万里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身患重疾人员之犯罪处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林千渊

浙江万里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关于身患重疾人员犯罪的羁押、改造等法律规制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本着我国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此类人群的犯罪行为,尽管适用强制措施,但明确了相应的保护条款。正是利用了法律条文中的特殊规定,此类人群犯罪的案件越发频繁,犯罪人数也频增。而针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法律制度上却存在着不足,从而极大影响了社会公共的安全和稳定。本文就此类犯罪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提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提供些许参考。

犯罪;严重疾病;处理;措施

一、关于身患重疾人员的犯罪问题

(一)身患重疾人员在刑法意义上的界定

法律上,“严重疾病”,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一般指医疗费用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严重影响到患病之人及其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常见的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等疾病。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于罪犯身患的“严重疾病”的定义,并没有特别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至今能够参考的,唯有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伤残疾病范围的划分,但其中并无“重大疾病”做出明确划分。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判定犯罪嫌疑人达到身患重疾的标准,除了肉眼能明显看出的部分重疾之外,只要能够出具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的证明材料,便可以确定。

(二)身患重疾人员的犯罪现状

大部分身患重疾人员的犯罪行为,是以谋取他人财产作为犯罪目的。随着次数的增多,变成了惯犯。从一开始的轻微违法行为逐渐演变成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重大犯罪行为。其具体犯罪形式与普通公民的犯罪相较,也显得更为大胆,极端。常人犯罪的威胁、恐吓方式不外乎伤筋动骨,而身患重疾人员可以利用自身携带传染性病毒等方式,公然更暴力猖狂的敲诈勒索、绑架、打砸强抢。

有部分人员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组织成犯罪团体,进行团伙作案,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等国家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吐唾液、挠抓等举动,便成为了其用来阻挠执法人员的行为。最后,他们甚至会拿“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当托词,来防止直接的被拘留和羁押。加之,在羁押监管方面的刑法上并无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法律约束力不足,使得此类犯罪越发严重。

二、当下犯罪现状的处理

诚然,对于特定的严重疾病,我国相关法律是有着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就有规定,通过传染病病原体等形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也规定了,患有严重性病且卖淫嫖娼的可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基于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具体司法实践的执行逮捕、羁押和监管中,却有着一些保护性条款。例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患有严重疾病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许多罪犯利用这些保护措施,使得逮捕、羁押等具体行动无法做到真正的执行和实施。长此以往,刑法的“一律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便成了空谈。而基层执法人员,对于涉及“重大疾病”人员的犯罪,在思想上也产生了畏惧、厌倦、懈怠等消极情绪。在具体抓捕行为中,需要顾及犯罪分子可能实施的“鱼死网破”的行为。执法人员,迫于种种无奈,只能抓了又放,当其再次犯罪后又重新抓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目前的处置措施陷入了一种无法彻底打击、清理此类犯罪的尴尬循环当中。

三、当下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当下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对于严重疾病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国相关立法的关注度有所欠缺,法律规制措施远远不够。像刑事法律条文中,“严重疾病”、“急性传染病”等词汇,其内容表达过于模糊笼统,从而致使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力度难以把控,羁押逮捕的问题也变得令人头痛。同时,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的人员羁押和监管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场所,造成羁押、监管困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享有生命健康权。目前的羁押场所没有划分特定的界限,如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人员采取强制逮捕关押的措施,很有可能会对其他罪犯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

(二)关于此类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建议

首先,对于“严重疾病”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明确的定义,可以将其具体的认定加入到司法解释中,从而避免认定“严重疾病”的模糊和随意。其次,设立一些特殊监管场所。这场所专门收容那些身患重疾的罪犯,其中有着较完善的医疗机制,也有着类似于监狱的管理机制,既充分保障人权,又可以对罪犯进行刑罚惩处。最后,则是应当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以繁盛的经济作为后盾支撑,社保机制才能更加健全,我们才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1]金磊.艾滋病人违法犯罪法律处置机制探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62-66.

[2]谢昌洪.对身患严重疾病(怀孕)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治与救助[D].西南政法大学,2011.

D

A

林千渊(1995-),男,汉族,浙江台州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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