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01庄慰坚
庄慰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000
目前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庄慰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000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医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更改和完善,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法医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探索。结合我国现阶段法医出庭作证的特点,由于许多因素的积累使得我国法医出庭作证经验不足、时间较短,给我国构建更加健全的司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法医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并提出来进行必要的商讨以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使法医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证人应有的作用。
法医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解决策略分析
法医出庭作证作为技术性公正的代表对既有事实进行阐述是一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医作为拥有专业技术知识且对相关司法案件证据有着第一手的信息和了解,凭借专业的技术为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打下必要的基础和支撑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医出庭作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国法医出庭作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切实感受并融合前辈的研究成果就我国现阶段法医出庭作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见解。
一、我国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对具体的出庭作证人员没有细致的规定
任何一项法医鉴定工作都需要多个法医同时参与其中才能顺利完成鉴定活动,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法》中对鉴定的出庭人员没有做到任何较为细致的规定,许多具体的实施措施在日常司法实践活动中都没有发布指导性的文件和建议,许多问题仍然有待迫切的解决。除了上述的对人员出庭作证没有细致规定外,司法机关、公检部门都对那些鉴定人员需要或者负有出庭作证都没有相关的规定,除了公安部门的司法鉴定中心有一定的规定外其他的司法机构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往往都是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因素,尤其是在现今体制下缺乏法律法规使得司法鉴定个人出庭人作证的利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1]。
(二)出庭作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堪忧,出庭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法医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在司法判决过程中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起到非常大的影响作用,在我国现今司法体制下,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利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加上司法鉴定出庭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堪忧,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漠视规则制度使得我国法医出庭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成为今后法医出庭作证制度法制化的关键所在。诉讼中涉及到许多鉴定人员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其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判决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有笔者认为法医在出庭作证时需要坚定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自身所做所有陈述负有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员本身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出庭作证成为司法体制中往往容易忽略的一大群体,我国法律对鉴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没有落到实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都缺乏细节操作步骤,在现今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好司法鉴定人员的权利。
(三)证据的现场勘查鉴定工作与现今司法鉴定体系难以彻底分离
法医的日渐鉴定工作离不开对现场物证的鉴定和勘查,但是我国现今司法鉴定体系要求侦查人员与司法鉴定人员之间要彼此规避,使得法医鉴定工作尤其是基础法医鉴定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现今体制下法医不仅仅要对非正常死亡、凶杀现场、伤害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需要担负起现场的勘察与检验的鉴定双重任务,试想一个群体在日常复杂、鉴定和办案过程中牵涉到如此多的部门和机构过程中还不能出现一点技术手的错误否则必将对案件的正确侦办产生非常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司法体系都明文规定司法侦办过程中现场的勘察与检验结果的鉴定彼此是分离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不是如此。例如,在尸体的检验过程中往往需要从现场的基本环境开始推论,从现场环境出发结合环境对尸体是处于何种伤害致死的进行详细的勘察,这些细节都是司法鉴定非常重要的证据。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上而言出具鉴定书不需要法医在现场进行勘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医往往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全过程都有法医相随,因此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固有弊端制约了法医出庭作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医出庭作证存在问题解决策略分析
(一)规范法医出庭作证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落实法医出庭作证程序、规章
法医出庭作证需要站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法医的呈堂供词完全需要法医根据自己的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思考和理解,因此带来很强的主管意识。如果没有规范法医出庭作证的规章制度,没有对法医在那些情况下需要出庭作证、那些法医出庭作证等等关键问题没有听过制度使之能够规范化、制度化,既能够防止一部分法医为了个人利益诱发道德风险,也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出庭法医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基本权益的保障[2]。
(二)加强对法医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其专业技能的同时不忘增进去思想道德素质
上述中笔者认为法医出庭作证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才能对其证词进行解读,因此需要法医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法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需要紧密与法官、公检部门、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的距离的同时也需要与之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使案件的侦破与审判能够做到完全公正、公平。每一个人都有其内在天生的劣根性。需要通过外在的力量对自身的劣根性加以制衡,加以根除。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强化对法医人员的思想道德尤其是法制意识的教育工作,尤其是针对那些需要出庭作证的法医人员。强化教育需要从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思想道德教育是提高法医综合素质的重要保障,法制意识教育是改善现阶段我国法医出庭作证中法医人员对法律法制认识不够的现状的必要措施。法医工作单位需要定期对法医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工作,高校或者专业的培训机构需要给予在职法医人员更多的深造机会,让法医能够通过日常的学习不断砥砺自我实现自我能力的突破与提高。
(三)培养法医出庭作证人员的出庭作证技能
出庭作证本身就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性技巧运用较多的司法活动,往往许多事实会因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被法庭当时人员的质问而出现不一样的甚至是与事实相违背的回答,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医出庭人员的出庭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现阶段我国法医鉴定人员中专业素质差距较大,职业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法医鉴定人员出于私利滥用自身权力滋生严重的腐败行为。法医出庭作证不仅仅需要有专业素质过硬的鉴定报告,更需要简单通俗的概要阐述整个司法鉴定过程,让所有的案件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医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服口服。培养法医出庭作证人员的出庭作证技能需要通过强化日常培训、演练工作,通过日常的演练和学习培训使出庭作证的相关技巧能够被法医人员充分娴熟的运用。
[1]李长青.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心得体会[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
[2]邵洪清.刑事视角下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
D
A
庄慰坚(1977-),男,汉族,福建惠安人,医学本科,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