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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

2016-02-01孙诗惠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赎金保险海盗

孙诗惠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试论海盗赎金问题的法律救济

孙诗惠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近几年来,海盗劫持人、船、货的时间屡有发生,海盗以此为胁迫来获得高额的赎金。船东为了保障人命和海上财产的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赎金。可是到底谁应该为了海盗勒索的赎金买单,争议一直存在。本文从人命安全和海上财产安全的角度,分析哪方当事人应该为海盗赎金来买单。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保险

近几年,时常会听到在某某海域,某国船舶被海盗劫持的事件。对于此类事件一般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最终80%都以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方式来解决的。在国际上,对于海盗强索赎金的问题,尚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但是,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个行为不能划分为民事赔偿的范畴,也不能要求船东全部承担,还不能要求海盗所属国家负责。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一、赎金的性质界定

赎金,从法律来讲是非法财产。但是,支付赎金的方式可以挽回人命及财产损失时,从道德层面无法完全断言其理论上的争议。在国际上,每个国家对于海盗索取的赎金看法是不一的。

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认为海盗赎金的行为违法无疑。例如,美国将海盗行为也认定为是恐怖组织的一种,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了总统13536号令,认为赎金的行为很可能会助长恐怖主义的气焰。新加坡也把赎金完全认定为是非法的。

当然也有承认赎金其合法性的国家,如英国等。可以从英国很有名的“the Masefield MG V.Amlin Corporate Member”一案,中看出英国对海盗赎金合法性的倾向。特别的是,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海盗索取赎金的行为,即不违反英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与国家政策相悖。

当在海上人命和船货被劫持时,当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支付赎金,平安的将人和货赎回。2009年10月我国在索马里被劫持的“德新海”轮最终以支付赎金的方式了结。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海盗赎金的合法性有所规定。我国尚未明确赎金的合法性问题。

二、海盗赎金是否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有一下几点:1.统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危险是真实的;2、为了共同的安全,采取合理的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3、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应超出履行运输合同所需付出的范围。

笔者认为,海盗索要赎金是一种新型海盗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共同海损。海盗劫持了船舶和货物,船舶所有人向海盗支付赎金后赎回船舶及货物,那么这是在统一的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遭受了共同的危险。船东支付赎金是为了船货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所付出的特殊费用。船东支付的赎金是合理的,那么船舶所以有人在释放了船舶后可以在到达下一个港口是宣布共同海损。

在国际上通用的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以及国际上著名的三个理算人协会CAAA、AIDE、USAAA目前并未未公开对于赎金能否列入共同海损分摊中的态度,主要是从赎金性质看,有些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

三、赎金的确定方式即承担

在航次租船下,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和货方三方分摊利益。因此,这三方当事人应该在船舶获救后分摊赎金。在班轮运输下,航行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当事人身上,即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可以协商分摊比例。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有三方当事人,即船舶所有人、定期租船人和货方,定期租船人的航行利益往往大于船舶所有人的获利,那么,定期租船人作为赎金支付的第一义务人,赎金分摊的定价权。

海上风险,一般通过承保的方式来规避。海盗行为虽然可以承保,但其行为并非公共或政治目的,而是出于私人获利的动机进行扣押,因此,不能根据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海盗所要求支付的赎金能否列入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一直未做出明确的定义。

从实际意义来说,海盗是威胁国际上和平与安全的因之一,那么打击海盗应该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将海盗赎金作为特殊费用进行分析,将赎金列为防止损害发生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损害真实发生而采取了真实行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那么,赎金作为一笔专门费用,可以作为单独补偿费,由保险人予以赔付。

美国保险市场上有一种险类为“绑架保险”,是人身险的一种,一切以被保险人活着为前提,保险人处理一切被保险人接触绑架所发生的费用。设立“绑架赎金险”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在借鉴他国做法之下,单独设立绑架和赎金险,还要区别海上和非海上,予以明确的赔付。赎金是由海盗提出的,但是具有可操作性。船东对赎金承担了第一支付性的义务,但是保险人应该具有参与赎金谈判和协商的权利。

赎金虽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做法,可是拒绝支付发热后果,可能是船货尽损,人命消亡,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从公共利益、人道主义等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对赎金的合法性予以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对解决海盗赎金纠纷案件赋予合理可行的司法解释。并且,海上保险只能算在表面上占时解决或缓解了海盗赎金问题,保险公司承担了最后的赔付问题。想要从最根本解决,应该是各国联合起来,共同为了国际的和平与发展出力。

[参考文献]

[1]蒋圣力.我国海上保险条款针对海盗赎金保险理赔的适用情况研究[J].黑河学刊,2014(6):68-70.

[2]何立新,陈永灿.索马里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论[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33-41.

[3]胡艳林.海盗赎金赔付相关问题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D993.5;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8-01

作者简介:孙诗惠(1992-),女,汉族,辽宁大连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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