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特点和防控对策探析*
2016-02-01王芳
王 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特点和防控对策探析*
王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在给金融业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该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现阶段金融管理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特点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控对策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特点;防控对策
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移动通讯、网上支付和信息转换中心等进行资金融通或者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也迅猛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的新兴产业,伴随而生的相关经济犯罪也开始大量涌现并愈演愈烈,它侵害了互联网的生态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就有必要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特点和防控对策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互联网信贷、投资、网络众筹或者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实施的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互联网管理秩序和侵犯公共财产或个人财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既有涉及到计算机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法,又有涉及到智能手机等数码产品的移动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法。下面从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理财模式涉及到的金融犯罪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靡得益于其操作的简便性、透明性和较高的收益率。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型货币基金如众多“宝”类理财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相对安全和稳定。相比之下P2P(peer-to-peer)网贷以及其衍生出的P2B(peer-to-business)、P2C(peer-to-company)模式利息回报较高,且投资人选择较多,但同时其隐藏的犯罪风险也极大。近年来国家对P2P行业的规制力度加大,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2014年全国注册P2P网贷平台多达1500家,其中300多家跑路倒闭,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29家,其中仅有2824家是正常运营。这其中除了涉及到因虚假广告产生的诈骗,还有非法集资等犯罪而且往往资金巨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模式所涉及的犯罪
支付模式下所涉及的犯罪有盗窃和诈骗等。其中盗窃罪主要是盗取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帐号进而盗窃其账户内钱财的犯罪,诈骗罪主要是通过信用卡诈骗。这两种犯罪中,支付帐号是作为犯罪对象,严格来说并非我们前面讨论的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但这也引发了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是否妥当,以及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等争议。某些虚拟电子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和相对隐匿的支付功能,其存在本来就饱受争议,因为它完全是互联网上虚拟出来的,没有现实货币有黄金等硬通货提供支持。但随着使用的人日趋庞大,虚拟货币也可以代替真实货币进行交易,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兑换主要流通的货币,这就很可能为洗钱,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渠道。
(三)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涉及的犯罪
融资模式下很容易产生诸如非法集资、诈骗、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一方面,在网络众筹中,众筹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项目,面向的受众是不特定的,范围也是面向全社会,这就有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筹资者为了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来敛聚钱财,本无融资需求却用虚假的项目高额的回报进行广告推送,这当然是诈骗。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愈演愈烈,其犯罪行为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数额大,地域广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极大便捷性,使得其参与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业务经营范围突破了地域的局限,犯罪行为也不限于一市一省,而至全国甚至境外。如近两年发生的多起投资理财产品类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其涉及的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涉案资金多达几百亿人民币。
(二)犯罪行为人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意识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透明性,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犯罪人员和单位基本上都取得了营业执照,凭借合法企业的名义、打着“创新”的旗号,用复杂的返利计算方式来掩盖犯罪的事实,和传统的金融领域犯罪相比有更强的迷惑性。在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企业多聘请具有网络、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游走于金融创新和法律法规的边缘。也有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站设计和数据管理维护,定期销毁、清除企业交易记录、人员结构、信息通讯等关键信息,增加了侦查机关从源头上打击摧毁犯罪网络的难度。
(三)犯罪对象不特定且多为高素质人群
因为互联网金融技术门槛高,利益分配方式复杂,所以与传统金融犯罪“一对一”的侵害方式和传统金融犯罪受害群体以离退体人员和缺乏基本投资知识的群体不同,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多为“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且受害群体中存在大部分受过高等文化教育和了解基本投资理财知识的人员。
(四)电子数据为主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各项操作,资金的往来都是以数字形式流通,业务合作也是通过电子合同达成,金融机构计算机后台存储着许多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此外,犯罪成员之间多用QQ,微信等移动端软件来联系,交流记录也是重要的犯罪证据。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对策
鉴于上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为了保护民众的合法资产不受侵害,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构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对于潜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一方面我们要做好防治对策,一方面也要进行严厉打击,其防控对策具体包括: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创新的同时也隐藏着法律风险,法律的介入程度左右着其发展命运。应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违反金融管理制度,侵犯互联网监管秩序,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等多种社会关系,甚至存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因此应建立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活动。以政府出面组织公安、税务、人民银行、工商、通信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不定期对辖区内互联网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和风险评估,摸清其经营者真实身份及经营规模,真正落实好整治工作,形成一起抓,共同管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准确认定性质,适时组织打击,避免刑事打击过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紧抓资金流向,加大侦查力度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动机基本上是“图财”,而且这里的“财”往往是以数字的形式体现,其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流动也是以电子数字的形式表现,那么资金的流向可以成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等机构的后台记录,查明资金流向,并追查相关账户的信息,甚至能查到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关键信息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采用线上资金追查与线下追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抓捕行动。
(四)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采用窃取信息和攻击信息系统手段进行犯罪,会留下大量电子痕迹,一些非法P2P网贷企业和众筹网站进行集资诈骗犯罪后也会留下大量电子证据,如电子合同、交易记录、发布的虚假信息等。而电子证据具有抽象性、易毁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进入犯罪第一现场后,首先要切断远程控制,保护电源,迅速保存计算机日志,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同时扣押硬盘、光盘、移动硬盘以及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中的记忆芯片。在收集到原物证后,应迅速采用拷贝、拍照等固定方式及时固定保存。在整个收集与固定的过程中还要制作好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程序性法律文件,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区域间警务合作和风险预警力度
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就是时空变化,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犯罪分子会利用侦查时间空隙在短时间内销毁证据,卷款跑路。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区域间的警务合作,采取集群战役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及时的信息传输及时串并案侦查,为侦查犯罪大大缩短时间,不同区域、警种的警力相互配合快速锁定犯罪分子所在地并迅速组织抓捕。还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相关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只有在了解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对该类犯罪的防控对策,也才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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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4.6
A
2095-4379-(2016)26-0028-02
王芳(1973-),女,湖北松滋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司法会计、金融犯罪侦查。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对策研究(2015ZD00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