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教唆犯的性质

2016-02-01王希芷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完善性质

王希芷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论教唆犯的性质

王希芷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教唆犯也被称为造意犯,作为共同犯罪人中比较特殊的分类,对它的讨论和观点争议由来已久。教唆犯问题是犯罪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其性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关键词:教唆行为;性质;完善

一、教唆犯性质的不同观点

对于教唆犯性质的不同界定,会影响、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包括教唆犯的犯罪形态、构成要件和可罚性等。刑法学界的学者们对于教唆犯的基本性质有不同的观点。

(一)教唆犯独立说

此学说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就是存在主观恶性的,这已经对法益造成威胁和现实危险,体现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并且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教唆者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该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则应对于这样的教唆者单独成立一个罪名,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等到被教唆者已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去进行处罚,不能做到及时消除危害,会更大地损害法益。

(二)共犯从属说

共犯从属说与教唆犯独立说相对立,它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出发,并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教唆者通过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使正犯产生犯意,但需要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才会对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性、客观性的侵害,教唆行为虽然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但毕竟还不是现实的法益侵害,因而其违法性的程度较轻。

(三)二重性说

我国的学者为了更好的解决教唆犯性质的问题,弥补前两种学说中的缺陷,创新性的提出了教唆犯的二重性学说,目前为我国大部分刑法学者支持。

此学说认为,教唆犯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还具有从属性。一方面,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必定是通过被教唆者实际去实行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教唆者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不管被教唆者是否会接受教唆,进而去实行犯罪行为,教唆者的教唆行为都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与社会危险性,所以教唆犯也有其独立性的性质。

二、教唆犯性质之我见

笔者认为,“教唆犯独立说”认为成立教唆犯只要存在教唆行为就可以,虽然这样是出于保护法益、处罚犯罪的目的,但是也因此会使得处罚的时间点提前,但是也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也较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违背刑法的相当性、谦抑性,会引起广大群众的无所适从之感,难以实现制定刑法的目的。“共犯从属说”从法益侵害说出发,充分考虑到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抽象危险的不同情况,能够将共犯和正犯很好的区分开,有利于保障人身权利,防止刑罚权的被滥用。二重性说是出于折中的考虑,想要将教唆犯的独立性和从属性的优势观点结合起来,但是教唆犯独立性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主观主义,教唆者本身具有主观恶性,对法益有现实的危险;教唆犯从属性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客观主义和法益侵害说,两者的在理论基础上就存在矛盾之处,结合起来并不能形成良好的理论判断。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之时,“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者成立教唆未遂,而“从属性说”则主张不成立犯罪。那么在二重性理论下,反而出现了将问题复杂化的倾向。

在笔者看来,共犯从属性学说更具现实意义,客观主义的研究方法也顺应理论的发展潮流,虽然教唆他人犯罪之人主观上有恶性,但未对法益造成实际危险,只有在被教唆者真正的实行了犯罪行为才使得这种恶性成为具体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教唆犯立法完善之我见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已然之罪与未然之罪,进而保护国家社会安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要对犯罪未遂进行处罚是因为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它对法益已经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只是最后没能成功。之于教唆犯也是一个道理,在被教唆者着手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时,保护的法益面临了具体性危险,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已经符合刑法介入的条件。我国对教唆犯处罚的规定存在一些的不足与缺陷。因此,对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完善十分必要。正是由于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刑法学界对教唆犯性质的争议不断,想坚定从属性学说,又被第二款的内容阻碍,难以解释清楚,也因此为了协调法条的内容,独创了二重性理论,反而使教唆犯理论问题复杂化,在司法实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出于对第二款适用情况的不明晰,在实际适用中出现许多矛盾。若普遍地对有教唆行为的人都进行处罚不仅扩大了处罚范围,也是对人权的侵害。因此对第二款的适用也应该区分好情况,在目前的情势下,笔者认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教唆者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二是在教唆者教唆之前,被教唆者自己就已经产生了某个犯罪意图。只有区分好情况,才能做到处罚时有理有据。

总之,关于教唆犯的理论研究应该吸纳共犯从属性的合理理论,贴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2-243.

[2]伍柳村.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法学研究,1982,1:17.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湖北:武汉出版社,2003:556-557.

[4]欧阳玮.论教唆犯的性质[D].清华大学,2007.

[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3-44.

[6]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2.

[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6-177.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1-01

作者简介:王希芷(1995-),女,辽宁辽中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猜你喜欢

完善性质
一类非线性随机微分方程的统计性质
随机变量的分布列性质的应用
一类多重循环群的剩余有限性质
完全平方数的性质及其应用
九点圆的性质和应用
厉害了,我的性质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