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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理性思维看待刑法的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理性思维理性刑法

张 旭

国家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分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关于用理性思维看待刑法的研究

张旭

国家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分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关于“法与理”的话题一直就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法重于理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多元化的价值观的不停的变化,人们开始重新理解理性对于刑法的意义,对于社会道德不断变化也在不断地进行着重塑,因此,在现代这样一个社会急剧变迁、思想多元化的时代,需要我们更加注重理性的作用,以找到这两方面的平衡点,达到社会的平稳和安定。本文将会对我国古代的各种刑罚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对理性思维进行有关自身的一些思考,理性之于刑法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在现实的例子中,我们将如何人运用理性正确看待客观事件。

关键词:刑法;理性;理性思维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变迁,人们对于犯罪现象的不断加深研究,人们已经开始能够用一种多元化的视角去看待刑法,能够用一种不再是以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带着原始模式的心态去看待刑法。这不仅仅是刑法上的进步,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在不断发展完善的标志。但是依然还是存在着这样的地方,我们很多人依然无法用理性来正确看待的地方,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以及人们认识层面上的不足,它有可能会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毒瘤。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不断改善对于刑法的修正和对公众的正确引导。

一、刑法;理性

(一)理性的追寻之路

“理性”一次来源于近现代的西方世界,是一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而被正式带到人类思维领域的哲学范畴。康德说,它是人类的认识能力。西方近现代哲学者对于理性和意志的不同进行了长达一个世纪的辩论,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普遍认为的是,理性就是我们客观认识世界的一个思维,如果没有理性,人类社会将会变成一个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可以这样说,人之所以被称为高级灵长类动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具有超出动物许多的理性。

现代,理性已经被人们广泛的接受和理解,它以及不仅仅是一个哲学范畴的理论,它可以被运用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二)刑法存在的理性特征

普遍意义上,人们认为,刑法是对我们的非理性行为的一种制约,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通常更加重视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不再是过去那种简单的表面论罪的形式,往往综合几个方面的思考来考量一个事件。这时候,刑法就具有了其理性特征,刑法的存在是具有理性的,刑法从本质上来说,它并不是要惩治和处罚,而是预防和善后。是当人们发生非理性行为或者在理性思维操控下造成了这个世界难以接受的伦理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犯罪事实时,刑法需要在这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是刑法存在的有理性。

二、理性看待刑法的主、客观实践

(一)有关世界观方面的认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世界观指的是法学范畴的世界观,并非是哲学意义上的宽泛的世界观,它对于如何事假理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具有指导意义。理性作为一种已经被大众所熟知的哲学范畴,它在很多方面都会造成不一样的影响。我们需要有这样一种客观的认识,人类情感的非理性是合理的,理性只是我们后天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每一个人都不一样的思维,基于此,我们需要了解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时,主体是否有非理性情绪的影响,它有没有可能是一个非理性行为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考虑当事人事后的反应和事件造成的影响。因此,关于世界观方面,我们需要秉承着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正确认识刑法思想领域的核心思想,正确把握其思想内核,正确的汲取其思想精华,是我们在造成刑事案件的时候理性看待这些客观事实。

(二)有关方法论方面的认识

理性的方法论其实就是我们看待事物时所持有的态度和相应的行为模式,对于刑法和理性之间方法论的探讨有一部分是形而上的,这部分内容的时间需要我们在具体客观事件中合理把握,概而述之,就是说,刑法是不能违背人类正常的情绪情感的,他只是在解决当我们个人时间权益冲突时如何在一个公正的角度,刑法理性思维的方法论需要我们用正义的不偏不坦的态度来面对我们的事件,在处理客观事件的时候也需要我们秉承着这样公正公平分态度来实施刑法措施,是双方都能够接受和理解,当然,这样的公正公平是需要我们完全抛弃个人感情因素,这是非常困难的事,我们多多少少地会受到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导致我们不能在方法论上公正的作出自己合理的判断,这是每一位法官和律师以及执法人员需要努力克服的地方。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刑法的理性研究一直是近些年来研究的热点和任命大众关注的焦点,在这方面的任何公正客观的考虑都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我们必须要综合各种多元的思考来实现刑法的合理化、合法化的有机统一,关于正确认识刑法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都是需要我们继续学习和思考的。

[参考文献]

[1]刘畅,莫晓宇.刑罚的本质的理性探析——兼驳方孔先生的“动物性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4).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0-01

作者简介:张旭(1985-),男,汉族,吉林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硕士毕业,国家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分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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