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6-02-01谢一凡
谢一凡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谢一凡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证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研究的重点,随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备受关注了。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其适用的情况,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据;适用;排除规则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释
在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厘清其概念。以下分三部分解释其内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前提
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前提。非法取证行为是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存在非法手段。即侦查人员在获取证据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采用了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方法、步骤等手段;第二,存在非法主体。大体分为取证的机关或部门没有侦查权或有权的侦查机关委派不具有侦查资格的人员两种;第三,存在非法鉴定程序。不具有鉴定资格进行鉴定,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违反操作规程进行鉴定以及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的其他情形进行鉴定;第四,存在非法强制措施。即使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基本合法,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法的强制措施,而所取得的证据又与非法的强制措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一侦查行为亦是非法的取证行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象
对于非法的侦查行为,我们非但要禁止其行为本身,还要审查其产生的结果,并且予以排除适用。这就产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即非法证据。基于“毒树之果”的规则,我们一方面制裁违法的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对其取得的非法证据禁止适用。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在2010年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对于前者属于严格的排除,即只要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一经确认,即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后者,只有在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
(三)“排除”之涵义
对非法证据之“排除”是指使非法证据丧失了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如果在审判之前确认为非法证据,那么非法证据就失去了进入法庭的资格;第二,若是于法庭调查或辩论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三,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罪根据时有两种选择。其一,将非法证据排除定案根据之外后考量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定罪,若足以定罪,则维持原判;若不足以定罪则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二,若一审法院将明显严重的非法证据作为判决根据,则应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排除非法证据并非是说非法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完全不能使用,而是说不能根据非法证据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排除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物证、书证都作了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非法方法、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并且,我国对于证据还专门规定了强制予以排除的证据和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排除程序
我国程序启动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在不同诉讼阶段规定不同主体启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排除非法证据。其中,依职权启动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申请启动程序的。虽然在程序设定上,我国特色性极强,但其程序的合理性有待我们进一步讨论。英美国家强调“当事人主义”,规定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可申请启动程序,这样的话,更容易形成抗辩模式,实现诉讼的公正性。在我国,检察机关有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用公权力来实现正义。平等对抗模式被打破,在法院阶段可依申请启动程序,但规定申请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我们也了解,当事人取证并非易事,要想取得有利证据更是难上加难。程序的制定都是出于好的目的,但却无法保证具体操作的主体能否认真去做。
(三)排除的证明责任、标准及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故它承担着举证责任。在英美法中有“说服责任”和“提证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说服责任,对其所提出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被告承担相应的提证责任,这点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基本一致。
证明的标准就是要排除合理怀疑,必要时可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过合理怀疑的程度却不是那么好把握,或多或少会掺入主观想法,技术难度相当高。证明标准的主观化极强,完全是自由心证、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如何使证明标准客观化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要承担不予起诉的法律后果。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诉讼的每个环节,都能遵守程序,以追求案件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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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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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85-01
作者简介:谢一凡(1991-),女,汉族,福建莆田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