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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引诱和欺骗”的侦查谋略适用空间

2016-02-01孙随随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威胁

孙随随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威胁、引诱和欺骗”的侦查谋略适用空间

孙随随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根据大陆法系的“人格保护论”,采取“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一定是对办案对象的意志自由强制干涉的结果,也可能是侦查机关巧妙实施的侦查谋略。实践中,威胁、引诱和欺骗”的适度存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其实质是为了维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追究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威胁、引诱和欺骗性取证;“人格保护论”;侦查谋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事实上,在这之前,两高的司法解释早已规定过类似的内容,虽然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本次二零一二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其上升为法律。《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威胁、引诱和欺骗性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为何没有完全确定为“非法”呢?是立法者的疏忽还是有意而为之呢?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人格保护论”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暴力等非法方法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是因为这种方法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格尊严。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言词证据是侦查机关通过侵犯公民的意志自由而取得的,那么该取证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违反了有关“人格平等”“意志自由”的法律规定。这一解释并非毫无根据,而是符合大陆法系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的通说——“人格保护论”,其本源来自于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被指控的人有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1]这是“人格保护说”的理论精髓,同时也是德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人格保护说”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个体,即使是被判决有罪的人也应当享有“人为之人”最起码的人格权利,更不用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因此当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峙时,应首先意识到自身与审讯对象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人格平等的法律状态,而不是凌驾于他人之上,更不能用国家强制力的影响力来“压制”审讯对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任意强制或干涉公民的意志自由。

二、“威胁、引诱和欺骗”的侦查谋略适用空间

正如在德国、日本等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中,对通过“诈术”包括欺骗、利诱以及轻微威胁(以下威胁均指轻微威胁)等获取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均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模式,在立法上对引诱和欺骗性取证甚至包括威胁性取证均采取“容忍”的态度,即并不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绝对禁止威胁、引诱和欺骗性取证。[2]因为他们认为,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手段获取证据不一定是强制或干涉办案对象意志自由的结果,并且倾向于将“威胁、引诱和欺骗”视为常见的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就是侦查机关“巧妙”地运用侦查措施查明案情、查获证据的行为,具有策略性和智谋性,类属心战、智战。[3]由于其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意味,是“合法”还是“非法”,仅仅用这两个词语,很难给出清楚的界定。但根据“人格保护说”,至少侦查谋略必须是“规则之内的谋略”。[4]这个规则包括不得违背道德性底线,宗教习俗等,比如“亲情逼供”,它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伦理,以此胁迫所得的证据应当排除适用;也包括不得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后果告知。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交代就把你老婆孩子抓起来”。但可以存在法律允许的适度威胁和引诱,前者比如累犯、加重情节,后者比如自首、坦白与立功,从轻、减轻与免除情节。[5]总之,运用侦查谋略是为了获得真实有效的言词证据。倘若“引诱、威胁和欺骗”的讯问或询问手段导致办案对象丧失意志自由,作出非自愿的供述,其言词证据就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虚假性,那就超过了“侦查谋略”的范围了。

三、结语

“威胁、引诱和欺骗”的适度存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其实质是为了维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追究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在借鉴各国实践的基础上,最终也没有将“威胁、引诱和欺骗性取证”作为明确禁止的对象,而是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权衡判断是侦查谋略还是非法方法。

[参考文献]

[1]李昌盛.刑讯逼供和法治的代价[N].人民法院报,2010-6-18.

[2]林喜芬.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J].现代法学,2011(2).

[3]万毅.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J].政法论坛,2011(4).

[4]万毅.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J].政法论坛,2011(4).

[5]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3.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61-01

作者简介:孙随随(1992-),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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