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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些思考

2016-02-01刘洪绪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

刘洪绪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对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些思考

刘洪绪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摘要: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是经济运行中的主流,但是在其发展中,其弊端也显露无遗,垄断的出现便是其重要的弊端。宽恕制度的出现是反垄断法的一大重要制度创新,我国立法并没有生搬硬套相关美国立法,而是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立法创新。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托拉斯;立法创新;中国特色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全面奉行市场经济的时代,市场经济在其运行之中也会显现其弊端,即一少部分企业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脱颖而出,在它们迅速壮大之后,往往会凭借其优势地位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一些本身并不能一枝独秀的企业,通过与竞争对手的一些协议,或者与其中间商订立合同,固定其价格,来为企业牟利。一旦某个或者某些企业市场占有或者市场掌控力大到一定的程度,就缺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者,一旦缺乏竞争者,这些企业便有了为所欲为的能力。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逐利,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这些垄断企业势必阻碍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当然,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限制竞争,对市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我个人认为,在这里的行政机关运用其权利产生的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行政权力干涉的规定都有损了相关参与者的利益,这一都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为,在两个法中的规定,存在立法重复。这种立法实质上是重复立法,关于政府行为完全可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必要归入反垄断法。有些我们所定义的垄断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并非有我们想象中如此的灭绝人伦,如相互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的签订并没有限制竞争,反而使其他的竞争者以此为目标,具有了追赶的动力,一定程度利于经济发展。

垄断经营者在国家反垄断机关进行反垄断调查以前或者反垄断调查着手以后,主动交代垄断行为,即可以获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豁免,我们把它称作宽恕制度。我们知道,有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比如说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这些企业之间也深知这些协议是具有违法性的,因此,他们之间在达成这些协议的时候,往往是非常谨慎和小心的,企业之间诸如通话记录会议记录这些东西势必不会留存,企业之间肯定也不会签署诸如垄断合同这样的一纸条文。当反垄断机关面对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活动的时候,由于企业彼此之间的这种隐秘性,就对反垄断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使得侦破案件的难度提升,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资源,却面临一无所获的结果。此制度的设立,对于此类法律难题的解决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宽恕制度在其设计上都有相关的规定,即对于在相关机关调查以前,或者开启调查以后,对于主动举报其违反事实的企业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签署横向垄断协议的企业本身是存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因此,企业之间其实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同盟关系,由于其松散性,也就很容易被攻破,所以反垄断机关也就很容易利用这一点来侦破相关的垄断案件。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一些害怕事情败露之后会得到惩罚的企业往往会对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制度设计就很好地攻克了反垄断案件出现的疑难问题,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对于宽恕制度,我们上面也谈到了,美国从制度设计至今,都是把案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横向垄断协议上。制度设计人认为,因为横向垄断协议企业之间的联盟是一些比较松散的联盟,因此这种联盟是比较容易被攻破的。而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的企业之间诸如厂家和经销商之间往往是一种比较紧密的同盟关系,因为大家在相关的经济活动之中彼此存在及其紧密的经济联系,其背叛的成本往往会超过遭到反垄断处罚的成本,因此此类同盟发生背叛的机率十分小,不适合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中其实也有关于垄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法条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表述。在相关的法律实践中,我国立法的适用范围要广,它包括了反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很多法学家对此规定嗤之以鼻,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才通过并随后施行,其实如今的很多规定就是法律移植的结果,因此应该借鉴反垄断法的鼻祖-美国,不应该在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加入纵向垄断协议,认为此协议毕竟没有联合其他竞争者,危害性也比较小。在此,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讲究与时共进,美国的相关立法规定是在19世纪末,而且沿用至今。而现实的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着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墨守陈规。时代变了,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国美苏宁京东淘宝网等一些第三方销售平台的兴起,现在的厂商与经销商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彼此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彼此之间关系松散,更谈不上牵制与被牵制。当进行反垄断案件调查时,会出现相互举报以争取减轻或着免除处罚的情况,因此我国宽恕制度把纵向垄断协议列入其范围的做法其实是一种与时俱进,一种中国特色的立法创新。

[参考文献]

[1]洪莹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中国实践及理论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5(5).

[2]毕金平.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行为对象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5(5).

[3]鄢梦萱.三校名师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4]李海周.司考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60-01

作者简介:刘洪绪(1989-),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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