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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突破口

2016-02-01张灵通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民事检察违法

张灵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宁夏 固原 756300

浅谈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突破口

张灵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宁夏固原756300

摘要:法院的执行活动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中与审判活动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本文试就目前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如何在监督中寻找突破,及在法律适用问题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且卓有意义的实践和探索,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社会问题。但不可否认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困境,面临着很多实践性问题,如何在目前现有体制下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找出突破口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目前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不足,检法两家对检察监督认识歧异[1]

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目前对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还只能根据“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部分省市、自治区两院会签的文件细化的部分开展监督,可以说还处在探索和尝试阶段。现实中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现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沟通取得法院的支持,而提出检察建议,法院根据建议纠正执行中的错误。而更多的时候是遇到法院的不予认可和不配合。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具体可行监督方式,因此,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往往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虽然法院易于接受,但有时却需要与法院沟通协调,需要被监督者认可才能实行。往往会形成不是依法监督,而是商量监督、协调监督,没有监督成效的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不够重视,民事执行监督后劲不足

检察机关首先存在“重刑轻民的不良倾向”[2],其次检察干警对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法律规定不完善,法院工作不配合,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难度大等,而采取观望等待,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对群众的诉求拒之门外,对发现法院执行活动的违法问题听之任之。最后人才建设匮乏,民行部门的人员多“半路出家”,经过民事行政法律专业系统培训又真正甘于钻研民行业务的人员并不多,从而造成整体业务水平不高、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的情况,这都影响到民事执行监督活动的开展。

(三)案源渠道不畅限制了民事执行监督活动的开展

由于民行业务起步晚再加上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知之甚少。一旦当事人遇到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怠于执行、违法执行、违纪执行等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知之甚少,尤其是涉及异地执行标的的案件。就是知道有违法情况又无法收集相应的证据证实,也就谈不上申请检察监督。因此,没有当事人申诉监督这一最基本的案件来源渠道,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就缺少了基础,工作往往无米下炊。

二、当前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突破口

(一)执行决定权的监督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首先是对执行裁定的监督,法院执行决定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裁定采取执行措施、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等执行活动,一般称之为执行决定权。执行裁定是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可以说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首先是对执行裁定的监督。实践中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执行文书,只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办理,都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10.19),本文在这里不再赘述。

(二)执行实施权的监督

执行实施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在裁定采取执行措施后实施执行,在决定调查后开展调查等等。实践中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2)没有执行依据、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以执行通知要求当事人或案外人履行义务或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者执行的内容与执行依据、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的内容不符,且无法律、法理依据的;(3)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被撤销或者已经裁定中止执行,违法实施执行的;(4)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限制出境、强制迁出房屋土地等执行措施的方法、程序违反规定的;(5)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6)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妨碍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7)执行费用的收取以及执行款物的收付、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2.7.14)、《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18)、《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5.27)、《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14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12.2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1.1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1.1实施),本文在这里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束庆波,徐芬,王桂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J].魅力中国,2009.9.

[2]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66-01

作者简介:张灵通(1981-),男,汉族,宁夏隆德人,大学学历,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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