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酒后代驾合同法律问题探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效力

郭 京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酒后代驾合同法律问题探究

郭京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新法规定醉驾入刑,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更使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崛地而起。但由于酒后代驾毕竟出现时间不长,仍有许多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关键词:酒后代驾;代驾合同;效力;民事责任

从2011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酒后代驾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也让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的行业扎根于社会。但是,酒后代驾服务毕竟出现不久,正处于萌芽发展阶段,有些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一、酒后代驾概述

(一)酒后代驾的概念

酒后代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为饮酒导致无法亲自驾驶机动车,由符合驾驶条件的他人提供驾驶服务的行为。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产生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酒后代驾,一旦车主酒后驾驶就极有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侵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自从新法规定醉驾入刑后,对大部分车主都有一定的威慑力,促使他们在酒后不驾驶机动车,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这也促进了酒后代驾服务的产生。

(二)酒后代驾的类型

在实践中,根据代驾服务提供的主体不同,可以将酒后代驾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代驾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随着代驾服务的出现,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创办了代驾公司,代驾公司只为提供专业的代驾服务,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代驾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是指饮酒者与代驾公司签订酒后代驾合同。在代驾过程中,依据双方签订的代驾合同,代驾公司负责将车主及车辆安全送达目的地,送达后由车主支付报酬。这将是未来代驾服务发展的主要类型。

2.个体司机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除了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社会上还有一些兼职从事代驾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司机等。个体司机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是指一些个人代驾人员,在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外等候客人,与饮酒者达成口头的代驾协议,要求个体代驾人把饮酒者及其车辆安全的送至目的地,个体代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3.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对在这些地方消费的客户提供酒后代驾服务,这也不断成为一种竞争手段。实质上,他们所提供的代驾服务其实是消费行为的一种扩展,也隶属于消费合同。实际上,他们的酒后代驾服务大部分是由专门的代驾公司所提供,其代驾费用已间接地包含在其他的消费中。

4.亲戚朋友之间的无偿代驾

亲戚朋友之间的无偿代驾是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无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意思,而是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俗而实施的,另一方无需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某种利益的关系。由上可知,亲戚朋友之间的代驾应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双方并没有成立代驾合同,也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只是单纯出于情谊;其次,亲戚朋友所实施的代驾行为是无偿的,不需要车主支付报酬。

二、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醉酒前签订的代驾合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应该按照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判断,合同一旦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其签订的合同生效与否应按照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主体条件。代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其次,意思真实。代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最后,代驾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该合同无效。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前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醉酒后签订的代驾合同

机动车驾驶人在喝醉酒后基本上处于一种意识极不清醒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下机动车驾驶人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学界上存在争议。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酒者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后签订的代驾合同若想生效必须需得到醉酒者的事后追认,否则合同就不能生效,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在学界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如果将此类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稳定。在我国,通说认为醉酒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是有效的。但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即饮酒者处于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但其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况,只有这样才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否则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醉酒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机动车驾驶人应尽量在意志清醒的状态下签订酒后代驾合同。

(三)他人代签的酒后代驾合同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他人代签酒后代驾合同这种情况,即与醉酒者同行的清醒的他人代签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代签行为看作是一种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代理行为中的一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因机动车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已经无法自己签订代驾合同,而代签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得到醉酒者的授权,但代签人与醉酒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此时代驾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签合同的权利。代驾合同一旦签订,醉酒者就应受代驾合同的约束,享受合同带来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由代签人签订的不损害醉酒者利益的代驾合同是有效的。

三、酒后代驾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

酒后代驾的类型多种多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同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同时,探讨酒后代驾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需要区分利益受损人的情况。一般而言,酒后代驾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中对民事责任承担有约定的情况;其二是代驾合同中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按合同约定处理即可,本文将重点论述第二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

1.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唯一的例外是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事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若专业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时,应由机动车车主对利益受损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代驾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机动车车主与代驾公司对利益受损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机动车车主在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

2.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对于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在其所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时,上文已经明确了由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消费合同的一部分,也是他们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代驾服务提供者承担对利益受损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3.私人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私人提供代驾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有所区分。第一,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的情形。有上文可知,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友好互助行为,应由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来调整。这种情况下若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是因为亲戚朋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亲戚朋友应对利益受损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他人提供的代驾行为。对于他人提供的代驾行为应区别对待,分为无偿代驾和有偿代驾。当他人提供无偿代驾行为时,代驾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仅仅是为了避免醉酒者利益受损,主动提供的代驾行为。因此,可以看出代驾人与醉酒者之间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管理行为时,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代驾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时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他人提供的代驾行为是有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则需要借鉴专业代驾公司提供代驾行为时的责任承担情形。由上文可知,在有偿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车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代驾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车主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

1.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专业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是以代驾合同为前提的,代驾合同对于代驾公司和醉酒者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在享受合同带来的权益时,也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代驾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醉酒者连人带车安全的送至指定地点。在代驾过程中,如果代驾公司因提供错误的代驾服务而致使机动车车主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机动车车主的损害是因为车主有意为之,代驾公司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上文已经明确该情形下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是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车主利益遭受损失的,由酒店、餐厅或娱乐场所承担民事责任。

3.私人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对于该种情形,应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讨论:第一,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行为。亲戚朋友提供的代驾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只有在亲戚朋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车主利益遭受损失时,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他人提供的有偿或无偿代驾行为。之所以区分有偿或无偿,是因为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当他人提供的代驾行为为有偿时,代驾人与醉酒者之间存在代驾合同,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车主利益遭受损失的,他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即机动车车主的损失是由车主故意造成。当他人提供的代驾行为是无偿时,代驾人与醉酒者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当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车主利益遭受损失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4]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杨垠红.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00-02

作者简介:郭京(1989-),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方向。

猜你喜欢

民事责任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友好专家证人”的民事责任①——基于Pace v. Swerdlow案之分析
英美法上的说明义务与民事责任(下)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