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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与审判公开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网络舆论

黄 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论网络舆论与审判公开

黄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民们可以快速的获得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参与案件讨论,网络公开带来了民事诉讼审判公开的新高度。但是,当网民们用自己的价值观去指摘法院的判决时,汹涌的网络舆情又往往带给法院巨大的压力,迫使法院做出让步和改变,实际上制约了法院的司法独立。本文梳理了网络舆论与法院独立审判发生冲突的原因和表现,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借鉴域外经验,希望通过探索建立机制保障为实现网络舆论与公开审判的良性互动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舆论;审判公开;良性互动

一、引言

再大的审判庭也只有几百个座位,再高声的宣判也只能传出百米开外,但因为有了网络,身处天涯海角的人们可以共同“围观”同一个案件。网络因其效率、便捷等特点,为“审判公开”工作添砖加瓦。但是,围观背后汹涌的网络舆情带来的往往是道德审判而不是理性思考,法院时常为网络舆论所钳制,迫于社会影响而做出改变,从而使得网络舆论和审判权之间发生冲突。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的自由表达与公开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准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冲突的原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上网来获取信息,网络已成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正是由于网络舆论往往“登高一呼”、“应者云集”,使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个体迅速集合成一个利益群体,利用舆论对于案件进行定性或者道德批判,极易形成有效的“网络舆论审判”,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而产生这一冲突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网民与法院在案件中所持立场不同

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场所,其主要职责在于“定分止争”,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大多考虑专业的法律问题;而网民们大多只是从一种看热闹的角度来观察案件,甚至不排除有一些网民是抱着看法院出丑的心理在进行评论。法院为实现其职能,就需要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相对封闭的环境,因此法院的审判公开不是绝对的,总有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能对外界公开,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此来防止泄密,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保障法院审判不受社会的干扰。但社会公众出于猎奇的本能想要知道更多的案件信息,而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滋生一些不良的揣测,而网络作为一个放大器,就将这些杂音放大到最大并快速传播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股汹涌的舆论大潮,而法院的声音与网民们的声音一对比,又显得过于弱小,不能引起重视,在舆论的压迫下,法院不敢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不得不对案件做出一些让步,矛盾就此产生了。

(二)网民与法院的公正标准不同

虽然网民们和法院都想通过公开来实现公正,但是不同的公正观决定了二者的冲突。网民们更多的通过自己的道德情感来看待案件,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司法审判中的事实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追求的是法律真实”。①“法律的发现过程,必须不断地往来穿梭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案件的事实之间,由案件事实探寻适合的法律规范,由规范里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的事实”。②法院审理一个案件建立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过程复杂,耗费的时间长,而网民们看一个案件公正与否只是凭着自己朴素的价值观甚至是自己的立场。网民们朴素的价值观所判断出来的公正往往与案件事实相反,导致网络舆论一致认同的结果与法院审理的结果背道而驰,矛盾由此产生。

三、网络舆论与独立审判冲突的表现

在与网络舆论的沟通协调方面,人民法院正在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将法院工作全方位向媒体公开。人民法院的一系列举措,加大了公开的力度,不断满足网民的知情需求,保障网民的监督权。但是,网民们在评论案件时,倾向性严重,在形成误导性舆论的同时,大有网络审判的意味。这使得法院与网络的关系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不得不公开,而公开后又“吃力不讨好”。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舆论自由发言与法院独立审判之冲突

独立审判是司法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其基本要求在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不仅包括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扰,而且也不能受到任何舆论的干扰。前者强调的是任何组织不能因其权力而得以干扰司法,后者强调的是社会公众不能以其舆论压力而迫使法院改判。正因为网络发言的自由性,网民们只需要众起而嘲讽之却不需要负太多责任,这就导致许多不理性、不客观、不专业的言论大行其道,而这些言论又往往博人眼球,容易形成舆论风暴从而给法院带来极大的压力,身处舆论漩涡的人民法院,如果坚持己见,就可能被舆论扣上司法不公的帽子,更有可能被好事者猜测判决里面有“问题”,但是如果选择适当的让步,审判的独立性又受到了损害,并且给了社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信号,仿佛只要将事情闹大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可谓是进退维谷。实践一再警示我们: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很脆弱。

(二)网络舆论的倾向性解读与司法公信的冲突

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开审判活动本来是为了以公开换公信,最大程度得消解公众的疑虑,使得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相信法院,但是往往网民们的倾向性解读却对司法公信造成损害。许多本身无错的案件,也许只是因为网民们故意或者无心的解读,就变成了错案,承受压力的也许只是承办法官,但是受到损害的,却永远是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在网络里,只有立场,没有道理,站在某一个立场上进行的倾向性解读和过分渲染,带给法院巨大的压力,带给司法巨大的损害。

四、域外经验

网络是新兴的媒体之一,其典型特点是自由,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用有太多的顾忌。因此,网络舆论和审判权的冲突其本质是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审判权的冲突,而这一问题,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为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管窥不同的经验从而来设计我们的制度。

(一)美国经验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法院对于媒体的言论是较为自由的,但是在1996年的“谢泼德诉马克思维尔案”中,由于媒体在审判之前大肆的渲染,对陪审团造成了误导,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后来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受到这一案件影响,后来许多法院纷纷颁布一纸禁令:禁止媒体在选定陪审团之前对案件进行报道。③除此之外,如果媒体宣传导致偏见结果产生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改变审判地点,或者是延期审理以此淡化前期媒体宣传对于案件的影响。④并且,法院可以向媒体发布司法限制令,控制媒体向公众传播所发现的有关司法审判的信息。⑤

(二)英国经验

英国奉行所谓“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其法律规定媒体不能滥用新闻自由,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庭审判前对案件作出预决报道,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其立法“侧重于事前的防范,法官判决前,媒体不得轻易对案件说三道四”。⑥例如,英国1967年刑事审判法第3条就规定:未经被告人同意,不准通过报纸、电视或者广播报道正常起诉审理程序之外的任何内容,特别不准透露控诉证据方面的任何信息,除非同案被告人中有人希望加以报道。⑦

五、网络舆论与审判权良性互动机制初探

如果想要造就司法和网络“相看两不厌”的理想国,就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提高审判质量、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作风的积极作用;而对于网络舆论带来的压力,与其归责于舆论的干扰、网民们的起哄,还不如以司法公开的方式去回应,做到更加充分得公开,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去公开,加强与网络舆论的沟通交流,如果一切都在太阳底下,当然也就无可指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工作:

(一)加强网络运用,进行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做的比较完善,可以方便地查询,但是对于一个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普通公民而言,动辄几千字的判决书他是很难看懂的,或者说根本抓不住重点,所以笔者建议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可以学习许多律所所做的案例检索软件一样,将一份判决书划分为当事人基本信息、查明事实、判决主文等多个部分,这样清晰的划分可以使网民们看得更加清晰明了,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断章取义。庭审直播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网民的知情欲,打消网民们的猜疑。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庭审直播管理平台,除了法定必须保密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且保存一定时间,以方便查阅;当然,直播过程中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处理,例如对人脸打马赛克,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剪辑等等,利用网络将审理的过程向外界公开可以减少许多猜疑。

(二)建立法院系统网络舆情反应机制

在许多突发舆情中,导致法院陷入被动地位的原因除了网络舆论来势汹汹以外,法院自身反应迟钝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局势发展。面对网络时代波谲云诡的网络舆情,法院系统不应当被动应对,而应当主动沟通。因此,法院可以抽调一部分拥有新闻传媒方面知识的资深法官,组成法院系统的舆情应对工作组,由这个工作组做好应对突发舆情的应急预案,在敏感问题上,有这个团队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控制的抛出专业信息,利用法院与民众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有力引导舆论,做到不失语、不妄语。而对内部,由这个工作组组织进行反思自省,并且组织学习应对舆情,加强法官群体的应对能力。

(三)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法律对于网络的监督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的平台,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人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只当“键盘侠”却不用负责任。当前我国媒体立法缺失,网络更可以说是一个“法外之地”,网民们对于审判的活动的舆论可以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通过立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禁止网络转发相关案件,同时要通过立法,明确网络舆论可以探讨的案件的阶段以及其应当负有的责任,从而为司法和网络舆论搭建起一座法制桥梁。

六、结语

正义不仅仅需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网络舆论的狂欢即可能拨乱反正,也可能颠倒黑白,但是我们不应当惧怕,既然网络舆论的大潮是避无可避,既然审判公开是人民之需,我们能做的就是去改革完善制度,争取实现网络与司法“相看两不厌”的理想境地。

[注释]

①何家弘,刘品新主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13.

②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③蒋惠岭.司法公开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65.

④何家弘,李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3.

⑤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4.

⑥蒋惠岭.司法公开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64.

⑦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21.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94-02

作者简介:黄亚(1995-),女,江苏人,中南财经政法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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