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
2016-01-31孙芳
孙 芳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试论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
孙 芳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证券法对证券诉讼的规范,是证券诉讼特殊性的要求,证券法的完善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证券管理机制改革,对私权的尊重以及对投资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更加突出。证券法规范证券诉讼,可以促进证券诉讼规则有效地落到实处,并完善证券诉讼制度。笔者在下文就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证券诉讼;证券法;规范
现在所实行的证券法具有高度的行政管理色彩,与证券诉讼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比比皆是。目前对证券法进行规范化的呼声日渐高涨。大多数的学者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对于完善实际证券诉讼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起着高度作用的只有加强对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设。此举也符合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管理机制的要求。此外,学者们还大力主张在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尤其要重视修正“重行政,轻民事”的指导思想。证券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证券诉讼制度则是组成证券制度的重要部分。另外,证券诉讼制度标志着证券制度的完善,两者之间联系紧密。另外,证券法对证券诉讼进行规范的过程中,所需规范的内容、方法以及标准,均为证券立法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完善证券管理制度,规范证券法的必然之处
目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证明了证券法奉行的一大理念,即大行政主义。同时还体现在相关主体体系的构建和管理等方面。由此可见,证券法只是一味的为行政主义服务,在整部证券法中除了对有关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规定外,关于民事证券诉讼法便寻不见踪影了。当下证券制度的实施过于关注行政责任,弱化了民事责任,甚至有如虚设。在这样的环境下,无法发挥出证券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对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也难以实现。因此,极大的限制了市场的自我纠正功能,压制了市场的力量与作用。这将会使市场的正常发展受到影响,还会造成对行政方面的管制过量,甚至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欺诈的违法行为。究其原因,都是由证券制度的缺失和证券管理理念的错位所造成的。想要完善我国的证券管理制度,就要对于证券诉讼进行证券法的规范,就要树立私人执行的投资者保护理念,就要加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这也是对证券诉讼进行证券法规范的需要。
目前,对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设必须匹配跟进社会发展的要求就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为此,已初步构建证监会修法工作小组以及领导小组,经研究商讨以及修改出若干工作思路,主要包括对证券品种范围的规定,对多层次市场制度、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对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对债券市场制度、对并购重组制度、对退市制度、对证券无纸化制度、对民事赔偿制度以及对监管执法制度的完善。
二、证券诉讼应由证券法规范的法理分析
证券法对证券诉讼规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券法对证券诉讼的规范具有特殊性
虽然证券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却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它决定了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则的特殊性,需要法律为其配置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证券诉讼的独特性,要求证券法对证券诉讼当中原被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诉因、诉讼时效以及诉因等方面的内容均做了相关的规定。
(二)证券法理论支撑着证券诉讼存在的特别规则
首先,我们说证券诉讼存在的特殊性,主要取决于其制度的构建以及原理需要。此外证券与证券市场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必须有特殊的制度规则予以参考。第二,要想清楚的了解证券诉讼规则的原理就要对证券法进行规范,其实也就是对证券诉讼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证券诉讼制度设计更合理化,更具有科学性。最后,要想更深入地理解证券诉讼的规则,并更好的把握其规则正确的使用方式,只有依靠证券法对相关证券诉讼进行规范才能更好的实现。
(三)对证券诉讼的规范能够促进证券制度不断地完善
如果我国的其他法律当中规定了证券诉讼制度,也可以起到规范的效果,而这样的规定通常都是以人为的方式来进行分割的,却不利于法律规制功能目的的实现效果。诸多法律条文才能共同构成各种具体的证券制度,才能共同构建成完善的一部证券法规,因此,各种法律条款并非简单拼凑,而是由特定的指导思想共同将其整合成完善的一个法律体系。
一方面,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整性有赖于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诉讼制度,这是基于宏观层面而言的。众所周知,证券信息产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证券法对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违反披露义务的禁止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证券法还对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为了能够对证券欺诈行为给予有效的打击。投资者保护的各个具体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对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目的实现的最大影响主要来自于该系统中的某一个环节的缺失和不完善。此时,该系统的其余制度功能也难以得到发挥。
另一方面,就微观层面而言,证券法在规范各种具体证券的欺诈违法行为时,其主体、类型等内容必然也会被涉及,而且证券诉讼关键在于诉因的确定以及主体资格的确认。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无需通过复杂的理论推演,这样的想法可以通过在证券法的规范下得以实现。主要是证券法在禁止交易时,明确地规定了可操作性的证券诉讼制度,投资者获得了直接诉讼权,使实体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具备了法律的依据,投资者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三、总结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规范对于证券诉讼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当十分重视证券法的修订。届时应当纠正“重行轻民”指导思想,平衡行政与民事的比重。在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证券法》中各类关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有36个,却只有2个条款涉及了民事责任。这样的局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有很大的弊端,为了防止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大幅增多,以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的发展,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必须得以改革和完善。另外,司法诉讼机能扩大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都要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证券诉讼机制。
[1]沈贵明. 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J]. 法学论坛,2013,04:15-22.
[2]王崇青. 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2.
孙芳(1987~),性别:女,籍贯:山东淄博,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