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法律信仰的思考
2016-01-31郑旭
郑 旭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论实现法律信仰的思考
郑 旭
(071000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而信仰则是人内心秉持的精神规范,是心灵的寄托。它指导着人的行为方式和评价态度。
俗话说:“言必信,行必果”。惩罚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既是公民和国家之间的信约,也是国家对社会的承诺,一旦违反法律的行为出现,必然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惩罚。面对种种违法行为,如果国家执法机关听之任之,不但使法律秩序被糟踏,也使政府失信于民为了建立一个有威信力的国家,我国的各个国家机关间应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法治的发展。
信仰;法律意识;公正司法
有人曾说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但这种“趋从”与“依赖”的基础又何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代表者边沁认为,避苦求乐乃真性,即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时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一种我去遵守,却不能带给我任何益处,反而还造成自身痛苦的法律凭什么我就得去信仰?纵观中国的法治环境,老百姓不是不想去信仰法律,而是不敢去信仰。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如利大于害,哪怕违反了法律,也应该法外开恩,如害大于利,哪怕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该为民除害。虽然这带有某种美好的愿望,但只要明确人民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立法主体,其实它就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想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在我看来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树立法权威,立良法
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所以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最重要的一环。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我国的立法水平仍有待于完善。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完善我国的立法,坚持为我所用,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所以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体和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其对人民的“利”是否大于其对人民的“害”这一基本原则。
虽然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但只要明确人民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立法主体,立良法,树权威就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二、改善法律环境,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但司法不公,法律信仰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
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长此以往,千万次公正判决的百川归海才能逐步使法律信仰进驻民众心间。
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一是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是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
三、强化公民意识,重守法
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作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
当然,这并非说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体,恰恰相反他们更应该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执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对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诚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识?我以为,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层,尤其要把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也就是让民众做到积极守法,而非被动型地消极守法。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
综上可知,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如此日积月累,就必然能够在广大的民众中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
[1]丁小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上海:上海大学.2004
[2]匡扶正义是法律基本精神.发表于搜狐网.2013.08.18
郑旭(1994~),女,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